书城历史魏晋南北朝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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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州与刺史制度的特点及影响(2)

当时,南朝各政权均以争夺地方州镇,作为控制地方的主要手段。同时,又以控制地方州镇作为支持朝廷的基本后盾。因此,朝中力量之较量,最终以地方力量的较量定胜负。地方力量之强弱,决定了其在朝中力量的强弱。每当朝中有激烈的政治斗争,时而总是通过地方的冲突表现出来。这足以说明,州与刺史在平衡中央与地方力量中的作用。

三礒上书曰。】,“内有公卿以镇京师,外设牧伯以监四方”,正是当时朝廷设立州刺史制度用意的最好说明。曹魏政权中的司马朗说“刺史蒙国厚恩,督司万里”,西晋王衍说“中国已乱,当赖方伯”,都说明出牧一方的州刺史对国家政权的拱卫作用。州刺史制度不仅给予刺史以地方行政大员的权力,还使州刺史挂帅领兵。这种兵权、政权集于一身的制度,使其有充分的实力对许多不从诏令(如不受代、擅自署置等)的州刺史行使惩罚,使朝廷的诏令得以顺利贯彻。

尤其是州刺史出镇一方,对经常发生的“州人”、“城人”(主要发生在北魏政权内)等豪族和少数民族、宗教团体的叛乱,多及时平定,保证了国家的稳定,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内难边虞,积久难弥,各地州镇发生了数十次反抗朝廷的叛乱(详见后表),有些叛乱已严重威胁到朝廷的安稳。如东晋的苏峻叛乱,梁朝的太清之乱。在这些叛乱即将倾倒东晋与梁朝政权时,各地州镇纷纷举兵平叛,最终使朝廷转危为安。

州刺史捍卫皇权在对外方面的表现,是州刺史直接参与对外战争。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分裂,使得各政权间的寇略战争持续不断。大小战争,总次数达六百余次。在这几百次的对外战争中,刺史大多都要参加。州刺史作为兵刑民政一身共兼的封疆大吏,不仅要统兵作战,而且要供应后勤。正是这些镇守各地的州刺史为对外作战,保国安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如果没有州刺史对朝廷的竭力拱卫,很难想象朝廷的命运是个什么样子。尽管这个时期州镇叛乱频起,造成的破坏又很大,而州刺史的集权制度始终不废,其原因就在于其对皇权的正面捍卫作用占主要地位。

虽然“诸侯有道,守在四邻”,而州刺史的集权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既能捍卫皇权,又能挑战皇权。而对那些“司牧居愆,方隅作戾,口顺勤王,心怀抗节”的州刺史来说,更是这样。在大部分州刺史,为保卫朝廷而竭诚尽力时,却还有部分刺史,借朝廷给予的权力来反叛朝廷,尤其是东晋以后,州刺史大部分兼任都督,使一些心存不轨的州镇借朝廷给予的权力举兵反叛。仅魏晋南朝之世,州镇发动的反抗朝廷叛乱,如按发生的年代算,竟有五十六次之多,平均每六七年左右的时间即有一次。其中东晋、宋两朝最多。而梁武帝太清二年(548年)的侯景之乱,规模最大,对南朝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最深。北朝则以北魏的北方六镇起义和北周静帝大象二年(580年)相州总管尉迟迥、郧州总管司马消难和益州总管王谦的起兵向阙规模最大,尤其是北方六镇起义,沉重地动摇了北魏政权的根基。这些事实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真正能够对皇权产生威胁的,是散布于各地的州牧镇将。他们喜则勤王,怒则叛上,既是皇权的积极捍卫者,又是对皇权最具威胁力的挑战者。频繁的地方州郡叛乱,大大消耗了朝廷的内力,同时,又助长了地方州郡举兵向阙胆量。

魏晋南朝重要叛乱事件统计如下。

、成州刺史甘他、定州刺史林冯、益州刺史余孝顷、东衡州刺史钱道戢、广州刺史欧阳纥、潼州刺史李月者、明州刺史戴晃、新州刺史区白兽、吴州刺史鲁广达、江州刺史黄法氍及其他众多郡守、将军。《陈书》卷35《陈宝应传》世祖天嘉四年秋九月周迪复越东兴岭反郢州刺史章昭达、吴州刺史陈详等。[]《陈书》卷35《周迪传》废帝光大元年二月宣毅将军、南豫州刺史余孝顷谋反伏诛。《陈书》卷4《废帝纪》废帝光大元年五月安南将军、湘州刺史华皎谋反。湘州刺史吴明彻、江州刺史章昭达、郢州刺史程灵洗。《陈书》卷4《废帝纪》巴州刺史戴僧朔与华皎同为逆。《陈书》卷20《华皎传戴僧朔附传》巴州刺史徐敬成。《陈书》卷12《徐敬成传》宣帝太建元年冬十月广州刺史欧阳纥据广州举反。江州刺史章昭达。《陈书》卷5《宣帝纪》衡州刺史钱道戢。《陈书》卷9《欧阳传》后主至德三年三月前丰州刺史章大宝反。《陈书》卷6《后主纪》】

四州制度的出现使郡的地位大降

自州成为地方一级政府组织,郡的地方最高政权之位便被取代。加上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的分裂战乱,戎事为诸政之首,州在对外守战上的特殊作用,使州和州刺史的地位空前提高,相应的郡与郡太守的地位便大大降低,以至于曹魏正始初期,即有人提出取消郡级建制的奏疏。这个人就是当时任中护军的夏侯玄。

事情起因于太傅司马懿向夏侯玄询问时政得失,夏侯玄因此向司马懿上书。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审官择人,大旨是反对九品中正举人之制;其二是除重官;其三是改服制。在除重官一项中,集中讲了地方政权中的刺史与郡守之间的现状。他指出:“今之长吏,皆君吏民,横重以郡守,累以刺史。若郡所摄,唯在大较,则与州同,无为再重。宜省郡守,但任刺史。”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郡吏万数,还亲农业,以省烦费,丰财殖谷。这是第一大好处。大县县令,都具有做郡守的能力,这样,郡县间因词讼常会发生纠分或异议,形成上下不和。而“上下之益,在能相济”,州下设郡,就达不到这点。如果去掉郡,则官省事简。这是第二大好处。郡中长吏,其职责是监牧郡中各县。但这些长吏“营护党亲,乡邑旧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顿,民之困弊,咎生于此,若皆并合,则乱原自塞”。这是第三大好处。现在承凋敝之后,贤才所存不多,郡县之中,还有一些。“郡受县成,其剧在下,而吏之上选,郡当先足。”这就造成真正亲民的长吏不能及时迁升。不能正常迁升,就会使长吏顽鄙不良。如果郡县合并,多选清良之士到县去任职,就会“大化宣流,民物获宁”。这是第四大好处。制度规定使县户口达万者,晋升为郡守;达五千者,升为都尉;达千户以下者,仍为令长。自令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这正是进才效功的迁转之序。“若省郡守,县皆径达,事不拥隔,官无留滞……简一之化,庶几可致,便民省费,在于此矣”。这是第五大好处。当夏侯玄的上书被司马懿看后,一方面称所论三事,“皆大善”,另一方面又说,这三件事自汉以来就是这样,如要改变,“当待贤能然后了耳”。上述夏侯玄向当时主魏政权的司马懿上言三事,虽未劝动司马懿撤销郡级建制,但它说明,自州成为一级官署之后,郡处在县和州之间,已无多大不必要。不仅如此,而且还给国家管理带来不少弊病。这个奏疏,无疑是对当时郡制度的有力冲击。要求省并郡县,说明州刚刚行政化后,郡便处于无足轻重的地步。两汉以来,郡太守被朝廷称为“共治天下”的崇高地位,因州地位的提高和性质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

曹魏时,夏侯玄对郡的意见,在西晋时又一次被人提出。这个人,就是曹爽当政时期任典农中郎将的何曾。何曾看到当时有些郡守羸老疲病,体性疏忌,不以政事为意,而委政丞掾,便上奏道“郡守之权虽轻”,然做郡守不以政事为意,非为政之道,应加征还,“为更选代”。从何曾的整个奏章看,他是强调郡仍是一级亲民之官,应努力于民事。但他的话已表明,郡守权力在魏晋时期已明显降低。由于郡级机构已无足轻重,所以朝廷对郡太守的为政状况也不大经意,人选好坏也不多过问。即使“在官积年,惠泽不加于人。然于考课之限,罪亦不至诎免。故得经延岁月,而无斥罢之期”。朝廷对郡太守升迁废罢,如此漫不经心,正好说明郡太守的为政优劣和易替与否已无关宏旨。

进入南朝以后,州与州刺史制度对郡与郡太守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郡权力的严重侵夺和郡对州的依附性增强(详见前述州郡关系)。

五地方三级制对后世影响深远

魏晋南北朝时期所实行的州制,凌驾于郡之上,使郡的地位黯然失色,同时,还对此后的地方行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主要在行政层级与行政建制两个方面。

行政层级是行政组织的基本因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层级次序,对其后的地方行政层级建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是州,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最高地方行政层级,自隋之后依旧风光不减。隋建国后,继续实行刺史制度。“雍州置牧,余州并置刺史,亦同北齐九等之制。总管刺史加使持节”。开皇三年(583年),实行地方制度改革,罢郡,以州统县,实行州县二级制。州置刺史为最高长官。“诸有兵处,则刺史带军事以统之。”十四年(594年),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中下、下四等。隋文帝改三级制为二级制,改州的九个等级为四个等级,但州作为最高地方行政组织仍然未变。隋炀帝大业初,又罢州置郡。州虽不作为一级政区的名称,但刺史之职却保留下来。中央设司隶台,主监察,有大夫一人,主畿内,刺史十四人主畿外诸郡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