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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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基金管理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

人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早在正式推出之前,就被广泛地期待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健康力量”,投资者对其“稳定市场”之功能有着殷切期望,1998年以来,每一批基金来到市场,无不承载着监管层的厚爱和舆论的褒扬,更被视为引入西方成熟市场经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举措。许多普通股民都是在这样的宣传中认识了自己与基金的关系:如果你没时间炒股,或者不会投资,可以把钱交给基金经理“打理”,基金投资者可以帮你减少投资风险,却又能取得较好的收益。但是,2000年10月肯定是中国基金公司经理们最坐立不安的时候,《财经》杂志的十月刊发表了一篇题为《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的封面文章,打破了人们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良好期望。该文通过跟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记录,在客观详尽地分析了它们的操作行为之后,得出了证券投资基金有大量违规、违法操作事实的结论,本文结合其他报章披露的违规事实,总结出基金管理人主要存在下列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一)制造虚假成交量的“对倒”行为

所谓“对倒”,就是自己买卖自己的股票,目的是制造虚假的成交量。众所周知,要将一种商品卖出去,必须有人来买。如果买家和卖家的需求和供给差不多,价格和交易行为都会十分稳定。可惜的是,市场经常会产生供不应求或求不应供的现象。当求不应供的时候,商家只能靠降价来吸引顾客,甚至不得不“大甩卖”。由于“对倒”一般系为出货作准备,以制造价量齐升的虚假繁荣,吸引投资者买入股票,最后结果是套住投资者。从《基金黑幕》这份报告的分析看来,大部分基金都发生了“对倒”行为。

(二)操纵证券价格的“倒仓”行为

“倒仓”即甲、乙双方通过事先约定的价格、数量和时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两家基金之间相互倒仓。这里所涉及的甲方、乙方一般都是同一家管理公司的两只基金,也有自买自卖的意思,又称双向对倒。这样的“倒仓”对甲方而言,是求之不得的事,因为做庄的人都知道,从收集筹码(股票)到将股价拉抬至高位,仅仅是完成任务的一半,最困难的事是如何将筹码抛给别人,以最终变现。所以,同为一家基金公司的不同基金的管理人则通过这种行为,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倒仓,目的是一方面通过“旧减新接”的方法减轻原有基金的仓位压力,解决了先上市的基金的资金流动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基金持股集中度,维持或提高重仓股票股价,以提高或稳定基金净值。对投资者来说,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基金的独立性,也侵犯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利益输送和高位接盘行为

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多是由证券公司发起,基金与发起人关系过分密切,大多数基金公司的决策人员主要来自大券商高层,交易经理大多来自券商自营盘的操作人员,基金的独立性相对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其发起人共同建仓继而联手违法坐庄的行为,这些都是可以容忍的,起码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为令人非议的是,有些基金管理人为了发起人的利益,不惜牺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即是等双方将某只股票推至高位,没人跟庄后,由基金来接发起人的卖盘,把利润往发起人处输送,进行高位接盘。高位接盘的另一极端行为是,有些基金经理为获取不法利益,不惜牺牲基金的利益,为别的机构在高位接盘,个人从中收取好处费,这已经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四)重仓持有单个股票的行为

这种行为最典型是2001年的银广厦事件,银广厦经过长达一年的上升,股价已从6元飙升到33元,某基金在这种情况下,还在高位约30元左右继续加仓至2亿多元,持该股的市值接近总净值的10%,缺乏应有的注意义务。结果,“银广厦”事件曝光后,股价最低跌至不足3元,该基金该项损失就达2/3的资金,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五)内幕交易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主要是指一些基金经理利用其本身知道基金进货或出货的便利条件,自己或告知亲戚朋友进行交易,以套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