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文化学理论提出了“人是文化的存在”的命题: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文化又塑造着人。换言之,没有人去创造文化,文化将不存在;缺少了文化,人也就缺乏了做人的起码条件。因此,当我们谈论幸福感的时候,虽然幸福感离不开经济的支撑、伦理的依托,但是我们更不能忘却文化,忘却作为一个现代人的文化权益。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称,“善就是幸福,幸福是最高的善。我们追求人生幸福的过程中就是在追求善”,“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他把善分为外在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三种,认为灵魂的善是最恰当意义上的、最真实的善,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幸福是通过“德性、学习和培养而得到的,努力是幸福获得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将幸福看作最高的善、灵魂的善。哲学家罗素在《幸福的人》一文中谈到幸福时认为:“一个幸福的人,以客观的态度安身立命,他具有自由的爱和广泛的兴趣,凭着这些爱和兴趣,同时凭着它们使他成为他人的爱和兴趣的对象,他获得了幸福。”罗素将幸福分为肉体的和精神的两种,在人际关系中指出了在安身立命基础上的爱和兴趣,以及自己成为他人爱和兴趣对象的幸福感,这是一种在物质满足基础上的精神的满足,是一种得到他人尊重与爱的心理的满足。虽然对于幸福的阐释各有不同,但是强调灵魂与精神的善与充实是获得幸福感的重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腾飞、物质的丰富,人们往往觉得物质的丰富与幸福的获得并不成正比,有钱并不能买到健康,买到尊严,买到幸福。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就曾说:“对于一切沉溺于口腹之乐,并在吃、喝、情爱方面过度的人,快乐的时间是很短的,就只是当他们在吃着、喝着的时候是快乐的,而随之而来的坏处却很大……除了瞬息即逝的快乐之外,这一切之中丝毫没有什么好东西,因为总是重新又感觉到有需要未满足。”虽然人们认为幸福感是一个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感受,其生活方式主要表现为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但是在物质丰富过程中获得了生理的满足,却常常产生了心理的失落。在腰包鼓起来后,有的人却在追求享乐过程中走向了堕落,有的人在追求文化修养中境界升华。虽然,人们认为工作、教育、健康、家庭等都是影响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物质条件不断丰富的今天,文化权益的获得、文化生活的丰富等方面已成为当代人幸福感的主要方面。
论幸福感与文化权益
现代社会文化呈现出三大冲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指标与文化精神的冲突,文化发展过程中全球化趋势与地方民族寻根意识的冲突,在文化发展中文化价值规律和商品价值规律的冲突。在这三大冲突中,人们的文化权益遭遇到了巨大的冲击。文化权益是人们获得文化教育、文化服务、文化消费等方面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是公民有质量生活的重要方面。在中国社会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文化权益的问题被提到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胡锦涛在2007年“6·25”讲话中说:“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我们必须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胡锦涛将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联系在一起,体现出了政府高瞻远瞩体恤民情的眼光与姿态。
丰富的文化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方面,文化权益是现代人获得幸福感的主要方面。有了丰富的文化生活、充分享受了文化权益,才有可能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前提下,具有真正的幸福感。从保障文化权益的角度看,现代人的幸福感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一、获得文化教育的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现代人应该具有现代文化知识,接受文化教育是现代人的基本权益。只有接受了一定的文化教育,才能在提高个人的文化水准中获得幸福感,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充分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我们开展了“希望工程”等支教工作,但是在农村文化教育、城市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老龄人员的业余文化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崇尚教育的社会中,教育水平往往成为某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每一个公民应该自觉地加强文化教育,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业余教育。在捍卫自身的文化权益中,活到老学到老,在接受不同的文化教育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文化修养,从而获得现代人更多的幸福感。
二、获得文化服务的权益。现代社会的发展将文化服务提到了一个重要地位,政府、学校、社区等都努力为公民的文化生活提供越来越好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让群众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基本意识,公共文化服务关系到公民的生活质量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公园等已成为公民获得文化服务的基本文化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注重机会均等,无论是政府官员、普通市民,还是外来工、旅游者,其在一个地方应该享受相同的文化服务。公民应该具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只有真正获得了这些文化服务的权利,才能获得现代社会生活的幸福感。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应该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三、获得文化消费的权益。马斯洛在需要层次和自我实现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体验幸福与自我决定之间的关联,他认为人们能否体验到幸福,取决于那些与人们的自我实现需要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满足情况。文化消费与普通的消费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作为消费对象的一种消费品,他们都具有商品的性质,但是文化消费更多地具有文化内涵。无论是购买一件时髦的礼物,还是观摩一场现代歌剧,其中蕴涵的文化因素使这种消费具有与一般物质消费不同的特性。现代人生活品位的提高更多地在于文化消费比率的增加,在加大文化消费的过程中,也加强了现代人生活的幸福感。现代社会应该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不断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中,满足公民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消费追求。
当代西方文化学家A.塔纳赛(A.Tanase)在《科学知识、道德意识和我们的时代的文化的人道主义理想》一文中提出了一种现时代的文化理想,倡导人们将他们所面临的生活的危机现象转变为一种积极的活动,把价值的冲突和文化的冲突转变成一种文化的对话和文化创建的参与,以全部热忱去呼唤现时代的文化理想。在当下强调文化权益中,我们也应该注重文化的对话与文化创建的参与,在享受文化成果的同时,也应该参与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出一份力,在保障了自身的文化权益的同时,也为文化发展繁荣添砖加瓦,我们才能有更多真正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