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蔼遐
《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商法学的一大热点问题,而董事制度无疑是热点中的焦点。概观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对董事的责任特别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给予的关注似乎不多。实际上,责任作为对违反法律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是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责任制度作为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及对义务违反的救济手段,对司法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司法是以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的,责任制度的全面具体,将有助于司法的进行。
这里所说的责任范围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在实施何种行为时要承担责任。理论上,按董事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董事责任可分成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对第三人的责任和对国家的责任。但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范围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以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承担的责任为主,另外还较少地规定了董事对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董事的某些行为极端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董事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则未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