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17317200000133

第133章 偷拍偷录证据的适用

耶林说:“我们的普通法所提供给权利人的救济通常是以完全不可能得到的证据为前提的。……这样的诉讼是原告的灾难,被告的幸运。”现实生活中,债务人赖账而债权人苦于没有证据,致使债权无法得到保护;丈夫包“二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因没有证据只得忍气吞声;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因没有发票而告状无门……实践证明,我们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以证据效力,但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从立法上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合理的限制。《规定》第七十条已经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并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1.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这说明,偷拍偷录的证据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辅相成。

2.合法手段。谈到个人偷拍偷录是否合法便涉及到了上面提到的1995年的2号批复和《规定》对于何为“合法”的规定模糊问题。笔者认为2号批复的规定不应再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依新的证据规则之规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实际上,我国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偷拍偷录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何为侵犯他人隐私、何为非法手段,我国法律可参考外国立法,在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权益受侵害者在自己的私人空间(住所)及他人的非私人空间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能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其偷拍偷录的内容必须是由其终极目标,即可作为定案依据所决定的。

3.没有疑点。为保证偷拍偷录资料不存有疑点:(1)当事人应保证录制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原始性,避免出现剪接现象。(2)注意录制时间的有效性,最好有其他形式记载或明确的时间参考物。

4.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偷拍偷录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大小。这就要求法官在遵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用自由心证方式,结合全案证据,从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