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比较特殊的利他合同纠纷。原告以两被告签订的宝国合字(1991)第076号《深圳市宝安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12条约定的涉及其享有向被告一津村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向两被告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并立即付清所拖欠的管理费。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作为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外的其他人的原告,是否有权依据该合同规定的权利向合同义务人(即本案第一被告津村公司)主张权利,即是否享有诉权;如果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第二被告宝安国土局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