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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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关于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把现行管理体制改为系统垂直领导,调整法官管理权限

这是理顺法院体制的前提和关键。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法院的人、财、物全归“块块”管,这是适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这种管理模式是完全行政的,是完全违背司法职业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现在情况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向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沿用“块块领导”的管理模式,法院的经费和编制仍由地方政府控制,法院的人事任免又决定于同级党委和人大,在不给法院以任何独立的条件下,却要求法院的裁判行为独立公正,这样做不仅使地方保护主义有增无减,而且对国家的法制统一极为不利,司法公正也无保障。实质上,块块领导和系统领导都是党的领导,都是下级服从上级,最后都服从党中央。人事上摆脱地方对法官的控制,马骏驹教授认为可以将省一级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司法机关党组推荐的办法。法院的管理体制由块块领导改为系统垂直领导,与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相悖,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院长及审判员的原则可以不变,但要提升到上一级人大来管。对法官的管理应按其特点制订专门办法,实行相对集中的垂直领导和系统管理,使法官管理权限由地方向中央集中,才能提高法官审判案件时的抗干扰能力。

(二)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模式

要使法官对所审案件的公正裁判负责,而不是仅仅对院长、庭长负责,也不再存在对院长、庭长的人身依附关系,应把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独立办案很好地统一起来,真正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除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作出裁决,院长、庭长不得改变合议庭的决定。院长、庭长作为法官在案件的裁判上与其他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同一法院中不存在对案件裁判权力更大的特殊法官。这就要求法院内部也要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法官、法警、书记员、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规范院长对法官提拔提请任免权和对法院内部非法官工作人员的管理及院内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为法官独立办案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积极改善法院审判机构。一是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步伐,全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二是积极推行选任审判长与独任审判员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三是依法增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提高公开审判率、当庭宣判率;四是不断完善陪审员制度,使之法律化、规范化;五是做好规范与完善证据规则、裁判文书等各项工作;六是加大审判设施硬件投入,提高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同时努力规范法院监督体制:一是规范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工作。在此,应强调不论是上诉审或是再审法院,如无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上的充分理由,不得轻易改变原生效判决;二是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力度。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错案的认定和追究程序,把法院内部的法、纪监督落到实处;三是规范法院外部的监督机制:(1)加强与完善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2)改革与规范检察院的法律监督。(3)加强与完善社会舆论监督。要改变现在有些新闻媒体对有些案件和有些审判人员作出一些失实的或误导性的报道,使法院或法官承受了很大社会压力甚至影响法院独立裁判的状况,应制定专门的条例或法规,使法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规范化、法律化。

(三)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首先,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法官选任标准关系到什么人可以当法官,是保证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普通法系国家,法官选任的原则是“年长、经验、精英”,从而保证了法官的高素质。总体上说,由于英美法强调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特点,因此,其经验越来越受大陆法国家的借鉴。目前,首先要严格落实法官规定的标准,以后在年龄、从事法律职业的年限等方面的标准还应提高。要实行取得法官资格和实际出任法官条件相分离的制度,以保证选任的法官在知识、经验、技能上的全面性。要担任法官职务,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证明具备担任法官的基本条件。

其次,改革法官选任方式,建立国家法官制度。综观世界各国,法官的选任方式无外乎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方式,无所谓优劣,主要根据各国情进行选择,但无一例外都把司法权不能分治作为一条普遍规则,对法官的选任权力极为重视,多由最高层机关掌握,以维护国家司法统一。我国目前的法官选任方式,除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实行与人大相同的任期外,从副院长到审判员的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命,基本上实行的是法官任命制。这种选任方式,使法官的提名权由法院自己把握,容易导致法官选任的“暗箱操作”和长官意志;由地方任命法官,容易导致法官地方化;同时由于法官职务与副院长、庭长等行政植职务一同任命而没有任期,容易导致法官行政职务终身化。改革这种选任方式:(1)应当实行“国家法官制度”,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分别成立法官选任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法官选拔机构。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官缺额,由国家法官选任委员会从司法研修生中选拔出拟任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选,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由省级法官选任委员会从司法研修生中选拔出拟任中级、基层法院法官的人选,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2)应推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到上级法院任职,是法官的巨大荣耀,为激励法官努力提高、奋发向上,应规定上级法院每年缺额中的一部分,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新进入法院的法官应当先在基层法院工作,尽快增长经验,磨练技能,建立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机制。同时加强法官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具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之名上门揽案的现象,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土壤。在法制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实行高薪制,法官的收入一般较为丰厚。法官的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官的职业及其审判行为是一种复杂劳动,法官是纠纷的最高裁判者,应该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另一方面,高薪制有助于养廉。虽然高薪不一定就能保证法官的廉洁,但低薪确实很难使法官保持廉洁。高薪能使法官生活安定富裕,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从而能抵御金钱、物质和利益的诱惑。当然,实行高薪制的前提条件是要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精简法官队伍,严格法官任职资格。

(四)完善法官的监督制度

司法腐败已是不争的事实,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是被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真理。正像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没有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对法官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等几种方式。在这些监督方式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尚无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范围和具体程序;检察监督只是以抗诉方式进行的事后监督;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其效果很让人怀疑;现代传媒虽然影响巨大,但其监督范围仅限于少数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几个案件,我国行政对司法只有干预而无监督。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对法官尚缺少真正具备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只有在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之后,才能实行法官终身制、独任制和高薪制,否则,恐怕只会加剧司法腐败。因此,应当尽快制定监督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