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五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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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关于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5年10月11日)

建立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符合社会的需要,得到了各方面负责同志的支持,也是“两会”多年的愿望。昨天在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更说明建立这个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是向社会各界发了一个信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重视和加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政府和企协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今天,我想就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及其工作讲一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当前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势头很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过十几年实践,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八五”期间,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各项改革措施配套出台,改变了过去十几年来企业改革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也把所有企业都逼上市场竞争的第一线,过去还可以吃一阵子“大锅饭”,现在不行了。这是个好形势。党的十四大以来,企业改革的路子更明确了,这就是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概括的十六个字,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它是我国经过十几年改革实践找出的一条路子。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远景目标,也为我们的改革开放进一步展现了宏伟蓝图。按照这条路走下去,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经过17年的摸索,各方面的路子都已明确了。今后15年发展的速度、规模以及将要取得的成果将远远超过过去的17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势。我们说形势好,还好在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锻炼成长了一批有才干的、名副其实的企业家。这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中坚力量。

当然,也有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我们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就会有许多事情、许多做法,包括人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都不很规范,不很一致,存在着某些混乱状态。我们要正视这些不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要有所思考。过渡阶段,有些做法不规范,认识不一致,是难以避免的。但有些则是不正常的,政企分开讲了多年,现在仍然没有真正分开。长期以来,企业改革孤军深入,其他方面的改革没有跟上。因此,企业改革步履艰难,每前进一步都遇到重重困难。这很值得人们去思考。我看主要是认识上的差异。政企分开后,行业管理怎样搞?人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需要探索。有人建议把行业管理职能都交给经贸委,我看目前还不大可能。交给行业协会,协会目前也没有这种能力。交给控股公司?我看如果把行业管理职能交给控股公司,搞不好对企业卡得更紧了。去年人们批评北京市搞“翻牌公司”,设身处地替它想一想也有难处,撤销政府主管局,这批人怎么安置?大概最后想出了这个办法。可是他们没有想一想,这样一搞,企业怎么办?成立一个“翻牌公司”,掌握几个核心企业,这几个核心企业的法人资格自然就消失了,“翻牌公司”成了法人。不是说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吗?把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都剥夺了,企业还有生命力吗?没有了。其实,改革开放十多年来,许多行政的、经济的行为准则,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厂长(经理)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事情时有发生,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这许多问题是长期以来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势力根深蒂固。习惯观念在头脑中经常起支配作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遇到适合的土壤又复发。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方面要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不懈的斗争,另一方面针对过渡时期出现的这些奇怪现象,还要讲究斗争方法。既要坚决斗争,又要讲究斗争方法,既要通过斗争达到我们追求的目的,又不要使矛盾激化。总之,要从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出发。邓小平同志讲改革发展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准则,我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就是要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出发。

不平等竞争问题也是企业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一个亟待规范的问题。广东省对于1995年上半年各类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测算:每百元销售收入支付的管理费,国有企业为7.51元,集体企业为5.74元,其他类型企业为5.30元;每百元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和增值税,国有企业为8.87元,集体企业为6.25元,其他类型企业为4.54元;劳动待业保险人均数,国有企业为420.75元,集体企业为68.43元,其他类型企业为102.24元。从这些数字看得出,各类企业税负如此不平等,其产品如何能在同一个市场平等竞争呢?更不要说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外资还“三减两免”,国有企业又面临着沉重的包袱。

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又一个“老大难”问题。把一个12亿人口的大市场,人为地割裂成若干个小市场,这是助长非法活动的温床。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存在着各式各样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平等竞争、不合理的税负和其他一些不合理的现象,确实值得我们研究,也必须予以正视。

正因为面临着过渡时期这样一些不规范、不平等、不合理,更需要呼唤法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的是法制经济,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必须带来法制,而是说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制必须跟上,否则发展市场经济从何说起?80年代我们在搞《企业法》时就深深感受到了这一点。企业要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企业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政府的行为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要学法、懂法、用法。还是那句老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立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就是要在促进企业学法用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把企业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从企业方面说,重点有四:第一,企业领导人要有知法、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意识,要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当法盲。同时,还要经常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法制教育,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干违法的事情。第二,要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行坚决的斗争。某些政府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根源多在于不懂法,当然,知法犯法者也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关键在“合法”,是依法维护,是促使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第三,既然过渡时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例如法制不健全,我们就要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化解矛盾,通过调查研究,找出根源,同时在企业内部也要十分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四,近年来,每年经济案件上百万,而且以15%的速度递增,许多都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需要一批专业队伍。同时,企业管理有些也亟须同国家法律法规“接轨”,例如合同管理。不少企业在法律诉讼方面也缺乏知识和经验,在培养和依靠法律专门人才方面,企业要舍得投入。

关于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我想应有以下几项:

第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法》贯彻实施不力,既有生不逢时,也有宣传不够的问题。第二,认真抓几个典型,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大喊大叫。鲁迅说:受害的人总要大喊大叫,而加害于人的才不声不响。质量万里行的宣传就很有效,假冒伪劣就怕曝光。第三,要帮助或引导企业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第四,要抓好调研工作。工作委员会要充分运用组织作用,对经济立法要积极参与,对立法或执法中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立法或执法机关反映。各级企协、企业家协会都要把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工作中要注意当好经贸委、体改委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助手,及时反映问题,供领导部门参考。再强调一下,各级企协、企业家协会都要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认真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