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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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物权法定原则的利弊分析

李析洋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定义即可看出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类型强制原则,即物权的数目和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内容强制原则,又称类型固有原则,即各种物权的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均予以遵守的原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体现在理论上,其具有体系化的合理性。我们知道,物权与债权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基本划分方法,是五编制的民法立法体系的基础,而物权法定原则因为与契约自由相对立而强有力的支持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的理论。其次,在实践上物权法定原则也体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优越性:第一,物权法定原则能够使物权归属关系明确化,由于当事人无法在物上任意设立各种权利,这样就简明了法律关系,使市场参加者能够做出预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第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公示制度相结合,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信息搜集和传递费用,而且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法律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保守和僵化。社会在不停地向前发展,社会需要也在不停地发生变更,而人类的智慧却是有限的,在立法上,总是存在着当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形,所以社会的发展必将带来法律所给定的物权制度无法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结果,我们如果一味固守法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那势必牺牲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妥当性,目前的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主要体现在: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压抑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将权利的源泉更多地视为来自国家权力,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