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连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对于我国现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而何为现代司法理念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12月就给它下了一个列举性定义,即: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等七个方面。从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如果我们把上述现代司法理念的七个方面浓缩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个主题,那么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主旋律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审判方式亦称诉讼结构(模式),民事审判方式就是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中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案件诉讼推进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始于九十年代初期,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庭审方式的改革上。其主要内容为: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责、明晰和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试行当庭认证和当庭判决、强调对判决结果的理由说明。这些改革措施初步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官的中立性,突出了审判公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几年时间过去了,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岌需解决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2003年民事案件收案达7168件,完成如此庞大的审判任务,切实作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需要我们探索更新、更有效的民事审判方式。在此,笔者就对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提出大胆的设想:完善审前程序,将民事审判中的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结合起来作为前置的事务性工作,并在该前置阶段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作用,将大部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诉讼纠纷在此阶段化解。
当事人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时提交证据、初步质证、固定证据体现了法院在庭前程序中公开、中立、公平的司法理念,但在许多基层法院,该项本来具有很大的解决诉讼纠纷潜力的工作却由于种种原因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它应有或可能延升的效果。诉讼程序无论在类型上多么丰富,它都不可能完全适应每一个个案的解决;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界限不可能泾渭分明,许多案件既有诉讼因素也有非诉讼因素,单纯运用诉讼程序是不可能克服大量的纠纷解决的适当性和妥当性问题。在这种既不纯是诉讼案件也不纯是非诉讼案件的领域中,就应当交错运用诉讼法理和非诉讼法理,来最妥当的解决纠纷。如果将庭前证据交换与调解结合起来,由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引导下将该项工作细化,势必能够将很大一部分案件挡在审判庭外解决,体现司法效率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