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魏晋南北朝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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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州与刺史制度的特点及影响(3)

唐代隋后,大唐武德元年(618年),又“罢郡置州,改太守为刺史,而雍州置牧”。特别是隋唐之际,群雄拥兵,李唐政权在混一天下的过程中,对各拥兵者只要其归顺唐廷,就被委以州刺史之职。这种状况在湖、广、川最为突出。因此,州的数目再度膨胀。到贞观十三年,虽经并省,仍有三百五十余州。唐太宗时,就曾把三百五十余州刺史之名写于屏风之上,以便随时考察他们的政绩。唐前期的罢郡置州,再次把州恢复到隋时的地位。

唐中期,在州之上出现了监察性质的区划--道,凌驾于州之上。后期,安史之乱中设置节度使辖区,并使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从而形成道(方镇)-州-县三级制的地方行政体制,而州仍是其中一级。

唐王朝在藩镇割据中灭亡,代之而起的是宋。宋政权致力于消除藩镇势力,取消三级制,使地方政权重新回到州-县二级制,州又一次成地方最高政区。州长官称为知州。宋太祖乾德年间,从唐转运使设置中得到启发,于州之上置路一级机构。从形式上看州将路作为上级看待,实质上,路是监司,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只不过是宋廷把唐朝州之上的一级政权机构中的事权,分配给路的诸监司去主管。州依然保留有对朝廷的直接奏事权。有人称宋时地方层级是二级半或虚三级。但不论如何称,州作为宋地方政权的主体地位,一直未变。

宋在蒙古人的南下征伐中让位,蒙元帝国建立。元人在宋金政权的地方制度上,实行路-府-州-县的行政系统,并在其上设立行省作为最高监临机构。州作为地方政权的一个层级仍然未变。

元以后的明王朝,对元地方行政五级制进行改革,撤销路级建置,改路为府,将州分为直隶于布政司的州与隶属于府的州,形成布政使司-府-州-县等行政层级。

满人入关灭掉明朝,一方面将明末总督、巡抚变为固定官职,另一方面增加省份,缩小明时省的辖幅,将明十五省析为十八个省。雍正时,将明三、四级地方政区层级,简化为省-府-县三级。从清人的地方政权建制中,似乎看不到州这一级,但实际上,当时与府同级的还有直隶州,与县同级的有散州。

其次,再看三级制的影响。隋建立初,继续实行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建制。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改三级制为二级制。唐在地方建制继续实行二级制的基础上,随着太宗贞观元年(627年)设道这一监察区,玄宗天宝初设节度使主管的军事区出现,至唐末,二区合并凌于州之上,形成“县宰之权受制于州牧,州牧之政取则于使司,迭相拘持,不敢专达”的局面,致使三级制再次出现。

唐三级制中的一级政区--方镇将唐政权推翻,深深地教训了宋统治者,使其认识到,三级制绝不可行。于是实行诸监司制度,分割一级政区的事权。地方上实行二级制以避免三级制的危害。

宋元明各政权,虽然没有取消州这一地方行政层级,但宋代已不再实行三级地方行政建制,无疑是对三级建制的政治危害所做的一种有意避免。清雍正时期虽又实行三级制,但已经与魏晋南北朝及唐代的三级制大不相同。

从上面对魏晋南北朝以后,历代地方组织行政层级的简要勾勒,及对三级制度影响的叙述可以看到,即使是隋、唐、宋时期,州依然是地方一级政区。元之后,尽管州之上出现了各种名堂的高级政区,而州,则始终是元、明、清各政权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大多为第二级,少数时期为第三级。州真正退出地方行政层级的时间是在民国初年,前后共延续了一千八九百年。在整个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建制中,唯一能够和州的影响相媲美的,只有县这一层级,自秦之后,始终未被去掉。所以,州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最具生命力的制度之一。三级地方行政建制,又是对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制度之一。

六三级制的历史贡献

自秦皇统一六国,创立郡县,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模式,至秦末,全国共设郡四十有余。以秦始皇雄才大略,主地方四十余郡,尚不为难。西汉武帝时期,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国土面积骤然扩大,到西汉末,全国有郡一百零三,县邑道侯国一千五百八十五个。较之秦时,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增加一倍有余。人口增加更是前所未有。辽阔的疆土,倍增的行政单元,众多的人口,使汉廷深感,欲有效地控制地方已力不从心。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西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设州监察区和州刺史监察官员,来加强对地方的督察,以确保中央集权的稳固与强大。

但是,随着州级监察区的设立,州刺史对郡县长吏的烦苛监督,使郡县权力相对减弱,州的权力不断加强,从而使中央对地方的监控权渐渐转向州区。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的刺史改牧,为州向一级地方官署演进迈开了关键的一步,同时,也为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转变打开了第一个缺口。随着西汉哀帝和东汉灵帝两次刺史改牧,最终,确立了州作为一级地方政权的政治地位,也使长期以来,以郡县二级制为标志的中央集权模式,开始向州郡县三级制地方分权模式演进。东汉末年的黄巾大起义,无疑为这种模式的最终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东汉政权灭亡之后,中央集权已不复存在。各州郡牧守借此而变为割据一方的军阀,开始了地方分权的具体实践过程。为两晋南北朝的地方三级分权提供了很好地借鉴。因此,形成于东汉,而实践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郡县三级地方分权模式,为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首先,州郡县三级分权模式,表面上,是对秦汉以来以郡县为标志的中央集权模式的否定,但它的出现,却是适应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形势需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上以门阀势力把持朝政为主要表现;经济上,随着门阀士族政治势力的增强,大量的小农因破产而沦为徒附和部曲,被私家所窃夺,国家所能控制的编户大为减少;军事上,南北战事不断,各政权内部叛乱频发。门阀士族把持朝政,往往以控制重要州区为目标,这种控权方式,必然为地方分权提出要求。大量的小农沦为徒附和部曲,增强了士族把持地方州镇的实力,为他们攫取更大的权力提供了基础。南北战事不断和内部变乱频发,要求他们有更大的自主权去应付这些事变。上述种种都为地方分权提出了要求。而州郡县三级体制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因此,当三国时曹魏政权中的夏侯玄提出要废除郡级行政建制,实行州县二级制时,司马懿以“当待贤能然后了耳”一语加以搪塞。实际情况是,在当时的条件下,非三级制无以应付那种局面。终南北朝之世,各政权都在努力加强皇权,削弱地方权力,但没有一个政权,敢首先废除地方三级制,实行二级制的。其原因盖在于此。

其次,隋统一全国以后,果断地改地方三级制为二级制,其原因不在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三级制不合理,而是一则因为随着统一的到来,内部的叛乱和外部的战争都基本消除,地方政权转以行政管理为主。州郡县三级体制,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民少官多,叠床架屋的弊端来。二则因为朝廷要强化中央集权,魏晋以来的地方三级制不利于强化中央集权。唐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空前强盛,州(郡)、县二级制已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管理需要,到唐玄宗天宝初,重新导致三级制的出现。这说明,发端于西汉末,形成于东汉末的地方三级制,长期存在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有相当的合理性的。

于是有人会问,三级制的实行使许多州刺史频频叛乱,反抗朝廷,当作何解释?这个问题应该从实行三级制的权力分配机制方面去考虑,而不是从三级制本身去追究。魏晋南北朝时期乃至以后,地方行政体制实行三级制是历史的必然。朝廷在实行三级制的同时,又赋予了州级政权过多的权力。如州级行政长官,常兼所在都督区的军事都督,又兼本州刺史,甚或还兼领统府所在地的郡太守。有时刺史不兼太守,也要长史、司马、中兵、谘议等属佐兼任。这样一来,一个州刺史军民、兵刑、州郡集权于一身。这种州府权力过分集中的分配机制,势必导致地方频繁发生叛乱。但同时还必须看到,虽然叛乱不断发生,但最终又被州郡政府带兵众平息下去了。如果是三级制本身导致的地方频生叛乱,那么地方叛乱则永无平息之日。

所以,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三级体制应该辩证地认识,即一方面必须看到,州级高层政区,在中央与地方郡县间的中介或枢纽角色已不可缺少。三级制的实行,是中国古代地方郡县二级制度之后,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创新和发展,是一个地方行政管理和权力管理的全新模式,为后来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更好地管理地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所实行的三级管理体制,又因朝廷下放给地方(主要是州)权力过多,使得地方形成末大不动,尾大不掉之势,导致地方经常发生叛乱。如果将此时的地方叛乱与前面的两汉和随后的唐朝相比,魏晋南北朝时期无疑是最多的。这又为后来封建王朝,尤其是宋以后的诸王朝,更好地管理地方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因此,我们在指出魏晋南北朝各政权的地方三级体制中,在权力分配机制方面有很大不合理性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个时期的三级体制,无疑是中国秦汉以来政治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建树。所以,三级体制创立的历史功绩与郡县二级体制的创立一样,都是不可磨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