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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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廉政保证金是改善当前法官廉政现状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法官队伍总体是好的,绝大多数法官能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院的廉政建设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法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问题已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审查违法违纪干警1586人,处理1297人(其中法官79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47人,党纪处分221人,政纪处分929人,党政纪双重处分109人,其他处理210人。

从2003年全国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违法违纪案件数量有增多趋势。2003年高于2002年。二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所占比重居高不下。2003年处级以上违法违纪人员共93人,同比上升78.85%。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明显上升。四是审判、执行等部门仍然是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部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进行违法的比重有所增大。

以上数字及特点表明,当前法院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是严峻的,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法官良好声誉。

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审判特别是执行权下放与监督间的失衡的原因;有教育不落实、管理不够严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影响的原因。但法官工作量与其待遇间的失衡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西方国家,为保证法官公正司法,采取“隆其地位,厚其俸禄”的办法。人们可以指责一名政治家的行为,但非常尊重法官,对法官的判决很少说三道四,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同时,法官的待遇也高出一般公务员。而在我国,由于缺乏法治传统,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法官的政治待遇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区别,并且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法官的判决,而且对法官作出的判决经常进行无端指责。在经济待遇上,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相同,与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同的律师相比,经济收入更是悬殊,如在深圳,法官月收入仅5000多元,而一个律师一个月只要代理一宗民商案件,其经济收入就可能在5000元以上,甚至几万元或几十万元。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民的重视,因而法院受理案件会越来越多,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就拿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来说,2003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9890宗,结案19118宗,受案数比2002年增加了5.15%。而宝安法院现有法官59人(含在综合行政部门的法官),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每人每年办理案件达300多宗,法官几乎每天都在超负荷工作。法官严重超负荷工作现象在深圳法院系统普片存在,法官们在低收入而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特别是看到同一个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做律师后,衣着、住房、私车等消费支出都在法官之上,反差很大。久而久之,使法官的自尊心、职业高尚感,特别是事业上的成就感受到大大伤害,有的法官心里不平衡,经不住诱惑,把持不住方向,铤而走险,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建立廉政保证金是法官职业特殊性的需要

人民法院是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主体,肩负着惩罚犯罪,调处各种民商事和行政纠纷,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正义、公正的化身,法官严格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法官出现腐败,则必然导致司法丧失公信力,法律失去权威,人民群众丧失对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信心和支持。因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奖励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廉政保证金是创新廉政制度建设的需要

1.当前反腐败措施具有局限性

(1)反腐败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在实际工作中,反腐败局面仍然处于被动防御,徘徊不前,反腐败方式局限于个案查处和行为监督。从20多年前的反腐蚀反拉拢斗争,到10年前的反腐败斗争,虽然提的是标本兼治方针,实际执行的却是以治标为主。在一些法院,多年纠风,风气没见好转;多年查案,案件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有的甚至出现了窝案和串案,有的法院一年之内被判刑的法官达十几人之多。

(2)反腐模式仍然属于权力反腐。由于法院的现行的管理模式大多沿用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反腐败仍然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有很大的随意性。惩治腐败方面,个人权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仍然经常性地发挥关键作用。权力反腐败的倾向,突出表现在个别主要领导批办案件上。

(3)预防腐败监督措施主要是事后监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为提高审判效率,推进司法改革,客观上要求将审判权力适当下放,但是,由于一些法院在下放审判权的同时,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以致出现了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缺乏监督,出问题后才着手进行监督。由于没有事前的监督,就必然滋生问题;没有事中的监督,必然延误错误的发现;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难以挽救失足。

2.制度反腐越来越引起高层的重视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都会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留下可乘之机。因此,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回顾我党执政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史,大体经历过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由于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我们在较长时间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基本上属于一种权力反腐模式。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提法,不仅成为制度反腐的重要理论依据,而且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廉政保证金无疑将是制度反腐的一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