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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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贯彻《企业法》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988年11月30日)

最近,我和企协的几位同志,就《企业法》的贯彻实施,同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同志进行了座谈。

总的看,自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法》以来,各地都比较重视,反映是积极的。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举办了学习班或报告会,学习领会《企业法》的内容,并结合《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精神,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有的企业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修订了本企业的厂长工作条例、党组织工作条件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的企业已经开始运用《企业法》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座谈中,同志们都认为《企业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维护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的深化有积极作用,但也都反映,当前在《企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许多同志认为,贯彻《企业法》的关键是企业外部条件亟待改善。许多厂长反映,《企业法》能否真正得到实施,问题不在企业,而在各级政府,尤其是企业主管部门。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态度,又取决于国务院,如《企业法》规定赋予企业的13项权利,其中有9项要“按国务院规定”行使,而国务院配套法规何时出台,至今没有个文件,这些权利也就难以落实。一些同志担心,如果配套措施再拖下去,《企业法》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2.贯彻实施《企业法》,企业内部党政工关系,主要是党政关系尚需理顺。《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党组织怎么保证,如何监督,包括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配备等,由于是国家立法,这些问题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3.关于《企业法》的监督执行机构。《企业法》作为企业根本大法的立法过程,已由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但是,《企业法》的监督执行机构不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涉及《企业法》的问题应该找谁协调也不明确。有的同志说,《企业法》是一部好法律,但不明确监督机构,遇到问题找不到监督执行单位,长此下去,人们就不把它当回事了。

我建议:

1.国务院应尽快发布命令,就贯彻实施《企业法》表态。明确《企业法》的监督执行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经委(或计经委)。命令可请国家体改委起草。

2.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按照《企业法》的新规定重新修改颁发三个条例,明确厂长是一厂之长,对企业负有全权责任的内涵;明确企业党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

3.指定有关部门立即着手研究、制定《企业法》实施细则。对法律条文中“按照国务院规定”才能行使的权利,应指定有关部门,如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劳动部、人事部、物资部和物价局等,着手研究拟订,一时拿不出来的,也应有个暂行办法。这项工作,不能再拖,最好春节前出台。

4.建议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就《企业法》实施作一调查,并就实施中的问题(包括法律条文中的问题)提出对策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