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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公民创业与法律(5)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关于一切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基本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依法缔结的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目的。民事主体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合同关系必然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由、真实表达自己意志的前提,也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这是由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合同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合同在本质上就是合意的结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部分,它不仅是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调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一部分是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也称合同自愿原则,它是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和协商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等。合同正义原则追求的是合同的公正。它强调合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给付的等值、公平,合同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2.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根本。鼓励交易原则首先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鼓励自愿的交易,只有自愿的交易才是公正的交易,欺诈、胁迫等严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仅不应鼓励,而且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必须具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当宽泛。一般来说,订约主体资格不仅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委托代订合同时,被代理人一般应当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代订合同其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大类: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迅速及时,缺点是一旦发生争议,口说无凭,取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和责任。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虽不如口头形式便捷,但优点是有据可查,便于履行,便于管理,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明是非,分清责任。合同标的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形式采取了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主,以法定的形式为辅的立法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又接受的,该合同仍应确认为有效。

订立合同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目前主要是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指合同的条款。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的条款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约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合同法只对一般合同都具备的共同性的、最基本的条款作指导性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称谓;姓名是指自然人在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中的称谓;住所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所在地。

(2)标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货物、货币、劳务、智力成果和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它是由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的,是用来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指标,是确定标的特征和品质的重要条件。它主要包括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精度、性能、款式、品种、规格、型号等指标,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和详细地加以规定。以劳务作为合同标的的,也应当明确劳务的质量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方法。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取得标的的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的代价。出让货物取得价金,提供劳务或服务取得报酬,一般统称为价金。价金是有偿合同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价金条款一般由单价、总价和计算方法三部分组成。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的起止时间,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依据,还是确定当事人违约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应根据合同标的性质或合同当事人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如交货地、取货地、付款地、施工地等。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义务。不同的合同往往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如交货方式可分供方送货、需方提货和代办托运三种;交货次数可分一次交货和分期分批交货;结算方式可分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和票据结算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三种,具体方式和计算方法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行协商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后,采取什么途径和方法来解决彼此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合同争议,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由于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即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当事人如选择了仲裁方法,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市场交易中,也称开盘、发盘或报价。要约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①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清楚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足以说明当事人主要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存在;③这种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限及约束力。要约的有效期,一般是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至要约答复期限届满时失效。要约如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准。

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到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即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就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发出的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行为,使尚未发生效力的要约不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通知已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承诺前,要约人以撤销要约的通知行为消灭已生效要约的效力。要约撤销有以下限制:①有答复期限的要约,在答复期限内不能撤销;②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要约不能撤销的,要约人不能撤销;③要约撤销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失的,要约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约失效: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它是指当事人向他人表示订约愿望和介绍有关情况,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在市场交易中也称询盘,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及一般的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是虚盘,对发出邀请的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它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市场交易中,承诺也称收盘或接盘。

承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就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2)承诺期限和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具体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的具体生效时间。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通知,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就不算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又要撤回其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订立合同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而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往往需经过要约、新的要约(又称反要约),直到一方最后表示承诺的反复协商过程。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承诺时,一般双方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至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就是有效合同。

合同生效的时间涉及到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的标志,合同法对合同生效时间作了一般生效时间和特殊生效时间两类规定。

(1)一般生效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合同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所订立的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特殊生效时间。有些合同不一定一成立就生效,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条件和程序才能生效,如: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才能生效;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