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各类法,无不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的。直到现在,这种基础依然是如此的牢固。将人性界定在“恶”的层面上,不是一种哲学的抽象假设,在法的领域内,人性本恶的观点或许更加有利于法的制订和实施。
西方因为受到宗教上“原罪”(original sin)观念的影响(其实在东方,哪怕是在中国,类似原罪的观念的影响绝对不比西方弱),极力鼓吹人性为恶。从柏拉图(Plato)到奥古斯汀(St。Augustine)都有意无意的否认人间可能存在的至善至美,古代西方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们,用他们的智慧和口才活生生的剥夺了人类善良权利,而不得不将自己禁锢在罪恶的忏悔声中。这种观点的扩张,是有目的的,或者是某人的不经意的言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人性本恶的观念直接的引导着法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对待“人”的所有行为的态度。
不信任,猜忌。这是法在以人性本恶作为其立足点后对人的行为的偏见。
法总是会认为人会在其本性的驱使下(哪怕这种驱使的力量是潜意识的,是十分虚渺弱小的),作出各种对法的破坏,或者对社会的损害;认定人的犯罪并不是受外力所迫而不得不造成的过失,而是人类本性的必然表现。这种行为如此之难以捉摸,可能性是如此之多,使任何维护正义的法都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只能对法进行尽量的技术的处理。各种对人的禁锢也就随着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禁锢的力量也越来越大。最终这种禁锢被发现存在严重的缺陷。
基本上,前面论述的是中世纪以前的法给人的印象,那是法律与人性之间最为对立的时代。当人作为人开始被认识的时候,人的存在价值开始被人确认。人的价值的发现,并不当然导致人性本善的一面被人认同;因为在自由与民主逐渐在整个人类社会蔓延的时候,人性本善的可能性还只是存在与哲学讨论或者社会学的研究中,法学的实用领域人性的基础依然是“恶”。
我说过了,人性本恶,更加有利于法的存在。因为立法者可以猜测或者估量守法者会作出哪些违反正义的行为,而法又应该怎样来制止和惩罚。本意来讲,这种立法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防范于未然,是在为人们向善铺出一条康庄大道。所谓的“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我们做的事情”,就是这个意思。在逻辑上来说,否定一个事物,比肯定一个事物更加容易。对于作为一个行为集来说,否定作为少数的“非法行为”来表现“合法行为”,远比肯定“合法行为”来表现合法行为容易,也更加直观。
但是仔细的研究,我们会发现,近现代以来的法与以前的法存在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禁止规范在法的比例中大大降低。法给与人们的自由空间开始出现,并且在不断的膨胀。虽然我们仍然能够十分明显的肯定人性本恶依然是法的运行时的主节奏,但是法对人的不信任,猜忌已经很显然的削弱了。对于旧时代里,法永远是对被规范者的约束与禁锢;对于现时代,法的这种禁锢正在渐渐的松弛,同时把禁锢转化为自由给予被规范者。
从另外的角度上讲,现代的立法者已经开始抛弃旧时的对人的不信任和怀疑,开始用另一种眼光考察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十分露骨的声明,人的本性善的一面已经被作为立法考虑的基础之一,但是各种尽量靠近正义的现代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在体现这一现象。
虽然我们不能够把人的本性象哲学上一样进行深奥的辩论,但是我觉得有必要给出一个我自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因为这样一个解释直接的影响对“法”的运作的理解,也将影响本文对“行政法的功能”的讨论。一概的承认人性为恶或为善,过于理想,也与现代心理学所发现不符。不如说从生理的角度看来人性为恶。可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性有合群为善的本能。而中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也认为人性无善无恶,他将人的心灵比作一张白纸,一切知识来自经验,而且是通过感官获得的——除非先在感官里,否则心里什么也不会有。
人在出生时,心是一块干净的白板,a tabula rasa(一块白板);感觉经验以一千种方式在上面书写,直到感觉萌生记忆,记忆再生发观念。这样善与恶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被烙下了一道深痕。
虽然在哲学思维上,我觉得人们还是在人性是否存在善恶之间进行摆动(即人性维善——人性既善既恶——人性维恶——人性无善无恶),但是这种摆动已经是善意的了。如果在旧式法统治的时代,这种摆动基本上是不会存在的,因为重心已经很露骨的偏向了一个方向。那么这种善意的摆动至少允许了公正的存在,因为这种对善恶的不确定性认识鼓励了对人性善恶双方面的考虑,这是对人性更全面,更进步的认识,这是不容置疑的。就现状来讲,社会的存在已经可以容忍这种认识,而这种认识也是目前我们所需要的。因此,在法的领域内,对人的本性的思考,不否认人可能存在的“生理上的恶”,但是也应该强调人性的社会学上的“善”;或者简单明了一点,在考察人性的时候,不再简单的把人看做是善或者恶的单一体,而把人看做是善恶中庸结合的复合体。这是为设计一种建立在相互信赖基础上的行政法律体系在人性的认识论上寻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