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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法律文书的内容(1)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中心论点

一、法律文书主旨的含义

任何文章都有中心,无中心就不成其为文章。这个中心就是作者的写作目的及其在文章中所提出的问题和要解决的问题。人们对一般文章的中心常称之为“中心思想”;对议论文章的中心,常称之为“中心论点”或“基本观点”;对文艺性文章的中心常称之为“主题”。而对实用性的公文和法律文书的中心则称之为“主旨”。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制作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某一文书时所形成的基本意见或写作意图,也就是文书的写作目的。

法律文书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文书,因而制作任何一份法律文书都有明确的制作目的。如制作民事起诉状是为了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制作通缉令,是为了迅速及时地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或是给被告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实体问题。总之,法律文书必须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意图。

二、主旨的产生和形成

(一)法律文书主旨的产生

主旨的产生首先是基于案情事实,其次是法律依据。它们是构成法律文书主旨的两大要素。文书制作者根据案件反映的客观事实,用法律的尺度加以衡量,从而得出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要求,也就是明确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目的,或者明确解决某一实体或程序问题的中心意见。可见,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是第一位的,主旨的产生是第二位的。但主旨一旦形成,就是“灵魂”和“统帅”,反过来指导文书的制作。主旨就像一根红线,把法律文书各个部分串联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的整体。

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如检察机关对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要制作起诉书。这时,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制作起诉书的目的,并有了起诉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即有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产生了这一主旨,即可制作起诉书,把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这一明确的制作文书的目的就会成为该起诉书的核心和灵魂,并起着指导和统领全文的作用。

(二)法律文书主旨的形成

法律文书的主旨有其独特的形成途径。首先,法律文书的主旨是随着办案工作的进程而形成的。以刑事案件为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案犯在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第一步是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然后,对由此汇总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随着办案工作的逐步推进,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立案报告等文书的主旨就逐步形成了。其次,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根据诉讼程序而形成的。三大程序法都规定了诉讼活动的全部程序,各道程序又都是相对独立的,必须依次进行,不得超越。在诉讼活动进程中所形成的主旨,必然受诉讼程序的制约。这样,主旨的形成就有了阶段性,即只有在一定的阶段上,才能形成一定的文书主旨。如刑事诉讼文书,只有经过立案程序,才能形成立案文书的主旨;只有经过起诉程序,才能形成起诉书的主旨;只有经过审判程序,才能形成裁判文书的主旨。民事、行政诉讼文书经过的程序少一些,但审判阶段的程序也都要求制作相应的文书,明确各自文书的主旨。再次,法律文书的主旨还可以根据法定制作机关的决定而形成。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公、检、法等各级机关的领导,必须就本地区、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迅速及时地作出决定,诉讼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而每一个决定,只有通过法律文书的形成,才能体现出来。

三、主旨的要求

(一)主旨要正确

法律文书的主旨必须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要求正确。所谓正确,就是要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合法地处理问题。

主旨产生于案情事实真相。如叙述犯罪事实,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果反映失实,主旨就难以正确形成,甚至“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结果,作为体现文书核心思想的主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在表达办案目的时,若写成“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就与法律规定不符。处理结论必须是公正合法的。如民事调解书达成的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是无效的。

(二)主旨要鲜明

制作法律文书行文的目的要清楚,观点要明确,界限要分明,旗帜要鲜明,维护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要使人一目了然,要把所表述的意图和意见说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要鲜明地表述主旨,就要把行文的目的直露于文。法律文书主旨大多直露于标题,使人一看便知。如起诉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其标题本身就是对主旨画龙点睛的概括,点出了司法机关的写作意图。要鲜明地表述主旨,就要把观点亮明。如果对定性定罪等实质性的问题尚存疑虑,无法判断是非,主旨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表述。

(三)主旨要单一

所谓单一,是指一份文书只有一个写作意图,论述一个基本观点,讲明一个问题,内容单一,目的单纯。

当今的法律文书的格式种类繁多,区别十分细致,要求一种用途使用一种文书,其目的就是为了主旨的单一。如一起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只决定对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起诉,对另一部分人决定不起诉。对作出起诉决定的,就要制作起诉书,将其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凶为是同一起案件,就用一份文书同时解决起诉和不起诉的问题。因为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就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主旨。又如,刑事判决书只解决实体问题,即只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即使是同一案件,如果又涉及到程序问题,则只能用裁定来解决,制作裁定书。不能在一份文书中既解决实体问题,又解决程序问题。

(四)主旨要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份文书根据行文目的,要重点突出,紧紧围绕中心意图,把道理说清说透,所表述的中心意思集中而不分散。

要集中地表现主旨,就要突出重点。如事实部分对表达主旨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文书格式为该部分内容开列了专门栏目,常常形成一个独立的部分,为主旨的集中表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如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既有主要罪行,又有次要罪行,既有主犯罪行,又有从犯罪行,就必须突出主罪、主犯罪行。突出了重点问题,才能抓住要害,把中心意图支撑起来。民事案件则要突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集中地表现主旨,还应处理好主从关系。强调突出重点,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非重点、非主要问题。对依此认定的次要犯罪事实、从犯的犯罪事实也绝不能放过它。只要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同样也是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的根据。因此,也必须把它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根据案情,采用恰当的方法把它表述出来。处理好主从关系,才能以事实处处照应主旨,强化主旨,使文书更具有说服力。要集中地表述主旨,就要据实论理,集中认定。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是表述主旨的关键。概括要准确,要抓住案件事实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内容

一、法律文书结构的含义

法律文书的结构,指法律文书的基本框架。一般文章要求结构完整、严谨,法律文书由于是执法的凭据,更应当讲究结构完整、严谨。一份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仅要求内容客观真实,而且结构要严谨无隙。否则,要制作出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是不可能的。

二、结构的特点

法律文书的结构可分为复杂结构和简单结构两种。文字叙述比较多的文书属复杂结构,表格、票证式的文书属简单结构。无论是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还是其他类法律文书,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的固定性

大多数法律文书的结构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每部分所包括的要素也比较定型,这些要素基本上在这样一个框架里进行排列组合:

首部:制作机关、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公诉机关、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

正文:案件事实;理由;处理意见或结论。

尾部:交代有关事项;致送机关;签署、日期、用印;附项。

法律文书的这三个部分是有机的整体,三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都是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与要求而定的,不断反映出程序上的合法性,而且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有全局观念,注意各个部分的联系,掌握法律文书结构的内在规律。写好每个部分特定的项目和内容。

1.首部

首部各项之间内在联系非常紧密。法律文书是不同于一般公文的特殊文书,首先应确定标题,明确文书性质,然后组织相应的内容。根据诉讼程序的规定,法律文书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和执行文书等,这些文书首先涉及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写完标题后接着就应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说明案件的来源等。其先后顺序不能打乱,否则就会影响准确地反映其内在联系,甚至于有悖于法律规定。以判决书为例,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以及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项组成。它们之间的先后次序排列,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也是由它们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再从首部每一个项目的具体内容来看,也有内在联系。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要求写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这些要素不可不写或少写,更不能乱写。如姓名,当然是排首位,因为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谁,其他要素写在前面就不宜。这之间也反映出事物的逻辑联系。从法律文书整个结构来看,首部与正文及其他部分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内在联系极为密切,写好首部部分,就为正文部分的写作铺平了道路。如果在首部部分连当事人的身份都未弄清楚,就会直接影响到正文内容的表达。

2.正文

正文部分是在首部有关项目进行说明的基础上承接而来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该部分的内在联系表现在:事实是基础,理由是关键。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理由则是对事实的概括和升华。同时,理由必须充分体现法律的具体规定,要依法论理。理由与处理意见之间内在联系更是十分紧密的,因为它是理由中分析评判的结论,理应与理由相适应。因此,论述理由是中间环节,它涉及到前后各个部分,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其理由与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都是非常紧密的。这里是讲正文部分内在要素之间的联系。作为正文,这一法律文书的主体部分,它既是从首部承接而来,又与尾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尾部

法律文书尾部的内容主要是对法律文书正文不便提及的某些问题进行说明。它包括交代有关事项、送达机关、签署和附项等。这些内容在正文部分不可能一一说明,为保证正文部分更好地叙事说理,所以,与事实有关而又需要说明的问题均应放在尾部。作为法律文书的整体来说,这是必要的和科学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是统一的整体,这是其内在联系所决定的。这三部分中,正文是主体,其他两个部分都是为主体服务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文书才具备了结构固定这一特点。

(二)用语的程式化

用语的程式化,是法律文书结构上的又一大特色。法律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若干层次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任何一个层次结构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彼此联系,互相衔接的。于是,层次与层次之间就用程式化用语衔接和过渡。如在首部的结尾处常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来引出正文;写控辩双方各自的意见时,常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这样的用语领段;写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时,常用“现查明”作为标志;需要阐述理由时,一般用“本院认为”开头;得出处理结果时,一般用“判决如下”或“裁定如下”;交代有关事项时,一般都用固定的一段用语表述。类似这样的固定程式化用语在法律文书中随处可见,它为加强法律文书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全篇文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章法的多样性

法律文书的结构虽然有其固定性的特点,但这只看到其外在的一面。还有其内在的一面,即法律文书在行文上具有章法多样的特点。也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在依照规定的格式、项目和必备的要素的前提下,允许根据不同的案情和文书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章法。常见的行文章法有:

1.由事而理,依理而断

在文字叙述类的文书中,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文章法。一般说,叙述事实之前先要介绍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案由,在章法上称之为“起”;接着,叙述案情事实,称之为“承”;承接案情事实,文章即转入阐述理由部分,称之为“转”;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称之为“合”。这种章法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得十分明晰和紧凑,一脉相承。只要在行文上能把这几个部分内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自然就是一篇完整的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就是这种章法的典范。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这种章法反映在叙述案情中,特别是刑事案件,当被告人犯有多种或多起罪行时常采用。具体写法就是,先把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放在突出的位置来写,而且采用具体叙述的方法,详写作案细节;然后,用概况叙述的方法,略写被告人的次要犯罪事实。在结构安排上,把主要犯罪事实放在前面,次要犯罪事实放在后面,而不拘泥于主罪和次罪的时间顺序。这种写法可以使人首先把握住被告人最本质的罪行事实,以便为司法机关作出准确的裁判提供根本的事实依据。

3.揭示矛盾,明确焦点

这种章法主要应用于叙述民事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诉辩双方的意见中。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首先要叙述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指控,然后再写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民事案件主要叙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写这一部分时,要准确如实地反映控辩双方的诉讼要求及其争执的焦点,为法庭有针对性地写明查证的事实,明辩是非正误,阐述处理理由提供基础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