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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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幸福: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6)

他们的官都是一样的啊!甚至阿斗的官比刘备的官还大。你对曹丕和曹操的敬意能一样吗?曹丕是皇帝,曹操最后才是魏王,但是我们更加景仰曹操。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衷心景仰的,乃是才或天资,而不是命或境遇。推而广之,似乎可以说,幸福越高级,天资的成分便越大、境遇的成分便越小;幸福越低级,境遇的成分便越大、天资的成分便越小;努力和品德所占的比例则与幸福的等级和类型没有必然联系。

无论何种幸福,其实现皆须才、力、命、德四要素的配合。那么,这四要素配合起来,幸福便必定能实现吗?未必。幸福的实现不但需要才、力、命、德的配合,且还需要这四要素与欲望的配合。“欲”、“欲望”,也就是“志”、“志向”。

诸葛亮说,“志当存高远”。然而,“志”到底应该“高”到什么程度?要知道,志向或欲求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人为什么一生不幸?就是因为“志大才疏”“志”太高,注定实现不了,因而只有痛苦和烦恼。科学地看,一个人“志”

或“欲”的高低,应该与其“才”、“力”、“命”、“德”四个要素相一致。因为,你的欲望和志向如果跟你的“才”、“力”、“命”、“德”相一致,你的幸福就能够非常完美地实现;你的欲望、志向如果高于你的“才”、“力”、“命”、“德”,你就注定是要痛苦一辈子,不管你“才”有多高,“命”有多好。

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和“才”、“力”、“命”、“德”相适应、相一致。但这绝不是说欲望和志向越低越好,“禁欲”是非常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你的欲望低,低于“才”、“力”、“命”、“德”,那么,你虽然不会有不幸,也肯定会获得幸福,但是你的幸福太低级了,如同猪狗一样,没什么色彩,没啥意思,白活了一场。所以,有可能得到什么幸福,就应该争取什么幸福,应该使你的欲望达到与自己的才、力、命、德相一致的最高状态!这个状态是以与“才”、“力”、“命”、“德”相一致为标准的:欲望与才力命德相称一致,乃是幸福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无欲说与禁欲说不懂得“欲望低于才力命德,幸福虽会实现,但失之低少小”的道理,而主张人的欲望应降至最低限度。这固然把人的不幸与痛苦降到了最低限度,但正如弗洛伊德所言,也把幸福和快乐降到了最低限度:“当一个人把欲望降至最低限度后,生活的多彩多姿也将随之变得索然无味,而生命本身也将失去其原有的光辉。”反之,纵欲论则不懂得“欲望超过才力命德只能陷于大不幸”的道理,而主张任欲而行、不必节制。这样做,不过是以一时之快乐而易永久之不幸、以微小之快乐而易巨大之痛苦罢了。唯有介于两者之间的节欲说与导欲说是正确的,因为欲望确实必须节制、指导而防止其过高或过低。遗憾的是,该说未能找到节欲和导欲的标准:欲望与才力命德一致。

总而言之,欲、才、力、命、德是幸福实现的充足且必要的五大要素。欲是幸福实现的动力要素、负相关要素:欲望越大,幸福便越难实现;才力命德是幸福实现的非动力要素、正相关要素:才越高、力越大、命越好、德越优,幸福便越易实现;欲与才力命德一致,幸福便会完美实现。这就是幸福的实现律。

它可以归结为一个下面这个等式:

幸福的实现=才力命德欲

六、王国维人生三境界之我见

我年轻的时候,野心勃勃,一门儿心思要出人头地。可是,我却以为人生的成功可以一蹴而就,幻想一觉醒来,名声已传遍天下。读了王国维人生三境界之说,方悟人生的成功,绝非一蹴而就,而必须经过若干阶段或境界。那么,一般说来,必须经过哪些阶段或境界呢?王国维在《人间词话》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初读此三境界,如获至宝,兴奋多日,那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了。30年来,我课堂上时常将它引用,却未尝写进书中。今天我将它写进书中,但要做一个修正,就是将第二境界和第三境界掉换一下。这样一来,人生成功过程的第一阶段便仍然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这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认识阶段。第二阶段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这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选择阶段。第三阶段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行动阶段。

任何人,不论他取得何种成功、追求何种幸福,显然都必须经过这样三个阶段:认识、选择、行动。这三个阶段所应该遵循的原则,依据幸福的客观本性,可以归结为四项:(1)认识正确,即对幸福的主观认识与幸福的客观本性必须相符,这是追求幸福的“认识原则”;(2)选择适当,即对幸福的欲望、选择与自己的才、力、命、德必须一致,这是追求幸福的“选择原则”;(3)努力奋斗;(4)修养品德。努力奋斗与修养品德都是追求幸福的“行动原则”。

不言而喻,一个人对于幸福的主观认识与幸福的客观本性既可能相符,又可能不符:如果不符,那么,在其指导下,他对幸福的选择和追求便会发生错误,他便不可能求得幸福或不可能求得他可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幸福;只有相符,在其指导下,他对幸福的选择和追求才可能是正确的,他才可能求得幸福或求得他可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幸福。

客观地看,即就幸福的客观本性来讲:需要越高级,它的满足对于生存的价值便越小而对于发展的价值便越大;需要越低级,它的满足对于生存的价值便越大而对于发展的价值便越小。一个人的主观认识只有与此相符,他才可能在高级幸福与低级幸福不能两全时进行正确选择:当他的生存问题还没有解决时,他选择低级幸福;当他的生存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时,他选择高级幸福。

这就是说,按照幸福的价值规律,对于一个生存需要还没有得到相对满足,他还在生存线上挣扎的人来说,他应该做一头快乐的猪,而不应该做一个痛苦的苏格拉底。他应该追求物质幸福、低级幸福,而不应该追求高级幸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低级幸福、物质幸福对他具有更大的价值。

相反的,如果你的生存需要、物质需要已经得到相对的满足,这时候,你的发展需要就应该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发展的需要只有当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时候才会出现,发展的需要是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结果。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你的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发生冲突,你就应该放弃物质幸福,而追求精神幸福,追求自我实现的幸福,追求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使自己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这样的话,你对于幸福的主观认识与幸福的客观本性就是相符的,你对幸福的选择和追求就是正确的。

因此,一个人若要求得幸福,或求得他可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幸福,便必须使自己对幸福的主观认识与幸福的客观本性相符。这是每个人应当如何追求幸福的首要原则。不妨名之为“认识原则”。

如果一个人对幸福有了与其客观本性相符的正确认识,那么,他是否就可以求得幸福呢?还不能。他要得到幸福,还必须有对幸福的正确选择,即对幸福的选择必须与自己的才、力、命、德一致:一个人对于幸福的选择如果与自己的才、力、命、德一致,便是正确的;如果与自己的才、力、命、德不一致,便是错误的。

首先,你对幸福的选择要符合你的“才”。举例说,一个人是否应该选择成为画家的幸福,要看他有没有画家的天资。如果没有画家的天资,他就不可能成为画家,那么他当画家的选择与自己的才便不一致,他当画家的选择就是错误的。反之,如果他有画家的天资,他就有可能成为画家,那么,他的当画家的选择与自己的才便是一致的,他当画家的选择,就才这个方面看,便是正确的。

确实,你要想当一个小说家,你须有一个小说家的“才”,比如说,善于做白日梦,甚至能够被自己所编造的情节感动得痛哭流涕。你想当商人,那么,你就得有当商人的“才”,比如说,善于经营算计,爱钱如命。你想当一个哲学家,你一定要有哲学家的才,比如说,善于抽象思辨。

其次,你对于幸福的选择必须与自己的命一致。举例说,一个人是否应该选择成为骁勇善战的大将军之幸福,要看他有没有战争的机遇。如果他生逢太平盛世,就不可能成为善战将军,那么,他做骁勇善战大将军的选择与自己的命便不一致,他的选择就是错误的。反之,如果他生逢乱世,群雄逐鹿,他就有可能成为善战将军,那么,他做骁勇善战大将军的选择与自己的命便是一致的,他做此次选择,就机遇来说,便是正确的。

再次,你对幸福的选择要符合你的“力”。举例说,一个人是否应该选择成就伟业之幸福,要看他有没有巨大的恒心和毅力,有没有持之以恒、终生为之奋斗的努力。如果具有这种努力,他就有可能成就伟业,那么,他做此选择与自己的力便是一致的,他的选择,就力这方面说,便是正确的。反之,如果不具有这种努力,他就不可能成就伟业,他就有可能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而终生一事无成,那么,他做此选择与自己的力便不一致,他的选择就是错误的。

最后,你对于幸福的选择必须与自己的德一致。举例说,一个人是否应该选择官场幸福,要看他有没有合群机敏、处世圆滑、善与人处、喜怒哀乐不形于色之德性。如果具有,他就可能如鱼得水、官场成功,他做此选择与自己的德就是一致的,他做此选择,就德这方面来说,就是正确的。反之,如果他不具有这种德行,如果他清高、孤僻、难与人处,他就很难为官,他做此选择就是错误的。

总而言之,一个人对幸福的选择只有与自己的才、力、命、德四项要素一致,才能求得幸福,才能求得他可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幸福;如有一项不一致,便不可能得到幸福,便不可能求得他可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幸福。因此,对幸福的选择与自己的才、力、命、德一致,便是追求幸福的第二条原则,可以名之为“选择原则”。

一个人有了对幸福的正确认识和正确选择,就可以得到幸福吗?还不能。

因为你光是认识了,选择了,要是没有行动,还是实现不了幸福。你选择了当一个大画家的幸福,选择都对,“才”、“力”、“命”、“德”都有,但是你下一步你必须要“做”才成。“做”是什么原则呢?你仔细看一看,“才”、“力”、“命”、“德”,一共是四大要素。“才”是天生的,和行动没有关系;“命”是不能改变的,和行动也没有关系。只有这“力”和“德”属于行动范畴。所以,你要想求得幸福,你的行动原则就是,要使你求幸福的努力和求幸福的那种品德结合起来,你要既有努力,又有美德,使追求幸福的努力和修养自己的德性相结合,这样你的幸福就能够实现。

如果你仅仅有“德”没有“力”,你得不到你所追求的幸福。比如说,你追求成为画家的幸福,如果只修养自己的品德而不努力作画,你怎么能成为画家呢?反之,仅仅努力求幸福而不修德,能实现所选择的幸福吗?也不能。只有努力和修德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所选择的幸福,才是追求幸福的正确行动:求幸福的努力和修自己的德性相结合,是追求幸福的正确的“行动原则”。

总观幸福原则,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人要求得幸福,首先应当使自己“对幸福的认识与幸福的客观本性相符”,这是追求幸福的正确的“认识原则”;其次应该使“对幸福的选择与自己的才、力、命、德一致”这是追求幸福的正确的“选择原则”;最后应当使“求幸福的努力与修自己的德性相结合”,这是追求幸福的正确的“行动原则”。这就是追求幸福的三大原则,就是攀登幸福殿堂的三阶梯,就是幸福人生或成功人生的三部曲。谁能依次唱好这三部曲、顺序攀登这三阶梯、谨慎遵循这三原则,谁就能求得真正的幸福,谁就能够享有成功的人生,谁就是真正幸福的人。

至此,我们终于完成了规范伦理学主要内容——道德原则体系——的研究,确证了人类社会所当普遍奉行的优良道德原则。这些普遍道德原则是优良的,因为它们并非主观任意,而都是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最终目的和道德终极标准——增进每个人利益——从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的:一方面,它们符合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它们符合社会创造道德的最终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那么,我们将通过怎样的方法和途径使人们遵守这些道德原则,从而使之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美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