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的立法概况
竞业限制,也称为竞业禁止,其含义从字面上进行词义扩充即可得出: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竞业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规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我国《刑法》更是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竞业禁止罪。国家科委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是第一部确认和授权企业可以同其工作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规章,该《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以上这些是竞业禁止制度在立法中的体现。
2.确立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
(1)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严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一方面,劳动力资源由原来的计划分配转向市场配置,人才流动十分普遍,一些雇员频频跳槽,这些跳槽的雇员中大多数掌握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将该商业秘密作为到新单位的“陪嫁品”、“见面礼”;另一方面,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进一步扩大,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一些单位热衷于高薪利诱“挖人才”,认为“买技术不如偷资料,偷资料不如挖人才,人才到手样样有”。这些都加剧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流失。其中,国有高科技企业由于分配机制的约束,商业秘密外流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极大流失。被流失的商业秘密中,既有专有技术信息,也有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也加剧了这种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行为。与专利的公开性、独占性相反,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独占性(即它不排除他人合法地研制、开发该项技术)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专利更为困难,秘密性的特点使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举证艰难,非独占性的特点使得侵权人往往在举证该技术属于自己研制开发方面振振有词,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十分高。这使得大多数情况下,雇主的商业秘密受到雇员侵犯,只得忍气吞声。
(2)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防范、制止雇员侵犯雇主的商业秘密。在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的限制,它只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无法调整经营者内部雇员侵犯雇主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因为雇员显然不具备“经营者”的身份。比较《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现《刑法》删去了“经营者”的字样,因此可以认为《刑法》调整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为全面。但《刑法》适用情况毕竟较少,它不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和主要法律,在防止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方面作用有限。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仅可得出雇主可以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如前文所述,仅有保密协议尚不足以防范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的一些部门法规,如前述国家科委于1997年发布的《意见》,虽然是我国第一部授权单位可以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受其本身地位所限制,其效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授权雇主同雇员之间可以签订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3)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企业同其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事实,但雇员违约现象仍十分普遍。有不少虽诉至法院,但法院在确认此类协议效力方面无法可依,因此制定该项法律的现实需要已十分迫切。为保护商业秘密,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随着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外资企业也将这一做法引进中国。报载,早在1992年我国就出现因竞业禁止协议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例:原告天津努德斯巴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与西班牙合资)与被告李某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助理)于1991年11月18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规定,“本人特此同意,不仅在公司工作期间,而且在离开公司两年内不能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后被告被公司解聘,到另一食品厂工作。原告遂诉至法院。据报道,该《保密协议》是英国一家著名的律师行在京办事处依国际惯例制定的。被告答辩理由之一是,认为该《保密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剥夺了被告的劳动就业权。原告显然可以以契约自由来举证该协议的效力。对此类案例的处理,至今仍无法可依。目前,我国的一些高科技企业,有的也已开始采用了这种做法,与有关技术职工签订这种竞业禁止协议。这类协议的增多,要求法律必须尽快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我国正在起草审核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已把规范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但如何用法律规范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立法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