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爱灵魂自我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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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情感的爱:两种形式(2)

对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爱的这些特点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真的值得成为我们的浪漫爱情所渴望的对象吗?或者说,这种爱是否只应该留给神?“浪漫爱情也许是偶像崇拜,它把受造世界的一部分(即,一个人)放在了只应属于造物主的位置上。”这样的想法在今天已经不那么受欢迎。因为爱本身的特点让爱人们相信,他们的关系受到了神的祝福,即便他们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规范。然而,与之相反的观点的确值得人们去考虑。类似地,“人们有可能以浪漫爱情的方式去爱神”这样的观点一开始听上去也让人觉得荒谬,但如果仔细听听今天的人们唱给神的一些爱之歌,就会觉得这不无道理。那些令人惊讶的、充满了爱欲的歌词(比如,“当我感到你的手触摸我的生命……”,或者“我只想爱你,感到我的双臂环绕着你……”)常常让人难以(如果还有可能的话)把它们跟写给人的、世俗的情歌区分开。这两者有时几乎可以互换。

爱情与对神的正确的崇拜态度之间是否存在着一致性?我们暂且不去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在这堂课结束之前指出这一点:无论是好是坏,爱情倾向于赞美英雄和不寻常的冒险,认为它们是让生活有意义的关键。同时,它也降低谨慎和普通的日常经验的重要性。这样的态度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很危险。在这方面,我们下一讲要考虑的爱的另一种情感方式与爱情有着显著的差异。

8. 父母之爱与家庭纽带

当莫顿·亨特像很多人一样称二十世纪为“爱的时代”时(NHL 295),他心中想到的一定是浪漫爱情。但我们今天所知道的爱情与较早时期的爱情有很大的区别。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过去,一般而言,它遭到人们的轻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它很少走向婚姻的终生允诺;而今天,恋爱的过程被视为是合乎规范的。爱情不仅成了在道德上可行的选择,而且是未婚者的正常期待。结果,大多数人经历到的,是浪漫爱情经过稀释之后的形式,因为“障碍”相对而言不那么明显了,而且很容易通过社会所认可的婚姻而跨越。另外,因为大多数人在找到通往婚姻的爱情之前,都会经历一系列“失败的”爱情,我们的期待也大大降低了。在这样的文化中,高离婚率一点也不奇怪:年轻人花了好几年的时间(如果不是几十年的话)来不断地练习分手的艺术——每当他们的浪漫倾向褪色的时候,他们就分手!

这使人们开始怀疑,浪漫爱情究竟好不好?与更传统的“安排婚姻”体系相比,浪漫爱情作为选择生活伴侣的手段,是不实际的、无逻辑的,还常常是不道德的;而且,就像我们在上一讲看到的,还有可能完全是偶像崇拜。出于某些原因,我在自己的大部分年轻时期,对浪漫爱情的价值怀着很深的疑虑。结果,我在大学里跟教“当代婚姻”课的老师进行了一次很长的争论。因为在开始几周的课上,当这个老师讲到爱的本质与形式时,他论证说,浪漫爱情(或者按他有时的叫法:“神魂颠倒”)是爱的不成熟的形式,但它能够成为而且也的确是成熟的婚姻之爱的自然前奏(见HSLY 137)。他说,浪漫爱情与成熟的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和谐的步骤,而我认为两者完全相反,我们必须要对它们进行仔细的区分,不能混淆。那是我大学学业的最后一年,在那个学期之前的夏天,我刚刚结了婚,我想我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你看,我与我最好的朋友结了婚,没有发现那位老师提到的任何关于“浪漫爱情”的典型标志,因此我认为他在误导其他学生,鼓励他们认为,浪漫爱情是成熟的爱的合理准备。最后,我们以挑战的方式来解决我们的争论,而这一挑战使我走上了学者之路,而且最终,在有了24年的更进一步的经验(也许也多了一点点智慧!)之后,有了现在的这本书。

人随时间而改变。在我大学毕业后的那些年里,我渐渐意识到,在现代世界里,因为婚前关系中的“准浪漫爱情”完全得到了社会的接受,所以古典的、力量强大得多的浪漫爱情,往往更容易发生在已婚的人身上。理由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定义,真正的浪漫爱情,就是对你不应该爱的人的爱的感受。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描述几乎只适用于那些已婚的人。在“爱的时代”里,婚姻前所未有地让一个人成为其他所有人的“禁地”,因此反而更容易引发浪漫爱情。我会在第三部分讨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任何深深地陷入过爱情,但又经历了这种关系的破裂的人,都清楚地知道爱情的危险。它是如此吞噬一切,以至于当它失败时,我们会想要把爱本身也一起放弃掉。而如果它成功了,再多的理由也不会让浪漫爱人相信它是错的。爱情的经验中也许存在着一些“人之为人”的、基本的东西。它也许的确是偶像崇拜,至少当它走得太远的时候。而另一方面,这也许是神让我们在世间获得“天堂一瞥”的方式。如果“神就是爱”,如果浪漫爱情中有着真爱的痕迹,那么神应该站在爱人们这边。沿着这样的思路,基督教作家、爱的研究者C.S.刘易斯坦言(FL 112):“我相信,最无视法律、最肆意行事的爱人,他们对神意的违背也要少于那些画地为牢、自我保护的无爱的人。”这句话包含了既深刻又危险的真理。在这里,刘易斯并不是要容忍不道德的行为,而是把它们放在恰当的视角中。无论在生活的哪个阶段——无论是婚姻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如果我们不敢去“爱他人”,不愿意面对爱的过程可能向我们揭示出的“我们是谁”,那么在神眼中,我们就比那些在激情拥抱中丧失了关于对错的所有感觉的恋人还要糟。如果谈到爱之水,那么无论是“热”还是“冷”(不合规范,还是合乎规范),都要比“温水”(无爱)好得多;对于后者,神在《启示录》(3:16)中警告说:“我必从我口中把你吐出去。”

迄今为止,我也许太关注“热的”(浪漫的)爱了。还存在另外一种不同形式的爱,它和浪漫爱情一样富有情感,但它对每个人而言是更平常的爱,无疑也是更基本的爱。我想到的是让人清醒的“冷的”爱: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家庭之爱也叫“亲情”,称它为“让人清醒的爱”是很准确的,因为它完全不带有浪漫爱情的那些理想化的期待。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规范和传统,只要各个成员遵守这些既定的原则,他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其他家庭成员,而不需要怀疑他们之间的爱的纽带。因为不害怕被拒绝,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是浪漫爱人们做梦也无法企及的。亲情是瓦格纳所说的“道德的爱”的基础(ML 69-88);其实,总体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家庭是道德规范的社会基础。

我们之所以会对家庭之爱的永久性怀有一种“冷的”自信,是因为亲情纽带是不可能被打破的:它就像我们的血液一样是我们的一部分。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文化都称亲属为“血亲”的缘故。(当然,今天我们也许不再诉诸血液,而是诉诸由DNA所决定的基因上的一致性。但作为一种象征,DNA的象征力量根本无法与血液相提并论。)的确,有时我们会很不喜欢某些家庭成员,以至于除非我们又见到这个人,否则几乎不会想到他(她)。然而,那些让我们不喜欢的亲属,无论我们打算忽略他们多久,都无法改变谁是我们的父母、谁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这些事实。我们对家庭成员的态度往往会千差万别,因此把亲情笼统地称为“情感之爱的一种形式”似乎根本不恰当。但它的确是爱的一种基本形式。不要忘了,心脏——情感之爱的最普遍的象征——也是一种肌肉,它像泵一样把血液送往全身。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也许不认为家庭关系具有很深的情感性——至少与我们在浪漫关系中体验到的情感相比,它没有那么深——而“这种关系根植于我们的血液中”这一事实,可以被视为一种高度恰当的象征意义上的肯定,即肯定亲情也属于一种“感觉类型的爱”。我们一定要记住的是,家庭之爱(亲情)是一种几乎完全存在于我们的无意识层面的情感。(因此,这很可能是动物能体验到的、唯一接近某种显著程度的爱的感受。)甚至当你在自己的意识中对某个家庭成员的感觉是“恨”时,你与这个人之间存在着亲情纽带这个事实,仍然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我们并不因为“爱他们是有道理的”才爱自己的家庭成员;我们爱他们,是因为我们在无意识层面被设计成这样。

对“家庭成员间的爱的关系”进行规范的所有道德原则中,最普遍的原则很可能是:不允许有性关系。在大多数国家,血亲之间的性关系都是重罪。而犯了这种罪的人不仅仅被视为道德败坏,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也被认为是得了心理疾病。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为什么从一开始就一直受到禁止,这个问题仍然不得而知。现在我们知道,“近亲婚配”产下的孩子有很多健康上的隐患。然而对乱伦的禁止起源于原始文化,那时的人们很可能还没有觉察到这种危险。“性与亲情就是不能混为一谈”,人类的这种深深的自觉显得像是本能。

有意思的是,亲情之爱的基本元素与浪漫爱情的基本元素刚好相反。我们可以在图III.2中看到:障碍被不可改变的血缘身份所替代;“不道德感”被道德的对应物所替代;对性的肯定被否定所替代;而对自己的个体性的否定,被对每个人的个体性的公开肯定所替代,即便那是一个人的个体性中最原本的也可能是最令人不快的特点。显然,爱情与亲情是情感之爱的两种对等且对立的表达形式,它们的关系同厄洛斯与阿加佩在理念上的对立不无相似之处(参见图II.4)。我们将在下一讲更详细地研究这种平行性。

在所有的亲属纽带中,对我们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父母的爱,尤其是母亲对她的孩子的爱。父母之爱不仅在整体上影响着我们的个人成长,还特别影响到我们爱他人的能力。而母爱是在世上生活过的每个人都曾体验过的、最初的爱的纽带。对有些人——比如孤儿或受虐儿童——那也许是一段相对短暂或者令人失望的经历,它可能会对一个人后来的情感发展产生灾难性的影响。但这并不构成对“母亲与孩子的关系是每个人经历到的第一种爱”这种说法的否认。那种不幸的状况意味着,不是所有的母亲都善于爱,因此对有些人而言,那样的经历也许会告诉他们爱不是什么,而并非爱是什么。

幸运的是,大多数婴儿和儿童都在他们与母亲形成的爱的纽带中享受着基本上健康的体验。这是因为母性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由本能所支配,即便在人类中也是如此。很多女人在第一次分娩临近时都会害怕得发抖,说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在婴儿降生的那一刻,她们一下子就知道了。(例外的情况出现在母亲的头脑战胜本能的时候,这是听取错误建议的结果,这类错误的建议往往受到最近的技术创新的支持——就像人们当初为奶瓶喂奶而欢呼,认为奶瓶喂奶要好过哺乳。)在一个孩子的生命的最初几个月,也许是最初几年里,母亲几乎总是给予孩子(也是从孩子那里收到)最多抚慰、最多情感以及最多正面支持的人。而这些抚慰、情感和正面支持是最重要的原料,影响着我们成熟之后体验爱的情感方面的能力。因此,我们人格中的很多最根深蒂固的模式,尤其是贯穿我们一生的给予爱、接受爱的方式(包括我们体验爱情的方式,但不限于此),都根植于我们对这种基本关系的体验。

对大多数孩子的早期发育而言,第二重要但远远次于母爱的因素是父爱。让人难过的是,父亲没有跟孩子们建立起特别有意义关系的例子要远远多于母亲。这不仅是因为父亲更倾向于抛弃母亲,让她一个人照顾孩子,而不是反过来母亲抛弃父亲,让父亲照顾小孩;还因为,即便一位父亲留在母亲和孩子身边,也常常会因为太忙于工作,而不能像母亲那样对孩子产生那么强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父爱有着像母爱一样普遍的、重要的影响。尽管如此,在一个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即便亲生父亲不在身边,他(她)生活中也总会有一个位置,留给某个男性,让他替代父亲的角色。因此,父爱仍然不可避免地对每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对父爱的需要要到晚些时候才会出现,而且父爱往往有着不同于母爱的社会功能。

母爱与父爱的作用必定会随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但母亲与父亲具有生理上的差异,仅凭这种差异,就可以保证有些差异几乎是普遍的。母亲表现出来的往往是抚慰和养护,而父亲表现出来的则往往是纪律和指引。基于这一点,母亲对孩子潜意识中的厄洛斯能力的形成负有更多的责任,而父亲对孩子潜意识中的阿加佩能力的形成负有更多的责任。而弗罗姆却提出了相反的关联(AL 33-38),他认为,母爱是无条件的(就像神的阿加佩),而父爱是有条件的,它以孩子的优点为基础(就像厄洛斯之爱)。这种观点上的差异,也许是由弗罗姆所处的时代与我所处的时代之间的文化差异造成的。但更好的解释是,也许弗罗姆指的,是父母对孩子意识的发展的影响,而我指的是对无意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