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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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法院送达难现状及原因

法院送达难问题长期存在,随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目前送达难问题主要体现在:

1.直接送达难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方)经常难以找到,有的公民居无定所,特别在宝安区,外来人口远远多于户籍人口,人员流动非常大。且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目前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还不到位,有关管理部门无法为寻找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藐视法律,避而不见。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时,根本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的下落。而有的涉诉企业是“皮包公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地址并非其真正经营场所,加上当事人若有心逃避法律责任,法院根本“无计可施”。因此,法院在直接送达时,有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多方寻找线索才能送达,有的则穷尽办法仍然未能送达。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院不能正常送达的民事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15%~20%左右。

2.公告送达乱

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往往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各地在公告送达的做法上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张贴。有的则根本没有张贴,只在卷宗中附一张公告底稿。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告,有的则通过当地的报纸进行公告。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4个月。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特别是深圳作为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许多港澳居民在内地实施民事行为时留下的只是当时在内地的联系方式,产生纠纷时,由于港澳一方当事人已变更地址或返回港澳地区,法院根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即使目前有委托广东省高院进行送达的方式,但因为没有当事人在港澳的准确地址而往往无法办理委托。此时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且送达时间更长,结案似乎遥遥无期。

3.委托送达拖

目前国内委托送达制度不完善。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干脆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致使委托送达的效率大大减低,可操作性减弱。

4.留置送达适用性差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因为怕得罪人,也不愿意来,即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5.邮寄送达效率更低

对于在外地且有明确地址的当事人,法院除委托送达外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邮寄送达的效率更是低。先不说现有地址的真实性,即使地址是真的,大部分涉诉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根本就不予理睬,更谈不上将送达回证寄回法院。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往往有去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