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飞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必经程序。送达事务挤占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很大一部分的审判资源。然而,“送达难”已经成为一个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法院在送达时,受送达人下落难找、逃避送达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有效地送达,将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进而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寻求解决“送达难”的妙药良方,完善送达制度已成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简单而言,送达是关于诉讼行为的告知或通知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通过送达行为获得了基本的联系方式并实现了诉讼信息的有效传递。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通过送达将原告、法院和被告各方分别实施的“起诉——受理——答辩”诉讼行为联系到一起;而法院通过开庭通知的送达将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相互协同起来,并促成当事人在庭审中实施诉讼行为;裁判做出后,通过送达将诉讼的结果告知于各方当事人,为他们能够在下一个程序中进一步实施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如果缺少了送达制度,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将会因此受到严重阻滞,甚至无法进行下去。当然送达制度并非单纯的保障诉讼进行,其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有义务就诉讼相关事项给当事人以有效的通知,这是民事审判工作得以进行和使民事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审判实践中,一旦出现法院没有有效承担其送达责任并采用正确送达方式的情形,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诉讼当事人本身。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草率地向居住在国外的妻子(被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发布了开庭通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待被告回国获知原告已经另行结婚后,已无可行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由此可见送达制度的正确实施是保证法院公正执法和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