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既从整体上强调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按份共有,又从个体上强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因此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它有如下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集专有权人与共有权人于一身。
2.权利客体的空间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由对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支配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对某一有形物加以管理支配。
3.权利内容的有限性
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各区分所有人只能对所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而不能对整幢建筑物行使权利。
4.权利性质的一体性
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必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离,失去其中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会解体,或权利主体就无法正确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因此,在转让抵押、处分、继承时,均应将三者视为一体进行,不得保留其中一项或二项而转让、处分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也必须同时取得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5.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区分所有人拥有专有权是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前提,因而,丧失了专有权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及成员权。其二,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或价值通常决定所有人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其三,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而共有权和成员权则无需单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