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管理人员第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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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重视法律:别让奸商欺骗了你(2)

(1)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极少数商人,为了躲避税收管理,采取不办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方法进行无证经营。也有些商人借别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他们采取你来我走、你追我跑、你疲我卖、你查我躲的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结算完毕就迅速逃离经营现场,逃避纳税检查。

(4)以小瞒大

少数商人利欲熏心,他们深谙利润多交税也多的道理,便节外生枝,虚增成本,假摊费用,达到账面上减少利润而偷逃税收的目的。

(5)私立账户

一些商人对开设的银行账户弃之不用,而又另立账户或采取现金交易不入账的手段,隐瞒收入,逃避税收。

(6)偷梁换柱

为了提高利润,谋求更多的财富,个别商人公然销售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而且将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隐瞒,以图少交税。例如,某发廊老板擅自销售电视机和电风扇,某杂货店老板非法经营建材。税务部门坚决取缔他们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经济合同,把已经获取的收入照章追缴了税款。

以上这些方法新管理人千万要注意不要采用。否则,也许就成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了。法律上面是没有任何余地的!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那么新管理人作为经营管理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就有合法的经营管理和不合法的经营管理之分。当新管理人遇到不合法的经营管理使自己上当受骗时,就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打官司。新管理人不懂得打官司,就无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存,这样,不仅很难适应现代市场上的竞争,而且会使自己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很大损失而无法追回。

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护神”,新管理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懂得打官司,就能拿法律作为自己生产、经营、管理的“护身符”,不学法律,不懂打官司,新管理人就得不到这个“护身符”,就要遭人欺负。现在的新管理人应该知道,应该懂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学会打官司,对于自己来说是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

法律是维护新管理人本身及所创办企业、公司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国家已颁布的《企业法》、《商标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等商业法律,给新管理人创造了一个合法经营管理的环境,也给新管理人一定的权利,但此权利往往在现阶段受到不应有的干扰,—要真正完全享受这些权利,新管理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抵制不合法干涉。如:对自己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等,必要时跟这些不法分子打官司。

法律,是新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新管理人经营什么,招用什么样的人,只要自己符合法律,就能行得通。新管理人管理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纠纷,即使产生纠纷也要依法处理,要么打打官司也未尝不可,绝不能感情用事。

法律是新管理人处理外部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新管理人在与其主体发生的供销、买卖、运输、联合等经济关系中,需要签订大量的经济合同。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纠纷都是因为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这些合同纠纷往往给新管理人本身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新管理人也只有运用法律,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量的事实说明,新管理人要经营管理好自己的企业、公司,就必须具备法律意识,要知法守法,更应懂得用法律武器、懂得以打官司来保护自己。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商场上,在“利”字当头的个别经营者身边,随时都干得出违法的事情,除了需要经常防人外,最好的办法,就是打官司,让法律惩治这些不法分子。

我国是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商之道,也得到了发扬光大。经商人虽然是在“将本求利”、“利上滚利”,但买卖双方交往,素来都以“情”、“理”为先,视“法”为末路,主“和”为贵,以“讼”为凶。尤其是在过去的农业社会里,生意交往,特重信誉,一言九鼎,对于货物点收验收,纵然没有任何凭证,卖者届时依约前往收款,虽然两手空空,未有任何单据凭证,买方也绝少有赖帐拒绝付款的情况,甚少有对簿公堂、以法为据而要求一判曲直来决定胜败的。

就是在今天的商场上,人情的运用,情谊的迎合以及“买卖算分、相请不论”的生意道德,依然是小本买卖交易双方往来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同时一些真正能做到一言九鼎、视信用为资本的经营者往往吃亏上当。因此,要保证自身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新管理人在买卖过程中,除了秉持“情”、“理”原则外,还必须注意法律的运用,该打官司就打官司,这样才能既有和气,又能生财。

生意往来,贵在谨慎,我们这里告诫新管理人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懂得打官司,并没有要求新管理人遇事就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很多官司,即使有理,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打不赢的。在光明磊落的争执中,如果做一些让步就能解决争端,那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做,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和金钱。如果你向某人吹起战斗的号角,你必然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双方的争执之中,竭尽全力把对手打倒在地,这么一来,你也就无暇顾及你的生意了。如果官司打起来不那么顺利,焦躁和愤怒的情绪一起向你袭来,再加上旷日持久的争战之后出现疲惫,哪里还有心思做生意呢?

话又说回来,少打官司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去干别的生意,去赚钱,但少打官司并不是不打官司,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每一个新管理人必须学会、必须懂得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处于体制大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观念普遍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最后,还是告诫新管理人,遇到麻烦、解决问题,还是看看能不能运用法律、通过打官司圆满解决。

5、如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应聘者过五关,斩六将,得到公司正式的录用决定后,公司和被录用者之间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招聘成果的一种法律保证,也说明一项出色的招聘活动,必须有熟知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即要求新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因为,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在劳动力市场中,作为个体的劳动者通常是个弱者,迫切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如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对于企业要求员工交纳保证金、风险金、抵押金,或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作为法人的企业,也同样需要法律来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如1993年4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北美老板带领其7名手下跳槽到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尽管此事以大众汽车公司赔偿通用汽车公司11亿美元了事,但类似这种由于员工跳槽而带来的商业机密的损失,现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生存中的大祸患。这类事例告诉我们,在市场竞争日趋严重的今天,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需要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动,而通过法律途径——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双方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契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又称雇佣合同,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依照特定的程序并经过法律的确认,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或雇员,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应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依据一定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并保证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依法议定的劳动条件。

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因口头形式容易引起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或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各种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纪律、教育与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必备内容,而且还包括由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其内容往往是多方面的,有体现双方共同利益的,也有体现单方特殊利益等的约定内容。这是因为各行各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变万化,国家法律不可能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除了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补充内容,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处理。当然,劳动合同中的补充约定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作为公司新管理人,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合同期限的考虑

劳动合同是一种帮助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制度,因此必须按企业战略意图选择适当的合同期。可是,关于合同期的考虑,企业与员工往往并不一致,最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希望与高素质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稳定骨干队伍;希望与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思想觉悟不高的员工签订短期合同,以便今后有调节的余地。作为员工则恰恰相反,从而构成一对矛盾。此外,我国目前企业大多凭经验确定合同期限,缺乏科学依据,致使聘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论工种、岗位的差别,要么期限过短,3~5年,要么期限过长,15~20年,结果是合同期限与生产工作任务不协调,差距较大。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期限。其主要做法是:

①企业要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序列。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然后分别对劳动力的使用作出规划,按照劳动力规划设计出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序列,形成合同期限数据库,即: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并分为若干类,如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或十年及分别需要多少数量的劳动力;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数量。这样,使合同期限长短并用,梯形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

②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年龄、身体、专业技术等因素,确定合同期限。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时,要避免合同期限超过其法定劳动年龄;考虑其身体因素时,要避免将身体较弱或不适应某种岗位的劳动者长期固定在这一岗位,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难,给双方带来损失。

(2)关于试用期的考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最后考虑期限。一般来说,其时间长短不定,可以根据工种岗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总的说来,对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而原固定工转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关于违约赔偿的考虑

如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考虑

要想使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否则,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骗、威胁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8岁以上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一方则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即要符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要采取书面形式。此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5)关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考虑

为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失,在劳动合同中应视需要增加关于保密的条款。如在受聘后,企业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从事企业研制开发工作的人员尤为重要,在保密协议中规定,在解聘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受聘到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等内容;在员工提出辞职时,要求不得外泄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签订保证书,表明自己在工作期间所接触的一切商业秘密都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自己。此外,在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约束外,环可以通讨加强双方的自觉意识及强调职业道德,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约束双方的行为。

6、解除劳动合同的技巧

公司与所属员工之间总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分道扬镳,如何能在分手时相互尽可能多地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误解,握手话别应该是比较理想的方式。

公司与所属员工分道扬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的正常终止;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前者,当事人双方大多能心平气和地对待;而后者,则易于引起争议与纠纷,被解职者如认为管理当局不合法或不合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正确把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主动运用一些技巧,有助于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