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雅方
所谓“一事两诉”,就当事人来说,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实和相同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就受诉法院说,是指“一事再理”,有的国家称为“平行诉讼”,有的国家称为“双重起诉”。因为各国立法一般只对极少数类型的案件做了专属管辖和排除管辖的规定,所以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属于平行管辖。在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就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时,可以任意选择一国的法院起诉;各国在主张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时,不否认另一外国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合意的情况下分别向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不同国家的法院均可予以受理。然而,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选定较为复杂,并且平行管辖的依据和范围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了“一事两诉”问题的出现,随之而来的是,诸如重复审理、诉讼费用浪费、判决不一致、执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这样各国就不得不考虑如何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