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哈耶克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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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5)

二、默会知识与实践的意义

在50年代,准确地说是在60年代,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就此点言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从两个路向出发的一系列概念的转换,因为正是透过这些概念的转换,标示着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的建构路径的变化,标示着哈耶克原有的自生自发秩序题域中的具体问题的变化,也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意味着哈耶克知识观和本体论的变化。当然,最显见的是从观念向规则的转换,正如Lawson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在大约60年代建构其社会理论时所采用的术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诸如“意见”(opinions)、“信念”(beliefs)、“理念”(ideas)、“态度”(attitudes)等术语开始为“支配行动的规则”(rulesthatgovernaction)、“人们所遵循的规则”(rulespeopleobey)等术语所替代。显而易见,这并不只是一种语义学上的简单变化,而是反映了哈耶克在解释社会世界时所使用的范畴和所依凭的知识观的转换,套用哈耶克本人的说法,这些概念的转换意味着在关于社会行为规则乃是客观存在这样一种洞识与不愿违背那些在行动中通常得到遵守的规则的倾向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进而在关于事件遵循规律的信念与一种行动者“应当”在其行动中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感觉之间也存有某种内在联系。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们必须承认Lawson在理论洞察方面的敏锐力,然而极为遗憾的是,Lawson并没有由此而做进一步的深究;而我认为,哈耶克于此一层面的概念变化,恰恰是一种“表层的”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结果性”的变化,因为这一路向上的变化实际上是由另一脉络的概念变化而引发的,而这就是我所谓的哈耶克经由“无知”这个核心概念的引入而表现出来的从“知”意义上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观(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明确知识”)到“无知”

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的直接转化:诸如“知识”、“意见”(opinions)、“信念”

(beliefs)、“理念”(ideas)等术语开始为“无知”(ignorance),“必然的无知”

(necessaryignorance),“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ignorance)等概念所替代。

为此,同时也是出于逻辑的考虑,我以为有必要从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中此一更为深刻的核心概念变化层面入手,对构成哈耶克社会理论发生变化的运思脉络以及其间所含有的理论问题进行探究。

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哈耶克从“知”到“无知”知识观的转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间还经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亦即构成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承前启后的阶段,而最能够表现这个阶段特征的,便是哈耶克在受到吉尔伯特·赖尔和迈克·博兰尼的影响下所初步提出的“默会知识”(tacitknowledge)和“知道如何”(knowinghow)的观点。一如上述,尽管哈耶克倾向于使用“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这种含括了不同种类的个人知识的总称而致使他未能明确洞见和阐明“默会知识”的重要意义,但是他在此一时期已然初步意识到的以“知识种类”为基础的作为一种技术的知识与作为一种事实的知识间的差异,却在一定意义上为他于此后真正洞见到“默会知识”和“知道如何”的知识的重要意义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

根据我个人的研读,哈耶克乃是在1952年发表《感觉秩序》时第一次通过明确征引赖尔“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的知识二分法而论及“默会知识”问题的,并且由此提出了他的社会理论中,在我看来,一个相当重要的命题,亦即默会知识相对于其他知识的首位性命题,一如约翰·格雷所指出的,“哈耶克的认识论在其整个学术生涯中都持之一贯。理解哈耶克知识论立场的核心着作,即《感觉秩序》(1952),亦是认识其政治理论一以贯之论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渊源。哈耶克的认识论立场的最佳总结,可见之于他在着述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命题:关于人之理性和知识的不证自明的命题,乃是哈耶克所意味的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constitutionallimitation),或者默会知识优位于理论知识”。

在《感觉秩序》一书中,哈耶克透过此一命题试图达致的目的,始终在于阐参见JohnGray,HayekonLiberty,Oxford:BasilBlachwell,1984,pp.,19;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对格雷关于哈耶克认识论持之一贯的论点不敢苟同,因为从60年代开始,哈耶克的认识论实际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详尽的分析请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讨论;此外,我个人认为,哈耶克的默会知识不仅只优位于理论知识,更重要的还优位于作为非理论知识的“知道那个”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而这也是JohnGray所未能识见的。

明和界定理解世界的理性这种力量的性质和限度,而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的论证则显见于他所提出的三种秩序的结构之中。哈耶克所谓的三种秩序:一是“物理秩序”(thephysicalorder),亦即经由对客体之间关系的精确或数理陈述而得到表达的世界,套用哈耶克的话说,“外部世界的物理秩序,或物理刺激因素,就我们眼下的目的而言,我们必须假设它是已知的,尽管我们关于它的知识,当然是非全涉的(imperfect)”;二是传导刺激的神经纤维的“神经秩序”(theneuralorder),它“尽管毋庸置疑是整个物理秩序的一部分,然而它的另一部分则不是能够直接为人所知的,而只能被重构”;三是“感觉秩序”(thesensoryorder),亦即作为一种为人们所感知的世界;哈耶克认为,“感觉的思想或现象秩序(以及其他思想秩序)是可以直接为人所知的,尽管我们关于它的知识在很大程度只是一种‘知道如何’而非一种‘知道那个’的知识,而且尽管我们可能永远没有能力通过分析而揭示出决定那个秩序的所有关系”。

当然,就哈耶克上述命题的关系而言,他在这些秩序结构中更为关注的乃是上述第二与第三种秩序间的关系,因为他论证说,思想或现象秩序乃是由大脑和神经系统回应刺激因素的生理过程而产生的,因此,神经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类分器官”(anapparatusofclassification),它经由决定神经系统中关系系统或刺激因素的方式而产生感觉和其他思想秩序。显而易见,上述秩序间的关系颇有助于哈耶克说明这种默会知识的性质:

首先,就这种默会知识而言,行动者并不需要“有意识”地去获致它,因为他们已经拥有了它:他们在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已然掌握了在社会中生活和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技术,亦即已然掌握了知道“如何”这种默会的知识。正是默会知识与感觉秩序之间所具有的这种内在关系,导致哈耶克得出结论说,人之心智本身乃是一种社会和文化构成的产物,它无力使自身与那些使它进行分类的规则相分离,这即是说,心智的构成性规则始终高于对心智本身的理解,也因此它“绝不能充分解释其本身的运作”。

其次,一如上述,每个个人所感知的秩序都与默会知识有着内在的关系,而这种作为无须明言阐释的知识的默会知识为人们在各种情形中行事提供了一种一以贯之的指导。这种知识乃是独立于理性,通过学习和阐释的经验、最基本的是通过那种由诸如家庭这类制度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所提供的。哈耶克经由把他此前所主张的理论知识以分立的个人知识为背景的观点与他此时从赖尔那里继承来的关于“知道那个”的知识源出于“知道如何”的知识的观点相结合,主张“明确”或“有意识”的知识植根于最初由文化传统形成的默会知识之中。他的这一洞见导使他认为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并不是由形式制度储存和传播的,而是隐含于社会的非正式的制度网络之中的(informalinstitutionalnetwork),而处于这种网络核心位置的便是人们遵循但并不知道其结果的一般社会行为规则。

最后,虽说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隐含于文化传统之中,但文化传统并不决定默会知识的具体内容,因为由个人拥有的默会知识乃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知识,或者说它是相当依附于“知道者”本人的;这种知识所反映的是作为一个人感觉的他个人所处的环境,而这种反映是独特的,从而也只在一个相当有限的程度上是可以传播的。因此,默会知识乃是一种实践性知识,是一种“能确使有机体持续存在”的知识,是与个人关于对事件的回应如何影响生存的感觉相关的,而且也是由这种感觉形成的。哈耶克此一研究进路的意义在于,我们作为个人的所作所为乃是与我们关于生存之习惯性认知紧密相关的;再者,“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无须而且不用知道隐含于这些规则本身之中的一系列事实。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吉尔伯特·赖尔对哈耶克的影响,因为赖尔在1945年亚里士多德哲学学会所发表的《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KnowingHowandKnowingThat”)的主席演讲中指出,“知道一项规则……并不像拥有一些额外信息,而是能够践履某一智识上的作用(或运作)”;这即是说,知道一项规则免除了增加“一些额外信息”的必要性,换言之,尽管遵循一项规则的行动者确实拥有了更多的知识(就他们是该项规则更富技术的运用者而言,他们在更深的层面上知道了“如何”),但是关键之处却在于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增加任何关于“那个”的知识。当然,我们于此也发见了博兰尼在《个人知识》(PersonalKnowledge)这一名着中所提出的关于“默会知识”的理论对哈耶克的影响,而最为明显的影响就表现在哈耶克对其原有观点的修正并得出知识在本质上是实践性的知识的论断,以及表现在哈耶克对博兰尼下述观点的明确运用,即我们所运用的大量知识都具有默会性质,所以我们知道的要比我们能用语言表达的多。

经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关于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命题中,哈耶克还经由宣称大多数知识必定储存或体现于那些支配行动和观念的社会行为规则之中而对实践在建构人类知识中的首要性做出了预设,这实是因为他认为,默会知识在根本上乃是一种实践性的知识,正如W.Butos对哈耶克的知识观所做的较为明确的总结:哈耶克头脑中的那种知识,要比那些被纳入主流经济学模式的典型知识宽泛得多:除了价格、数量和价格预期以外,它还意指可为个人所运用的各种各样的实践性知识,以及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行为的一般性规则、传统和社会习俗的默会知识。当然,在我看来,格雷的评价更为确切:“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着述表明他把吉尔伯特·赖尔所谓的‘知道如何’、迈克·博兰尼所谓的默会知识、迈克·奥克萧特所谓的传统知识等都视作我们所有知识的渊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知识的品格在根本上是实践性的——我们可以说哈耶克赞同这样一个命题,即实践在人类知识的建构过程中具有首要性。这并不意味着哈耶克对理论建构事业的轻视,而是他把我们对实践性知识的理论重构视作必然不是全涉的。”尽管哈耶克经由“默会知识”这个核心概念的引入而提出的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命题以及其间隐含的实践在知识建构中具有首要性的预设,都表明了他对默会知识的承认,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而言,他的这个命题还只是一个初步命题,因为他关于默会知识的洞识,在他为回答社会秩序如何创建并维续自身这个问题而必须展开的关于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方面的讨论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作用;再者,哈耶克于此还只是直接采纳博兰尼和赖尔的观点而未能在根本上超越他们关于知识的个人性质和知识型构的生理性质的观点,而这最为明确地表现在他未能洞穿默会知识的可能路径而对储存和传播甚至协调不同的个人知识的社会行为规则做出进一步探究。然而我们无论如何还是必须承认,哈耶克经由“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这个概念的确立而提出的上述命题及其预设依旧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真正建构展开了一系列可能性:

首先,对“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的知识进行区别的重要意义,乃在于哈耶克把“默会知识”这个概念变成了某种信念,进而确立了它在性质上与非默会知识的不同。正是在这里,哈耶克已然从知识的存在状态转向了对知识性质的审视:他从“知识种类”的可能性中探及了知识在性质上的区别而非仅仅在量或类上的区别,而这反过来又使他关于“知识种类”的主张具有了开放理论问题的实质性意义。与非默会的知识完全不同,“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行动者或许以默会的方式知道事物并以默会的方式遵循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