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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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关于诉讼辅助人问题:他们即不是证人、鉴定人也不是辩护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开庭审理中,出于质证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当事人往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确定他们的诉讼地位和身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的将他们称为辩护人,有的将他们视为证人,有的干脆不准他们出庭,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带出新的诉讼证明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以参照相关法规办理。商业秘密的认定如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工作者,会需要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诉讼争议的事实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辩护或代理律师一般在法律上有专长,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则就外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创设了诉讼辅助人的制度。

所谓的诉讼辅助人,亦称之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诉讼辅助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家证人虽有联系和相似,但是有着质的区别,与当事人聘请或委托辩护人(代理人)也是不同的。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概念。如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当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确立系争事实时,则具有行业知识、技术、经验以及受过专门训练和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诉讼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是证人或鉴定人,它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仅是替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诉讼辅助人与鉴定人的相同点在于:均是由专家担任,并对有关涉讼的专门性问题作说明等,但两者存在显著区别,尤其是不同于证人:首先,资格条件不同,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是不能选择替代的,鉴定人是有司法机关委托的,诉讼辅助人则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其次,证明的内容不同,证人证明的内容是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而诉讼辅助人陈述的则是专业技术问题。再次,证明的方式不同,证人是如实陈述、客观描述,诉讼辅助人可以如实陈述、客观描述,也可以是分析推理。正因为诉讼辅助人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诉讼辅助人出庭时不是坐在证人的席位上,也不能坐在鉴定人、勘验人的席位上,他们可以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同座,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但是他们除了对专门性的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外,在诉讼过程中无权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

诉讼辅助人也不同于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两者虽然都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受当事人的请托,为了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而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诉讼辅助人的专门性知识是法律之外的知识,辩护人或代理人的知识范围和资格条件虽无法律上的限定,但是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恰恰是他们在法律上具有专门的知识。其次,诉讼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他要尊重科学和自然的规律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上的一切言行均代表了当事人的意志,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诉讼行为的后果概由当事人承担。再次,依照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代理人),而诉讼辅助人是“一至二人”的辩护人(代理人)之外,由当事人另行向法院申请出庭说明专业问题的人员,也就是说在这“一至二人”的辩护人(代理人)之外可以另外增加“一至二人”的诉讼辅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