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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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透视之一——专利权

张波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人类的技术进步臾不可分。它权利设计的基本理念是以对发明人创造的公开保护换得其发明的公开运用,通过此来推动科技之进步、经济之发展。在这理念的指引下,专利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保护体系,而在此只想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分析透视,以求更好把握专利设立之要旨。本文从专利权切入,再从中引出专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专利权利用尽。

专利权是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它具有所有权的对世性、排他性、支配性等性质;而它更强调的是排他权、禁止权。因为从发明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看,专利权相当于一项契约,发明人将其辛勤劳作得来的智力成果公之于众,以便于整个社会的进步,而作为对价,社会必须赋予其独占使用该专利权,即排除其他人对此成果的任意使用。因此,法律对专利权内容的表述,也主要从排除他人干涉入手。

专利权的权能性质有以上几种,而从实施专利权的内容来分,又可以分为:

1.制造权。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直接制造出来,如未经专利权人认可而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就构成了侵权。

2.使用权。指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权利。同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此权利还存在着例外,即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售出后使用权消失,也可称为“权利用尽”;使用不知是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而使用的效力只限于产品生产后的第一次使用。

3.销售权。指专利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按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而此权利只能行使一次;若专利产品销售后,权利人无权再干涉该专利产品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也称“销售权穷竭”。

4.进口权。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进口权是专利授予国规定的,与进口产品的制造国或售出果是否享有专利保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