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爱灵魂自我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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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情感的爱:两种形式(4)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对爱的“基本元素”的划分的几种解释,这些解释其实只是众多解释中的一小部分。例如,一种不同于上述解释的、广为人知的有趣理论,出现在C.S.刘易斯写的《四种爱》中。刘易斯在书中区分了四种爱:情爱、友谊、厄洛斯与博爱(或阿加佩)。我们在《树》的第30讲中概述了蒂里希对爱的四重划分,这种划分与刘易斯的划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只是用希腊词“epithymia”(欲爱)代替了“情爱”,用“philia”(菲利亚)代替了“友谊”。(关于爱的另外一种划分,见《梦》第29讲。)以后我们还会不时地思考其他的划分方式。这些不同的划分几乎从来都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只是代表了对爱的不同方面的强调。重要的在于,我们应该看到居于这种多样性的核心的统一性。尽管“四种爱”这样的标题可能让人误解,但其实并不存在四种(或若干种)孤立的、没有关联的爱。确切地讲,这样的划分只是为了让我们看到藏在深处的那同一种实在的不同的显现方式。这带来一个问题:那个藏在深处被我们称为“爱”的实在,究竟是什么?

研究爱的形而上学的最终目标,是让我们能把爱看成是“一种”事物,就像巨大的、看似无穷无尽的海洋一样。但我们能做到吗?也许,我们会像在《树》的第9讲中那样,不得不承认:在进行了这么多的理论研究之后,我们其实仍然不知道这一“自在之物”实际上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唯一正确的回答,用综合逻辑来说是(见《树》第12讲):既能,又不能。我们能做到,因为我们有可能看到(即,因为经验到,所以相信)爱的所有表现形式的整一性。但我们又做不到,因为我们不可能为爱给出一个绝对真实的适合于任何时候、任何场合的描述或定义。最好的做法,就是仔细思考我们拥有的一些主要选择,把它们系统地联系起来,正如我们在这门课的第一部分所做的。运用逻辑的几何学把我们对爱所做的四重区分映射到一个图形里,让我们能够以具体的方式看到,爱的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是如何在爱的实际经验中互为补充的。例如,图III.3告诉我们,亲情为阿加佩提供了非常有必要的现世基础,而浪漫爱情为厄洛斯提供了它所缺乏的永恒维度。

爱的形而上学的另一个任务,是确定爱的终点。我们在《树》的第30讲研究蒂里希对爱的看法时看到,“终点”在这样的语境中有两层含义:“目的地”或“停止的地方”。让我们先看这个问题:爱在时间中的什么时刻结束?这里我们发现了四种基本形式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这个差别为图III.3的第二层区分提供了另一种解释。浪漫爱情和阿加佩这两种形式的爱宣称自己是永恒的,在时间中看不到它们的终点。如果我们可以说“神爱我们”,那么这种爱一定是永恒的。因此,当我们将另一个人奉上浪漫爱情的神坛时,我们也让自己相信,我们那像神一样的爱永远也不会完结,无论在我们生前,还是死后。相反,爱的另外两种形式——亲情和厄洛斯——却有着明确的时间上的终点。正如我们在第4讲中看到的,苏格拉底鼓励我们,不要太依恋我们渴望得到的东西,不要在占有了它一段时间之后,仍然不愿意舍弃它。虽然我们不可能选择“舍弃”亲属关系,但我们的亲情纽带一定会被一个至关重要的时间性事件打破,这个事件最终会发生在每个人身上:身体的死亡。因为我们的血在死亡中干枯,生理上的纽带就消失了,剩下的只有生者脑海中保留的关于死者的记忆。如果我们所爱的亲人去世了,他或她就仿佛突然搁浅在时间中的某个“沙滩”上,而我们这些活着的人继续在时间的海洋中驶向远方。

对“爱的时间性终点”的不同理解也让我们进一步看清楚,为什么婚姻更是亲情而不是爱情的表达(至少传统文化是这么认为的)。浪漫爱人们将目光投向坟墓的另一边,他们的爱将在那里实现永恒,他们甚至满足于“只有死后才能在一起”的想法。他们渴望体验到罕见的“永恒的瞬间”,时间在那个瞬间仿佛停止了——例如,在一个人的温暖的怀抱中。对很多恋人而言,在永恒的死亡之岸彼此相拥,这是实现梦想的唯一现实的希望。相反,在婚誓中,两个人允诺彼此相爱,“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如果一个先于另一个死去,活着的人可以自由地去爱,也可以再次结婚。因为,就像当一些心怀恶意的宗教领袖质问耶稣这种做法的后果时,耶稣说,在死后的生活中,“人们也不娶也不嫁”(《马太福音》22:30)。我们仍然要暂时放下这个重要的主题,等到第三部分再详细讨论。

先把“爱在时间中的终点(或者,没有终点)”这个问题放在一边,让我们简要看一下另一个相关的问题:爱的目标(或目的)是什么?我们在第二周课程的结尾看到,两种形式的理性之爱的核心目的都是促进自由,尽管是以相反的方式:厄洛斯在占有爱的客体一段时间之后,会努力摆脱爱的客体;阿加佩则悖论性地将绝对的自由赋予那些愿意被神绝对占有的人。两种形式的情感之爱则表现出对同一个目标的相反的态度,这个目标与“自由”相对应,但又非常不同,它就是“死亡”。这两种情感之爱对死亡的态度是相反的。这初听起来让人有些惊讶,但只要我们想想下面这一点,就会明白了:浪漫爱人渴望超越死亡的永恒结合,家庭成员则庆祝他们现在结合,直至死去。那么哪个目标是首要的?是自由,还是死亡?这一次我们又要说:只有运用综合逻辑,我们才能给出既准确又有意义的回答。例如:通过将自己给予另一个人,我成为我自己(我置身自由中);并且,通过将他人接纳到我自身中,我忘记我自己(我置身死亡中)。跟往常一样,只有揭示爱的四种基本元素之间的各种悖论性的相互关系,我们才能获得对“爱的实在”的最精确的描述。

在今天的课程结束之前,我愿指出浪漫爱情与亲情纽带的另一种区别:因为我们的灵魂扎根于我们的家庭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家庭关系所决定,所以亲情主要是一种心理上的(心灵上的)感受;相反,浪漫爱情是一种原型式的哲学性感受——如果真的存在过纯粹的浪漫爱情的话。因为,正如我们在《树》的第一部分看到的,哲学家(尤其是形而上学家)一直想跨越的障碍,也许是我们能想象到的最大障碍:设法认识不可能认识的事物,即,“最终实在”本身。关于哲学家的浪漫追求的一个有趣、神秘而又隐喻性的表达,是人们所说的“哲学家之石”。有意思的是,在二十世纪,这个隐喻在心理学家那里反而比在哲学家那里派上了更大的用场(见《梦》第13讲)。对“哲学家之石”的寻求就是对一种秘密知识的寻求,这种知识能向人揭示出这个人的真实本性,并在同时赋予他(她)经历浪漫爱情的奇迹的能力:与跟自己的性别、灵性相反的人相统一。既然我们的兴趣既不是纯哲学式的,也不是纯心理学式的,而是“爱灵魂式的”(见第3讲),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新词——“爱灵魂者之石”,用它来象征我们对爱的定义的追寻。这种定义既包含两种形式的理性之爱,同时又包含两种形式的情感之爱。

在否认了为隐藏的、根本的“爱的实在”命名的可能性之后,让我反过来冒险一试。我要提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你想找到这样一块统一之“石”,以实现爱灵魂者的既浪漫又以家庭为基础的理想,那么将爱定义为“个人的结合”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爱的所有表现形式都在要求,爱的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作为个人而存在,或者是作为个人而行动;而且,爱要求这样的行动会产生蒂里希(与柏拉图相承)所说的“向着分离者的统一”的驱动,或伽达默尔(与海德格尔相承)所说的“视阈”的融合(见《树》第18、30讲)。(因此,当我们说某个人爱某样事物,比如汽车时,只有当这个人将自己个人的某些特性倾注到这件事物上,并且这个人的做法能够鼓励双方产生对统一的共同体验时,用“爱”这个词才是恰当的。)为了给这种抽象的表达赋予内容,我们必须研究这种“个体的结合”如何体现在我们对爱的具体经验中。而这正是后面的课程要做的。我们将以“对人的本质的常见的三重划分”(见《梦》第4讲)为指导来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将研究“个体的结合”所涉及的身体方面(人类的性的蒸汽之云),第三部分将关注心智的方面(冷凝的婚姻之冰);第四部分研究的则是作为灵性经验的“个体的结合”(充溢着水的友谊之河)。

供深入思考/辩论的问题

1. A. 对另一个人的浪漫爱情是一种偶像崇拜吗?

B. 有可能以浪漫的方式爱上神吗?

2. A. 我们可以选择爱上某个人吗?

B. 浪漫爱情真的可以是永恒的吗?

3. A. 已婚夫妇有可能以浪漫爱情的方式爱对方吗?

B. 有可能对某个家庭成员既爱又恨吗?

4. A. 人们为什么常常认为神是一位男性?

B. 父爱与母爱的区别是什么?

推荐读物

1. C.S. Lewis, Allegory of Love: A Study in Medieval Tra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C.S.刘易斯:《爱的寓言:中世纪传统研究》。

2. The Letters of Abelard and Heloise, tr. Betty Radice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England: Penguin, 1974)。

《阿伯拉尔与海萝丽丝书信集》。

3. Denis de Rougemont, Love in the Western World, especially Book I, “The Tristan Myth” (LWW 15-55)。

丹尼斯·德·鲁日蒙:《西方世界的爱》,尤其是第一卷“崔斯坦的神话”(LWW 15-55)。

4. Dwight Hervey Small, Design for Christian Marriage (Old Tappari, N.J.: Fleming H. Revell company, 1969), especially Chapter 6, “Infatuation: Facts and Fictions”, pp.129-151.

德怀特·斯莫尔:《基督徒婚姻之设计》,尤其是第6章,“神魂颠倒:事实与虚构”。

5. Rollo May, Love and Will (London: Collins, 1969)。

罗洛·梅:《爱与意志》。

6. Erich Fromm, The Art of Loving, especially Chapter II, “The Theory of Love”(AL 13-61)。

E.弗罗姆:《爱的艺术》,尤其是第二章,“爱的理论”(AL 13-61)。

7. C.S. Lewis, The Four Loves (FL)。

C.S.刘易斯著:《四种爱》(FL)。

8. Irving Singer, The Nature of Love, vol. 2, Courtly and Romantic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欧文·辛格:《爱的本质》,第二卷,“典雅的与浪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