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法官群体中存在着的实质性思维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不符合法官职业化要求,也完全不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因而,着力培育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势在必行。
1.主观上: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养成职业理性思维。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作为意识形态,属于自律性范畴,其培育主要靠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整体的自律。
(1)更新观念,培树坚定的法律理念。观念是心灵的核心,决定着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法官首先要更新固有的司法观念,培树坚定的法律理念,使自己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与时代和职业相符合的境界。法律理念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对法的理性认同和神圣崇敬,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决定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促使法官培养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2)必须改变语言简约、朴实、平民化的习惯。法官应当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和表达,这既是他们以法官职业为荣的体现,也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3)废除程序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在诉讼中,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还应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积极追求程序公正。
(4)杜绝凭直觉思维、依感情、道德、经验判断,重法律事实与逻辑推理。彻底摈弃泛道德主义的法制观念,积极养成以证据和规则认定为中心逻辑法律思维方式。
(5)通过公正审判培养公众的法律思维习惯,使现代司法理念在公众中生根、发芽。社会公众接受现代司法理念,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官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用现代司法理念以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思维方式开展审判工作,以此来影响公众思维。事实证明,审判是传播现代司法理念和法律思维的有效途径。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在被问及如何解决法律理论在现实中难以付诸实施的问题时说,要将普遍性的理论与浓厚的乡土习俗有机连接:对善良的风俗运用法律原则予以认可,对那些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习俗,通过判决予以否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循循善诱,把法律的理念注入乡土习俗中,培育法律生根的土壤。
2.客观上: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培育适合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养成的司法制度。应结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积极推行以下司法改革:
(1)改变司法权行政化。要取消法官行政级别,推行现代法官等级制度;取消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案件制度,赋予合议庭和法官审判全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断案功能;取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督导制度,使各级法院成为独立的司法机关。
(2)改变司法权地方化。必须改革现行法院的人、财、物的供给制度,变横向供给为纵向供给,切断同级法院与同级政府间的直接供给。同级政府一旦失去了对同级法院的人事权、财权、物权,也就失去了干涉司法的最终筹码,司法机关就可以获得对抗非法干涉的力量。为此,应改革法院设置体系,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改革法院财政保障体制,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把高级法院法官任免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中级和基层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3)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将道德操守、工作技能等方面一并作为任职条件,并规定严格的选任程序和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以确保法官队伍的高素质。
(4)健全法官后续教育制度。法官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非一日之功,都要经历一个由单一到复合、由低到高、由书本到实践渐进过程。不能单靠几次集训,或者靠一年半载的功夫就使他们成熟起来。纵观目前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常常处于临时的、普及性培训的低层次状态。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类似“扫盲”。而且在培训中过多强调基本法律知识,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和法官司法理念及思维方式的培育。有必要立足法院队伍实际,改善现行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法官的继续教育制度,促使在职法官的知识技能得到不断更新。
(5)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具体上要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完善法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维护法官的申诉、控告权利。
(6)推行审判方式改革。要结合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育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管理等制度,完善诉讼程序,规范审判活动,改善审判条件,使之更加符合司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