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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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言(3)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也与银行营业部合并,同时下放到人民公社,成为公社的信用部。信用社和生产大队不正常的领导关系导致资金大量被挪用。1959年底,全国信用社的16亿贷款中,有8亿元被生产大队占用。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只有两种所有制,一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二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这个规定,明确指出,信用社由银行和大队共同领导改为由银行统一领导。然而,十年“文革”期间,农村信用社组织管理制度又遭到废弃。1969年,人民银行会议决定把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职工实行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造成了组织上制度上的严重混乱。

1977年“文革”结束后,国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的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实行行社合并(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并),使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所与信用社合为一个机构,对信用社按银行基层机构进行管理,使信用社与银行基层机构名为两家,实为一体,信用社固有的“三性”不复存在,失去了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又脱离了社员群众,完全成了“官办”的金融组织。

农村改革历程与新农村建设

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历程是一部不断探索和创新制度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开始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探索。进入21世纪,我国在农村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20世纪农村改革的深化,又是新世纪农村改革的起点。回顾这段历程,并探寻和总结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一、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

1.农村改革的第一个历史阶段(1979~1984年)。

这一历史阶段的农村改革主要是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使农民享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产品价格大幅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

(1)恢复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深刻调整农村经济关系。

1978年12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为了摆脱贫困,冒着“坐牢”的风险,自发在一张合约上按下了18个手印和盖了3个私章,偷偷摸摸将集体耕地包干到户。自此,中国农村拉开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的改革序幕。1980年4、5月间,邓小平几次对安徽包产到户取得的惊人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和评价。1982年11月,中共中央形成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于1983年1月作为中共中央文件发布,被称为1983年的1号文件。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1983年底,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986%,其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占977%。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延长至15年以上的重大决策。1985年中央的1号文件又郑重宣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2)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

为了改变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的状况,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收入,政府大幅提高了粮食、棉花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百分之二十,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百分之五十,棉花、粮油、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在1979年和1980年降低百分之十到十五,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下降,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收入大幅增加。1979年到1985年间,农民从价格提高中增加收入24277亿元,每个农民平均增加收入290元。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3)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改变农村单一的农业经济模式。

我国的乡镇企业的起步可以追溯到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当时在农业合作社的副业专业对口队(组)的基础上形成的社队企业,正是今天乡镇企业的前身。国务院1979年7月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出台了不少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此以后,乡镇企业在全国各地迅速崛起并迎来了第一个发展高峰期。另外,改革开放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劳动热情空前提高,农业生产迅速增长,为农村非农产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又使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予以吸收。在这种情况下,从1978年到1983年,社队企业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兴办了起来。到1983年社队企业共吸收农村劳动力3235万人,比1978年增长144%;总产值从1978年的493亿元增加到1983年的1017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1%。与此同时,农村个体、联户办企业也悄然兴起并逐渐发展壮大。1984年中共中央向社队企业下达了4号文件,转发了《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正式改称为乡镇企业。国家对乡镇企业采取了更加积极扶持的政策,如减免税收和提供信贷支持,使乡镇企业迅速地发展起来。乡镇企业在组织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乡镇企业进入了第一个全面发展的高峰期。乡镇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村的单一的农业经济模式,实现了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打破了城市办工业、农村搞农业的二元结构,使城乡经济逐步融为一体。

2.农村改革的第二个历史阶段(1985~1992年)。

农村改革继续深化,主要是解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滞阻商品经济发展的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推行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另外,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业服务。

(1)取消农产品统购统派制度。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的十大内容之一即是“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另外,“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这一政策的出台正式结束了我国30年来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统购统派制度的取消,扩大了农民的自由出售农产品的自主权,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培育了农产品市场组织,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疏通了农村商品流通的渠道。

(2)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世纪80年代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有些项目一家一户难以解决,而且一些服务如机耕、水利、植保、防疫等需要集体统一提供。随着农业的发展,集体提供的服务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农业的服务,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和改革政府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一级把分散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集中起来,成立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乡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定编、定职、定员,逐步充实力量和必要的设施。二是大力发展和鼓励民办的各种农民专业协会。据统计,1990年底,全国农村有各种专业性合作、联合组织123万个。其中,生产方面的合作、联合组织有74万个,生产服务性合作、联合组织达41万个,专业性协会达到77万个。三是深入进行供销社与信用社的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社和合作金融组织。各地供销社在恢复“三性”、扩大股金以及增加服务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农村信用社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到1991年底,全国2320个县级联社,独立核算的信用社58万个,下放各种不独立核算服务项目网点31万个。1991年与1979年相比,存款余额增长近6倍,贷款余额增长近14倍。

3.农村改革的第三个历史阶段(1993~2002年)。

农村改革的第三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2年末。在这一时期,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改革方面也出台了许多重大的举措。

(1)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15年以上”,到90年代,第一轮承包期已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3年在《关于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94年12月30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七条建议:一是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二是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三是提倡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四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五是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六是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七是要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以及争议的处理。

(2)加快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

改革开放10多年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机勃勃的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国人口约三分之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全国乡镇企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已成为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1993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要求中西部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并提出了要在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上给予乡镇企业支持。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乡镇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走上开发乡镇经济的主战场。中西部地区也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走集中连片发展的路子。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从而进一步加快了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进程。

(3)加强了宏观调控。

第一,建立了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通知》对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原则、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范围、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权限和程序、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品种及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通知》还明确指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并决定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1994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范围、基金的来源和基金的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深化粮食流通和购销体制改革。国务院为深化粮食流通和购销体制的改革,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把握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1994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宣布全国粮食国家定购议购收购不少于9000万吨,强调必须加强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部门掌握市场粮源70%~80%,建立和完善中央、地方粮食和储备制度,在安排市场、稳定粮价、保障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1998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按照“四分开一完善”(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改革原则,对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责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等都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