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性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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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性生活(4)

第二,和谐健康的性生活能促进夫妻的“性”福,有助于婚姻家庭幸福与稳定。性生活是维护夫妻感情的调味剂。爱情、婚姻与性总是连在一起的,有情爱无性爱的婚姻难以稳定,有性爱无情爱的感情不会融洽。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冲突激烈,感情“走私”乃至闹离婚,或多或少都与性生活有关---相当一部分夫妻并非有什么深仇大恨,或志趣、追求不一致,而是性生活不和谐。

据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无“性”福等于不幸福。在中国一度占统治地位的性观念是重视性的生育功能,而轻视性生活质量。但是今天有80%以上的市民认为性生活质量将更被看重,尤其在北京、广州、成都高收入高学历者中,这一比例已超过90%。根据国内的一项报告,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离婚的原因也向多元化发展,最值得注意的是,有30%左右的离婚夫妇承认,他们的离异是性生活不和谐造成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融洽和谐的性生活是男女生理的天然需求,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双方都有密切配合的义务,也都有共同获得满足的权利。和谐的性生活是在性欲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蕴涵着真挚热烈情感和精神追求的灵与肉的结合。夫妻之间只有在同时体会到强烈的爱的活力与性的活力时,才有最最完美的性体验,性爱不单在肉体上也从情感方面给人以极大的满足。性心理学家司托泼曾说过:“没有一对肉体上和谐的夫妻,为了这些原因(琐事)会就此分手的,当那性交很完美的时候,夫妻可以对太阳之下的各个事物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决不会闹脾气,不会有愤怒的神色,以及分离的愿望;他们只有欣赏各人的差异”

著名性社会学家金西也曾指出性生活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性:“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一般都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而且至少许多研究者都相信:男女之间的性吸引一直是人类家庭进化的基础。但是不论家庭是如何产生的,它之所以能延续到现在,性生活显然是基本的因素婚姻成败的作用因素极多,性生活状况只是其中之一;但性生活缺乏协调,婚姻的维系就一定会遇到困难。”①①参见刘达临主编《中国当代性文化(精华本)---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第1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性生活的异化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变化,性生活也在发生着变革。所谓异化,是指同类事物演变成不同类的事物,从哲学上来讲,指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跟自己对立、支配自己的东西。性生活的异化指的是一些不为社会法律规范所认可,不为大多数人们道德观念所接受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如人们熟悉的婚前同居、婚外恋、性交易等,此类性关系与性行为要么与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准则相违背,要么就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都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应该说,婚姻才是性生活的惟一合法形式,换言之,婚内性生活才是惟一被社会和法律认可和允许的。可是实际生活中,不少人没有婚姻却有性生活,有了婚姻也可以有婚姻之外的性生活,这就是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而婚外恋和性交易则如两道夹板向婚姻进逼,使婚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目前正呈现着数量愈来愈多、年龄愈来愈小的发展趋势,它已成为世界性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之一。

(一)何谓婚前性行为一般意义上指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

潘绥铭教授认为,所谓“婚前性行为”至少可以从三个维度上来看:发生的时期、发生的对象和性关系的性质。

1在时期维度上,“婚前性行为”至少包括三种情况:(1)从来没有结婚的人所发生的性关系;(2)已婚者(包括再婚者)在正式登记之前的性关系;(3)已经离婚或者丧偶的人,在下一次婚姻之前所发生的性关系。

2在对象维度上,婚前性行为应该包括:(1)与后来真的结婚了的人的性关系;(2)有了性行为之后一直没有结婚;(3)性交易行为,例如嫖娼卖淫。

3在性关系的性质这个维度上,婚前性行为则需要区分:(1)偶然的性行为,例如“一夜情”;(2)时段的性行为,也就是持续了一段时间的性关系;(3)非婚同居,指的是与婚姻类似的持续的共同生活的性关系。

因此,他将婚前性行为定义为:发生在任何一种正式登记的结婚之前的性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有婚姻史,无论产生什么结果,无论双方关系是什么性质,无论持续时间长短。①目前,人们对婚前性行为所持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禁欲型的,即认为完全不可以有婚前性行为;第二种是自由型的,即认为完全可以随心所欲;第三种是双重标准型的,认为男性可以女性不可以;第四种是爱情型的,认为如果有感情即可以允许,无感情就不允许。

(二)婚前性行为产生的心理动机在我国,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道德所反对的,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这里主要指出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性交行为的心理动机。

1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现代的恋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爱对方就应该肯为对方做任何事情。结果恋爱双方很快从初恋进入到热恋,由边缘性性行为上升到目的性性行为。按目前我国性道德规范,男女恋爱期间①潘绥铭:《中国人的性生活》系列报告之十三:婚前性行为,引自《人之初》2003年第10期。

的性行为,最亲密的形式也只能是接吻、依偎、爱抚,只有在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方能发生性交行为。随心所欲的“新潮”行为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2崇尚种种性自由观念近几年来,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性文化的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不少女性认为“贞操不很重要”,有的性交后根本无所谓,并说“就那么回事”,等等。观念一变,行为随之而变,当她们的爱情还处于不知道如何理智地去驾驭生活之舟时,就被欲火烧得不攻自破,发生了不该过早发生的性行为,有的与男友周期性地发生关系,有的虽已预感到两人不可能最终成婚,但那种特殊的关系仍一如既往。扭曲的性观念使扭曲的性行为一发而不可收拾,结下了“不负责任的恶果”。

3满足对“性”的好奇与探秘心理在当今文化环境中,性已渐渐撕去了遮遮掩掩的面纱。性被认为是个人的事,只要不妨碍他人,社会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宽容。无论是在大众媒体、电影文学,还是在学术领域,性成了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话题。对于有些青年来说,已不是“谈性色变”,羞于启齿。由于许多书籍刊物偏重于性器官、性生活内容的介绍,性心理、性道德教育贫乏,加之影视中性审美镜头的增多,以及马路、大街上搂腰搭肩,抑或拥抱、接吻现象时时会映入眼帘,这种文化氛围使青年人对性的朦胧意识和好奇心理更加深化与现实化,由原来的对两性性生理的比较无知、两性单独在一起为什么会充满甜蜜感、性交怀孕是怎么回事等感到好奇,发展到要亲自去尝试、探秘,以至于在恋爱期间,主动、好奇地提出或不拒绝对方提出的性要求。

4感激男友对自己的倾慕爱恋之情这一点是针对部分女性而言的,虽然她们也懂得女子贞操十分重要,绝不应该轻易奉献,但在男友倾慕爱恋之情的不断激荡下,便坚守不住防线。有的或因男友对自己殷勤有加,在学习、生活上给自己以极大的帮助,或因男友为自己亲属解决了许多困难而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常常感到心有不安,回报、感激之情油然而生。当男友提出性要求时,担心拒绝会伤害他的心,于是把满足男友的性要求当作感激他深情厚意的回报。

5消除男友对自己不放心的担忧感,增进感情有的女子感到男友符合自己的择偶条件,是理想中的“美男子”,一见钟情,大有“过了这村没有这店”之感触,在恋爱过程中表现主动。然而,对于有些男子来讲,女方越主动,他反而自视过高,甚至产生对女方不放心的担忧感,过于谨慎起来,态度模棱两可。为了表示自己的真诚,有的女子便急匆匆以身相许,有的为了不被男方抛弃,也采取了这种所谓“能栓住男人心”、“以性锁情”的既不成熟又不明智的拙劣之举。

6使爱情关系升级

许多青年把“性”作为衡量爱情的尺码,认为只有性方能维持爱情、发展爱情。有的人认为,婚前发生性关系是恋爱的程序化要求,必经之路,提早发生,可以早日确定关系,使爱情升级、深化,加固双方凝聚力。在这种性爱观念的支配下,不少人过快地献出了自己的全部。

7维持婚约关系

北京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发生婚前性行为的青年男女中,有907%是明确婚约关系,但因种种缘故,如无住房、经济困难、工作不在一起、不到法定的最低婚龄等,迟迟不能结婚。为了维持这种婚约关系,双方经常发生性行为。

8了解对方的性功能

研究指出,这类动机多见于大龄未婚者。他们深感择偶之不易,也期望婚后能美满幸福,因而对结婚持慎重态度。他们愿意与自己满意的恋人在婚前性交,以了解对方的性功能。

9拒抗环境阻力这是爱情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反向效应。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当经过一番了解确定爱情关系后,总希望得到周围环境中的人、特别是父母亲朋的支持和赞许。但如果遭到意外的粗暴干涉,如他人干扰、父母竭力反对、亲友百般阻挠,他们不但不终止恋爱关系,反而更热情、更密切,以“生米煮成熟饭”的既成事实来拒抗这些阻力,促使恋爱成功。

10换取虚荣心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不断冲击,部分男女青年虚荣心极强,产生了严重的攀比心理和追求高消费心理。有些是为了追求财物和眼前的享受,有些则是为了丰富性体验和性经历。

以上是关于婚前性行为心理动机的10个误区,它反映出部分青年男女在性认知、性意识、性观念、恋爱观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性、片面性,应当引起教育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对于婚前性行为也有人持肯定和宽容的态度。他们认为,婚前性交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从青年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10年的时间,在青春期提前了而婚姻推后的情况下,这种性“待业期”可能就更长了,想不让他们有婚前的性是不可能的。有些人结婚很晚甚至于不结婚,也很难要求他们一直保持童贞。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另外,还有些人发生婚前性行为是出于试婚的目的。马林诺斯基在《文化论》中论述了婚前性自由的功能:“试婚是一种试验个性是否相合的办法,而且亦是一种减少性欲在择婚中的力量,有稳定婚姻制度的功能”①随着人们婚恋观的改变,人们对婚姻的考虑越来越实际,婚姻并不等同于性,而有性也不一定要有婚姻。目前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坚守的道德界线是:看和谁有婚前性关系。和自己将要结婚的人发生婚前性行①[英]马林诺斯基,费孝通译:《文化论》,第36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为,人们基本上不反对;但和未来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发生婚前性行为,是人们难以容忍的。

(三)婚前性行为的危害婚前性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尤其对于女性来说,留下的遗憾更多。第一,非婚同居关系不稳定,容易惹纠纷。非婚同居是目前年轻恋人中比较流行的生活方式,但是同居不等于结婚。很多青年这样认为,既然不结婚也同样能享受到结婚的乐趣,又何必去结婚承担婚姻的责任呢?这种对待婚姻不成熟、不严肃的态度往往导致男女双方“合得容易散得快”。事实上,同居者中“试”而不婚者大有人在;有的人即使从同居走向了婚姻,也往往由于失去新鲜感和刺激性,而给婚后生活带来调试障碍。从同居所冒风险来讲,女性在这方面更容易受伤害。如果男方是个喜新厌旧、道德败坏分子,或者根本就是个骗钱骗色的坏人,其结果必然是不少女性上当受骗,最终被遗弃,给其精神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伤痕。此外,从同居过程来看,由于担心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责任感,肯与自己一起努力去解决问题,同居者在处理家庭生活事务和经济用钱方面,往往互相留一手,容易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结果在没有法律保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婚前同居者很可能就彼此轻率地说声“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