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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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

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长期坚持的基本经营制度,这是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自身特点,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关键就在于我们坚持实行并长期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将其变成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第二次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集体化,将农民的土地由个人私有变成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没有了,对其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第三次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于人民公社,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第四次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在提高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农村面貌的巨变,有着无比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其基本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把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葛福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轨迹与未来走向》,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两种:①包产到户: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包工、包产、包费用。按合同规定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②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上也有两种:①土地承包: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户人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户自主经营。②专业承包:即在生产队统一管理下,将集体所有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生产过程承包到户或承包到组,由户或组自主经营。

需要说明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判断一种制度的经济性质的不是它的经营方式,而是它的所有制形式。联产承包制虽然以个体家庭的方式承包经营,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所拥有的只是经营权,实行的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以联产承包制的性质未变,仍然是公有制经济。

一、联产承包制的萌芽与产生

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封建势力相勾结奴役中国人民的历史,一个独立、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从此屹立在亚洲的东方。有了政权的保障,土地改革也就加快了步伐。1950年冬到1953年春,绝大多数地方完成了土地改革,全国约有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七亿亩的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粮食、棉花、糖料、黄红麻、烤烟等农产品产量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是土地改革所形成的“均田制”的小农经济,使得当时国家的工业化发展战略难以进行,因为高度分散的农业与政府集中控制的工业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于是国家发动了集体化。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在农业走上集体化道路之后,由于在集体化生产中暴露出一些弊端,农民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发地创造出来的一种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从萌芽到最后确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有一些说法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最先是在生产落后、经济贫困地区实行起来的,是逼出来的治穷办法,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事实上,包产到户最早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文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比较高的地区,为了解决农业合作化后集体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由干部和群众在实践中,作为一种经营管理的方式创造出来的。包产到户最早是1956年在四川江津和浙江温州地区创造出来的。

1956年春,浙江温州地区永嘉县像全国一样,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全县办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5月,永嘉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李云河同志派了县农村工作部干部戴浩天等同志到永嘉三溪区燎原生产合作社,进行包产责任制的试验。他们的试验方法后来被总结为四句话“三包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这是在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包产到户这个科学概念,并且总结出了一套实行包产到户的具体做法。永嘉县燎原生产合作社是全国第一个实行包产到户试验的合作社。此后,安徽芜湖地区和阜阳地区、山西榆次地区以及江苏盐城、广东中山等地也都出现了包产到户的社队。由于农业的生产条件分布在广阔的空间,受自然环境影响很大。因此,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劳动者根据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条件,及时主动地进行不同的作业处理。要是农业劳动者仅仅根据经营者的指令工作,必然会贻误农时、影响产量。在广阔、多变的自然环境中指挥和监督的困难,使得农业生产更依赖于劳动者的自觉;而且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活的动植物,生产过程也就是这些动植物的生产繁殖过程。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劳动者密切关注这些动植物生长中的细微变化,精心照料并主动应变。劳动者的主动性、自觉性远比经营者的指挥和监督重要。家庭经营因能激发劳动者的自觉性,更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这一要求。

因此包产到户的家庭经营形式,适应了农业生产的上述特点和要求。实行包产到户的社队都收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的效果。但是在当时“集体化”至上的社会环境背景下,这样的“包产单干”的情况显然不能持续发展下去。

1956年12月19日,中共温州地委机关报《浙南大众》发表了题为《不能采取倒退的办法》的评论,批判永嘉县搞的包产到户是“打退堂鼓”,是“倒退的做法”。“包产到户”这个名词,第一次是以被批判的对象出现的。1957年3月初,浙江省委明确指示:包产到户是方向道路错误,一定要纠正。永嘉县委根据省委、地委的指示,在3月8日,正式作出了“坚决纠正包产到户的决定”。1957年6月,全国开始反“右派”运动。10月,《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温州地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明确指出:包产到户是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性错误。农民创造的包产到户就这样被扼杀了。

1958年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人民公社由于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导致了农业生产力的大破坏。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3月,连续召开八次重要会议解决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问题。在中央纠正“左”倾错误的过程中,各地又重新搞起了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之火再度燃起。1959年7月党中央召开庐山会议,开展了“反右倾”斗争,结果株连到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再度被批判。1959年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文章,指出“包产到户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这样又一次制止了包产到户的发展。

1959年到1961年发生的严重经济困难,使国家和人民遭到了巨大的损失,而受灾最严重的就是农民,大批农民被饿死,在严峻的困难面前,为渡过全国性的饥荒,逐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不少地方又实行适应生产需要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如四川江津县、江北县,广东中山县、顺德县、文昌县,广西环江县、龙胜县,湖北宣恩县,河南沁阳县、临汝县,甘肃临夏县,浙江新昌县、永嘉县,福建连城县,河北大名县及贵州的不少县的一些社队都搞起了包产到户责任制。据估计,在1960年到1962年,自发试行包产到户、到组的社队约占全国的20%。不过由于“包产到户”这个名称,在1959年刚刚被《人民日报》《红旗》严厉批判过,所以一般都改用其他名称,如河南叫“借地”,安徽叫“责任田”。1961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条例中规定,生产队要搞好生产管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从1960年到1962年,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同志,率工作组先后到山西、河北、广西、福建、黑龙江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的农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针对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造成的危害,邓子恢同志再次提出集体经济必须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但是,1962年8月到9月,党中央在北戴河、北京召开了中央工作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会上对包产到户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对主张实行包产到户的同志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这次对包产到户的批判,把包产到户同阶级斗争,同走资本主义道路联系了起来;当时正在批修正主义,又把包产到户同搞修正主义联系起来,这以后,支持包产到户的意见就不再有人提起了。

包产到户屡禁不止,几起几落,说明人民公社不适合当时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责任制是适应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上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的包产到户和60年代初期出现的包产到户、借地到户,都属于后来80年代正式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萌芽,萌芽时期的实践为后来的正式形成提供了基础。

二、联产承包制的全面兴起与发展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开始对多年以来的“左”的错误进行不断深入的反思和批判。1978年开展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使人们认识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有了判断理论与实践是非的锐利思想武器。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转折,也标志着我们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就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政治环境与社会条件。

1978年12月,党中央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全会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文件当中都提出了“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尽管在具体形式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三中全会关于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思想路线大大鼓舞了许多地方的干部和农民,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涌现。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过程中,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功不可没。197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该村18户农民在队长严宏昌主持下,在社员严立华家写下了一纸契约。全文如下:“时间:1978年12月,地点:严立华家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们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到会的21个农民,3人盖了私章,18人按了血红的手印,大家发誓,保证严守秘密。这颇具悲壮意味的一幕,被认为是一次大转折的起点。当时,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在书写着一页新的历史。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在这里真正地起步并走向了全国。“包产到户”仅仅意味着农户各自生产粮食,最后全部交生产队分配,这在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高潮时就出现过,被定性为“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错误”。而“大包干”则让农民取得了对农产品的实际支配权,这在当时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一直以来,小岗村被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源地。而事实上,安徽省肥西县小井庄农民包产到户,比小岗村还要早3个月。邓小平100周年诞辰之际,小井庄人以他们的方式纪念伟人——纪念小井庄“包产到户”26周年。在小井庄入口处竖着一块纪念碑“中国农村包产到户发源地——小井庄”,碑名题写者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光宇。葛福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轨迹与未来走向》,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其实,谁是最早的发源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形成了,而且它的出现催生了中国农村的大变革,使中国的农村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