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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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条款的大量运用所带来的效益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节省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格式合同的出现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只需一方提出全部条款,另一方概括地承受或拒绝即可。

2.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不难想象,如果经营者要与每位消费者逐一协商并根据不同的协商结果订立不同的合同,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就根本谈不上任何效益可言。可见,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体现了简便快捷,顺应了现代生活的节奏,提高了交易效率。

3.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诉争,以利市场的稳定。格式合同一般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分配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当事人的责任和后果明确。

然而,格式合同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系经营者预先拟订,加上格式合同使用人的行业垄断以及对该行业格式合同制定的垄断权利,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以及与经营者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缔约地位的不平等,也从更本上动摇了民商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权利义务以相反的内容对接,即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换,并根据其意志调整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容易忽视,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由于垄断企业的独占地位,消费者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譬如,原邮电部规定:邮电部门在发报过程中造成电报稽延、错误的,只负责退还发报人电报费用,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商家在显著位置张贴声明,偷一罚十;医院在病人动手术前让亲属签字,如有不测,医院概不负责等。类似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免责条款几乎随处可见。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