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管理人员第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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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重视法律:别让奸商欺骗了你(4)

一般来说,重要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但是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新管理人或推销员等。这时候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另一方进行信贷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还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其次是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及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我方还要全面而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所提出的条款。搞清楚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的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我方就掌握了主动权。

再次是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机子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他部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必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20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土豆又叫马铃薯,陕西一带称为“山药蛋”。

此外,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还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由于权力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规定了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也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力的保障,否则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履行合同应按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双方协议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合格的,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另外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后,合同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认可。经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光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同意还是不够的,还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即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签证,以确保谈判协议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双方有效地履行协议内容。

9、如何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难免会发生矛盾、纠纷,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纠纷,新管理人必须及时、合理地加以解决。

(1)作出适当让步,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之一。当纠纷出现后一般人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是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如果有其他途径,可以暂时不打官司。因为有些商人做一些生意正红火,需专心致志地继续干,对对方作出合理让步,使双方相互谅解、协调,而后解决矛盾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因为法院解决十分正规,那就要求你必须具备各种合乎法律的手续,要费时费力费钱财。

作出适当让步,是协调方法之一。有时,双方本来关系就很密切,或者对方在商业场上有地位,如对方是某种紧俏大类商品的大货主,或是本公司产品长期的购货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就该采取让步的策略,适当妥协,牺牲眼前利益以保持长远的利益,否则会因小失大。

又比如你承包了一家酒店,生意十分兴隆,房东觉得你一定赚了很多钱,产生嫉妒心,要求重新协议合同条款,增加每月租金。如某市李X X向田某人租酒店经营,月租金1200元,头个月营业额高达60000元,店主眼红,提出合同协议时考虑不周,租金收得太低,要求重新协议租金,一般情况下可不予理会,但若关系太僵会影响客源或房东可能捣乱等,则应该考虑采取什么措施来应付这种情况,如果房东提出要求合理、合情,可面谈条件,可作出适当让步,并好好合作,若房东提出要求太高,则可考虑打官司并另择他处营业。

(2)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办法。从我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多数都是由调解和仲裁解决的。

1.调解。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其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

要进行调解,就有调解人。调解人既可以一个组织身份出现,如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调解人的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客观分析,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调解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有偏见或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协调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则调解的效果越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调解人以组织的形式出面,则调解的形式有所不同。由合同纠纷双方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进行调解叫行政调解。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在裁决之前,法院进行的调解属于司法调解。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坚持履行。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这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仲裁部门,从而使仲裁部门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纠纷的。

仲裁审理要求申请仲裁者要提供仲裁申请书,如谈判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事由和要求等。在涉外仲裁申请书中还要写明选定的仲裁员姓名或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的内容。

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专家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作口头答辩。

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是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做出的决定。对于仲裁决定,涉外的是一次终局仲裁,所以仲裁机关做出的仲裁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一方不服时,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通过法律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是协调的好办法。一般来说,大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采用这种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