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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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法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法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法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内地学者一般采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然而,何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来有四种不同说法。

1.一元论

具体又分为:

(1)专有权说。此学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即专有所有权。

(2)共有权说。该学说以集团性、共同性为立论基点,将区分建筑物整体视为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共有。

2.二元论

此说认为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一项权利。

3.新一元论(享益部分说)

此说否定二元论说的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做法,将二者合并,称为“享益部分”,认为以该“享益部分”为标的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即为区分所有权。

4.三元论

也称“最广义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上述四种观点虽然各有其合理性,但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全面的,而实际上专有权和共有权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虽较第一种有所增加,但忽略了各区分所有者参与管理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第二种观点虽已为我国现行法规和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观念和民众的参与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对自己事务的关注程度会逐渐增强,这样第四种观点中的成员权会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故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物权法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应采纳第四种观点。三元论说反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固有属性,表明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就是要让政府部门、开发商、消费者(小业主)知道,业主花钱购买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并建立起一套合理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纠纷的产生,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