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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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税收优惠政策(25)

13.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7.合同、书据免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20.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国税函[1997]505号)

23.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1999]124号)

24.买卖基金单位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25.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6.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1)13号、财税[2004]74号)

27.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28.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29.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361号)

30.资产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31.中石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32.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33.与高校学生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免税。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47号)

34.华商中心账簿免税。在2005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财税[2004]75号)

35.华商中心购销合同免税。在2005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财税[2004]75号)

36.储备糖肉库资金账簿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财税[2004]75号)

37.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38.证券交易减税。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39.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财税[2003]21号)

40.储备棉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3]115号)

41.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4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3]134号)

44.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45.保险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3]1027号)

46.保险公司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3]1027号)

47.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48.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4号)

49.企业改制免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50.第29后奥运会应税凭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奥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0号)

51.铁道建设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的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今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

52.航空集团公司重组免税。对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按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新组建的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对新组建的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4]272号)

53.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免税。对组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过程中,涉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按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对上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4]315号)

54.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免税。对组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按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对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对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北方通信有限公司、南方通信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4]429号)

55.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173号)

56.出让发电资产免税。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税[2004]183号)

57.证券交易降低税率。从2005年1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税[2005]11号)

58.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免税。对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簿记载的注册资金3724.65亿元(450亿美元)免征印花税。(财税[200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