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17527000000002

第2章 伦理学: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2)

相反的,城里人眼里的美女就不一样了。农村人眼里的美女在城里人的眼里,比如在北大教授的眼里,我想一般不是美女。北大教授要这么有力气的人干嘛呢?城里人眼中的美女,一般说来,是苗条的,比较白净的,即使是苍白的,也可能是美的。我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曾和自幼生活在杭州城里的何包钢以及远志明——现在他们分别是澳大利亚的高级讲师和美国牧师——讨论过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这个问题。我们争论得面红耳赤也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只好诉诸实践。在一个晚会上,何包刚首先发现了一个美女,我一看,禁不住大笑起来:那是什么美女?那岂不是大理石吗?苍白而瘦削。而我所发现的美女,他们俩看了,更是笑得前仰后合。确实,那是一个十分丰满的胖姑娘。我自幼生活在农村,养猪养鸡,审美需要中包含着力气,以至几十年来一直认为美女一定是胖姑娘,得胖乎乎的。很久以后,我才逐渐改变了这种农村人的审美需要,才认为胖并不美,才同意城里人何包钢的观点:苗条是美。那已经是我到京城二十余年之后的事情了。

农村人和城里人眼中的美女之差异说明,美与丑并不是客体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审美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依赖主体的审美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审美的效用。因此,它是经过人的审美的需要,经过这些需要、欲望、目的之中介,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符合人的审美需要、欲望、目的的事实,就是“美”的;不符合或违背人的审美需要、欲望、目的的事实,就不是美的。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不但美和丑是这样,应当与不应当也是这样的。他自问自答道:“天下雨是应当还是不应当的呢?这要看是在什么时候。涝的时候下雨就是不应当的,旱的时候下雨就是应当的。”确实如此!记得我小时候常听我妈说:该下雨了,怎么还不下雨呀!为什么该下雨?因为那时天旱了人需要下雨,下雨符合人的需要因而是应该的,该下雨。又常听我妈抱怨:不该下雨偏偏下个不停!为什么不该下雨?因为那时天涝了人需要不再下雨,下雨不符合人的需要因而是不应该的,不该下雨。所以,应当不应当下雨并不是下雨本身的属性,而是下雨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下雨依赖主体的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下雨的事实属性对人审美的效用。因此,它是经过人的需要、欲望、目的这个中介从下雨之事实推导出来的:天旱时人有下雨的需要,因而下雨是应该的;天涝时人有不下雨的需要,因而下雨是不应该的。

可见,应当、美丑、价值如何,并不是客体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之效用。因此,美丑、价值、应该如何并不是直接从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的,而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间接地从行为事实如何和万物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的。人的行为的善恶或应该不应该也是这样的。每个人的行为,它的应当不应当,都是该行为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一种效用性。

就拿小偷来说。记得20世纪80年代末,我初到北京,有一次乘公共汽车,衣兜里的一打纸被小偷扯出一半儿。这个小偷一看是纸,就溜走了。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错了,不应该偷这个穷光蛋。确实,小偷偷我是错的、不应该的,因为他偷盗的目的是得到钱,而我是个穷光蛋,他偷我达不到他偷钱的目的、不符合他偷钱的目的,因而是错的、不应该的。但是,后来我在北大任教,我的一个访问学者——她是个很有钱的富婆——的书包被小偷割开一个大口子,结果被偷走两千块钱。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对了!确实,小偷偷富婆是对的、应该的,他应该偷富婆,因为偷富婆能够得到钱,符合他偷钱的目的。

所以,行为的应该不应该不过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目的的一种效用性:

符合目的就是应该的,违背目的就是不应该的。当然,这种“应该”并不是道德的“应该”,而是非道德的应该。应该(或价值)有“道德应该”(或道德价值)与“非道德的应该”(或非道德价值)之分。二者固然都是行为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效用,但非道德应当或非道德价值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者个人目的之效用;道德应当或道德价值则是行为事实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之效用,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之效用。小偷偷富婆,能够偷到钱,符合自己的目的,因而是应该的:小偷应该偷富婆而不应该偷穷光蛋。这种应该属于非道德应该或非道德价值范畴。因为这种应该是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小偷个人目的的效用性。然而,按照常识,不论小偷偷富婆还是偷穷光蛋都是不应该的。这种应该不应该就属于道德应该或道德价值范畴。因为这种应该不应该乃是他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的效用性。任何偷盗——不论是偷富婆还是偷穷人——显然都有害于社会存在发展,都不符合道德的目的,因而都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应该不应该,亦即道德的应该不应该或道德价值,它们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

符合道德目的就是应该的,具有正道德价值;不符合道德目的就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

因此,行为应当如何的道德价值是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但是,它不是直接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而是经过“道德目的”之中介,间接地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或正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符;行为不应该或负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试想,为什么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撒谎呢?为什么诚实具有正道德价值而撒谎具有负道德价值?岂不就是因为,社会是一种利益合作体系,其基本纽带就是诚实,就是不撒谎。

诚实能够保障社会合作,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应该的,具有正道德价值;反之,撒谎势必毁坏社会合作,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但是,有的时候,撒谎却是应该的,具有正道德价值;而诚实反倒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一个人得了不治之症,医生往往会安慰他说,病虽然挺重,但不是什么不治之症,并鼓励他舒畅胸怀、积极治疗和锻炼。这0.29明明是说谎,却是应该的、道德的。为什么?岂不就是因为这种欺骗有利于受骗者,因而符合道德目的?反之,医生如果告诉病人,他得了绝症,最多能活几个月,那么,这虽然是诚实,却是不应该、不道德的。为什么?岂不就是因为这种诚实有害于病人的身心,因而不符合道德目的?

可见,道德价值或行为应该如何,并不是行为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的事实属性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依赖道德目的而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因此,行为事实如何是道德价值实体,道德目的则是道德价值标准;道德价值、道德应该、行为之应该如何,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行为之应该(或正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符,行为之不应该(或负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这就是休谟难题之答案,这就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所特有的推导方法,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所特有的发现和证明方法,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这就是可以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

前提2: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

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

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

然而,问题显然在于,我们为什么将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叫做伦理学公理呢?

三、伦理学公理

从1984年到2007年,整整22个寒暑,我几乎谢绝一切社会交往而只做三件事:撰写《新伦理学》、讲课和锻炼身体。我妻孙英常常半是骄傲半是抱怨地对别人说:海明只不过是一架写作机器,他锻炼身体完全是为了精力充沛地写作,他教书讲课完全是为了有钱给他这架写作机器买油、加油。令我无限欣慰的是,我总担心生前写不完的《新伦理学》(修订版)终于在2007年底完稿,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抱着上、中、下三册厚重的《新伦理学》,我激动不已。因为全书150余万字,竟然都是从构成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四个命题推导出来的: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就是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和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

诚然,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的观点,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然而,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因此,伦理学的公理之为公理,也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而与是否自明无关。

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之为伦理学公理,与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相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人类思想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是因为由它们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首先,从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基本对象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的研究。但是,要弄清楚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明白道德究竟是什么。因此,该部分首先研究道德概念、道德本性,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伦理相对主义与伦理绝对主义、道德主观主义与道德客观主义以及道德实在论与道德怀疑论之争;其次研究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与他律论以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最后研究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之争。

这一部分的核心是道德最终目的:社会为何创造道德?因为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的终极标准,只有借助它,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以及与其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的论述。它的研究对象就是道德哲学家们所谓的“人性”人性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因为“人”是全称,是一切人。所以,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也就是男女老幼等等一切人的共性,说到底,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但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指可以言善恶的人性,而不包括不可言善恶的人性。那么,可以言善恶的人性究竟是什么?无疑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是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伦理行为不依赖道德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的固有属性,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所以叫做“道德价值实体”,属于“道德客体”范畴。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伦理行为的结构(伦理目的、伦理手段和伦理行为原动力)、类型(伦理行为十六种六类型)和规律(伦理行为发展变化四大规律)。围绕这些问题,形成了心理利己主义与恒久无私论两大流派。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的研究。这一部分研究的过程和主要内容是行为的道德价值,而研究的结果和目的则是制定与行为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行为道德价值是伦理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如何:优良道德规范就是与其相符的规范。因此,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运用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来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十六种、六类型、四大规律:符合这个标准的伦理行为事实,就是所谓的“善”;违背这个标准的伦理行为事实,就是所谓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