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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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

(一)廉政保证金制度在国(境)外已有成功实践

建立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并不是什么最新创举,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已经实行。香港、新加坡就有这方面成功的实践经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按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可以领取廉政保证金,法官全家可以生活富裕、安居乐业。反之,这笔钱则被上缴国库。收取“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就其基本思路而言,是有法理依据的;从契约自由角度讲,收取“廉政保证金”并没有违法,毕竟法官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从本质上讲是政府的雇员。西方有句谚语,“人没有必要重新发明轮子”,意即对已经被发明出来而且证明确实有效的东西,人们没有必要再从头摸索。对于国外成熟的反腐经验,我们应大胆奉行“拿来主义”,进行快速的移植和本地化改造,为我所用。

(二)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及法院亦已尝试

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及法院已经试行,最先是在湖南省浏阳市政府机关部门推行,随后成都市国税局、北京市头门沟地税局、润州法院等部门相继推出,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反映了全国法院倡导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呼声。

我们欣喜地发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也出台了《廉政保证金奖罚暂行办法》,将干警个人交纳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年度奖惩考评时如谁有不廉洁行为,将从个人年初交纳的廉政保证金中扣罚,如无不廉洁行为,年终将给予适当奖励。

我们从调查中了解到,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大大推进了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官的自律性明显加强,以权谋私,收受律师或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礼物等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

(三)目前试行廉政保证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

廉政保证金制度是我国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经常提及的反腐措施,该词也屡屡出现在政府文件和大小媒体之中,反映出我国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反腐败的政策倾向、愿望及要求。广东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华元在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我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可以探索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惩戒与激励机制并处,纪律要求与经济奖惩挂钩,促进法官廉政机制的形成等措施。我们法院地处深圳经济特区,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同时深圳又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和新方法。因此,较强的创新理念和较雄厚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中央、省、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为在法院系统建立并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