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开放婚姻的理论拥有这些强有力的论点,但它的致命弱点在于,夫妻双方都知道,自己时刻都有被其他人、被某个“更好的”人代替的危险。这是所有开放婚姻的必然特征,因为协议总是可以修改的。这个特征给开放婚姻造成很大的麻烦,这是因为人们尽管可以有多个性伴侣,但婚姻伴侣只能有一个。因此在开放婚姻中,没有什么能保证(没有信约来确保)谁永远是谁的婚姻伴侣:与其他人的每一次尝试,都有可能会促使人取消原有的契约,跟更有吸引力的人另立契约。开放婚姻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它一方面想解决人们面临的真正的问题,即,人们渴望同时拥有多重爱的关系,一方面却不去质疑西方社会所倡导的单偶婚制的神话。开放婚姻等于在说:考虑到法律要求我们一次只能跟一个人结婚,那么就让我们允许自己的伴侣拥有充分的自由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开放婚姻的弱点恰恰在于这个“考虑到”,因为这意味着一个人的所有性伴侣(无论是正式的婚姻伴侣,还是公开的婚外情所涉及的伴侣)都永远不能确保这个人会永远忠于对自己的爱。
有一种方式能让人既享受开放婚姻的优点,又不必遭受它那些严重的弊端的折磨。那就是放弃关于爱的世俗解释,不再把爱视为契约,而是从宗教的角度看待爱,把爱视为与神的信约。我把这种异于常规的婚姻形式叫做“多方忠诚婚姻”。多方忠诚婚姻要求人们部分地回到多偶婚制,但不要像传统的多偶婚制那样不公平地对待女性。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当一个已婚的人感到被其他人吸引时,他(她)可以顺应这样的感觉去行动,前提是他(她)愿意把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当做对终生的允诺的表达。多方忠诚婚姻合法化可以给人带来这样的益处:那些不想用一时的放纵(即,短暂的婚外情)来满足自己的性欲的人,还有那些意识到长期的婚外情会给牵涉其中的每个人(即,夫妻二人、他们的孩子以及不能享受社会承认的身份的“第三者”)带来损害的人,他们现在可以在合法的多偶婚制中,同时与几个人发展负责任的、做出终生允诺的关系。这就是“多方忠诚”的含义:同时忠诚地爱多个伴侣。
为了让多方忠诚婚姻能够顺利进行,为了让它给人们带来更多益处而不是更多伤害,我们需要设定一些限制条件。最重要的限制条件是,每个新的婚约都必须征得当前所有婚姻伴侣的同意,而且必须以大家都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如果人们能认真对待这个约束,它将大大限制婚姻关系可能会达到的复杂度,因为牵涉的人越多,越难以达成一致。只要人们能遵循这样的原则,这种婚姻形式就能让人们去发挥它的所有积极方面,而不会受到消极方面(例如,“性关系”与“终生的爱的允诺”之间没有联系)的影响。实行多方忠诚婚姻的人拥有的婚约不太可能超过两到三个,因为他(她)会感到需要对每个伴侣都保持忠诚。尽管一个人的爱的能力也许像是肌肉,越用越发达,但一个人的时间绝对更像是蛋糕:我们只有有限的供给,只要一天结束了,就再也没有更多的“蛋糕”去四处分发。而且就像运动过度会导致肌肉严重受损一样,多方忠诚婚姻要想取得成功,人们必须慎重而诚实地衡量自己的能力和限度。
另一个限制也许应该是,已经结婚的人不能再加入另一个婚姻。就是说,只有未婚的人可以与已经结婚的人结婚。一个人如果已经属于一个婚姻(无论是不是多方忠诚婚姻)就不能再与另一个婚姻中的成员单独达成婚姻的约定,因为如果这样做,就会引发极度复杂的局面,如果走向极端的话,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例如,如果有AB两对夫妇,如果A婚姻中的妻子与B婚姻中的丈夫结婚,那么他们的关系就几乎不可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与前面的婚姻关系相容,A婚姻中的丈夫和B婚姻中的妻子几乎一定会被亏待。)根据《旧约》,只有当一个男人与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时,才算通奸,因为犹太人相信丈夫拥有自己的妻子,因此妻子对其他婚姻而言不再是“可能的”了,而丈夫却可以。但如果我们放弃《旧约》的性别偏向,反对通奸的律法可以改成:如果你(无论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已经结婚,你就不能再跟任何已婚的人结婚。
多方忠诚婚姻放宽了我们目前对婚姻的假定,这种做法能让人接受吗?我将在下一讲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但首先,在这一讲结束之前,我想介绍一下约翰·李在《爱的色彩》一书中提到的另一个隐喻。《爱的色彩》是与《开放婚姻》同时期的著作,书中分析了被我们称为“爱”的很多种不同的体验。李区分出九种不同的爱,并把它们映射到一个圆上,圆的中央有一个三角,并用整个光谱的颜色为圆和三角进行了着色。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与“彩轮”交汇的地方分别标上了“玩伴之爱”、“厄洛斯”(欲爱)和“同事之爱”,它们的颜色分别是蓝色、红色和黄色。三角形的三条边上,玩伴之爱与同事之爱之间是“实用之爱”,玩伴之爱与厄洛斯之间是“疯狂迷恋”,厄洛斯与同事之爱之间是“阿加佩”(牺牲之爱)。这三种爱与彩轮上相对应的三种爱的颜色分别是:绿色、紫色和橙色。李认为,这些不同类型的爱之间的机制在很多方面就像彩轮的机制一样。例如,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定义知道颜色是什么,我们必须亲眼看到各种颜色,并拿它们互相比较,才能区分出不同的颜色;同样,我们必须亲身经历爱的不同方面,然后才可能知道我们究竟在说什么。
关于爱的属性与形式,李有很多有趣的论点,今天我们没有时间详细探讨。但我要提一下他的理论的一个明显的推论:如果爱有这么多差异悬殊的呈现方式,那么显然,在每一种爱的关系里,我们往往只会关注这些基本类型中的一种或有限的几种。只有理想主义者才会期望能在一种关系里满足我们对爱的全部需要。在友谊中,我们当然没有这么理想化的期待,但为什么那么多人对婚姻有这样的要求?原因之一也许是,大多数人不愿意质疑单偶婚制的神话。如果我们能怀疑这个神话,就有可能以新的方式看待婚姻关系:婚姻就是我们向每个伴侣允诺,至少要在一个方面(一种颜色)上充分满足他(她)对爱的需要;只要一个伴侣所满足的需要不与其他伴侣满足的需要相互冲突、相互竞争,那么多方忠诚关系就会像朋友间的关系一样在婚姻中奏效。
我们将在下一讲——第三部分的最后一讲——就这种假设展开更详细的研究,我们尤其要讨论前面提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嫉妒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都很难平均分配自己有限的资源,所以伴侣间的嫉妒也许会让任何形式的多方忠诚关系成为不可能实现的空中楼阁。
27. 神的嫉妒与婚姻中的偶像崇拜
“只有‘基督’是永恒的!”几年前,一位同事斩钉截铁地对我说。当时我们在激烈地争论爱与友谊的本质。他告诉我,他相信我们的友谊必定会结束;而我回答说,我相信爱是永恒的。起初,他的反驳令我惊讶而且困惑。但后来我越是反思他的话,越能理解他的立场。
在大多数西方社会中,人们对“以浪漫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关系”这种婚姻观深信不疑,以至于它几乎成为一种偶像崇拜。就是说,人们崇拜婚姻,仿佛单偶婚制就是神!这种不幸的习惯导致的负面后果是,当婚姻失败时,一方或双方也许会抱怨神;还有可能,一个人如果把婚姻成功与宗教信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那么当离婚发生时,他(她)也许会连宗教信仰也一起放弃。这非常可悲。因为我们人类就像坦塔罗斯一样,必须要面对“我们不是神”(至少在我们尘世的生命形态中不是)这个事实。我们会死。而我们的爱也会陈旧、冷却,最终死去。我(以前的)朋友是对的:爱的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因此当我们以为它们可以时,我们期待得太多了。然而,死去的爱会复活吗?
其实,宣称“爱是永恒的”,这之中仍然包含着一种重要的真实的成分。因为《圣经》告诉我们,神(基督)就是爱(《约翰一书》4:8,16)。因此,如果在我们想要爱世人的微薄的努力中,我们真的参与了“基督”的永恒之爱,那么我们的爱其实就具有了一个永恒的维度,哪怕在很多情境中(例如友谊,例如很多婚姻),爱在时间之中有一个“到期日”。即便当一种爱的关系结束了,就是说,我们与爱人的联系在时间中断绝了,但如果我们真的爱过,那么这种关系中的某种永恒的东西会依然存在。
被我之前的朋友称为“基督”的永恒的维度究竟是什么?我相信它就是友谊。这当然是我们整个第四部分要研究的主题,因此我们暂时不需要在这里详细讨论。现在我只想指出,对成功的婚姻而言,友谊至少是与性亲密同样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友谊也许是重要得多的因素。因为,友谊能提供所有必需的、灵性的(永恒的)因素,帮助人们把婚姻中可能会出现的冲突和失望转变为潜在的、促进个人成长的机会,让我们的生命因此而变得丰富。在婚姻关系以及很多朋友关系中,最妨碍人们实现这种潜在的机会的因素,是伙伴之间对对方的其他的重要友谊关系的嫉妒。
是什么导致了嫉妒?我在第26讲提到,一个人越是认为(或希望)自己有权独占另一个人的生活的某个(或某些)领域,就越有可能感到嫉妒。如果我跟一个朋友说好,每周四跟他一起打网球,但有个周四他打电话给我,取消了我们的安排,但后来我发现那天他跟别人一起打网球了,那么我很可能会感到嫉妒。同样,如果一个丈夫认为,只有他有权利温柔地抚摸他妻子的身体,那么当他看到其他人拥抱她时,他也会有同样的感觉。嫉妒往往会成为爱情关系的特征,这是因为性关系具有权力游戏的一面(见第10讲)。而问题是,在婚姻中,这种“游戏”经常会变成一场战争!我们可以认为,不同于常规婚姻的婚姻形式——比如多方忠诚婚姻——其实是希望能够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处理爱情关系中的权力游戏的负面因素。但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有权利嫉妒我们的爱人吗?嫉妒是一种健康的态度吗?还是说,它总是破坏性的?
嫉妒无疑是很多爱人喜欢在被爱者身上看到的态度。浪漫爱人尤其会把嫉妒解释为对方爱自己、在乎自己的证明;有意做一些事情激起对方的嫉妒,这也是爱情关系中的常见策略。这种策略绝对是一种权力游戏,因此它也有风险:对方的反应也许不是嫉妒,而是一刀两断!但如果这种策略取得了成功,感到嫉妒的一方就有了改变自己的动力,努力让自己变得更符合对方心目中的“完美爱人”的理想。因此这种游戏可以成为对爱人的诚意的考验。然而在上述情况中,无论是嫉妒还是有意引起对方嫉妒的心理,都是关系尚不成熟的标志;我相信,其他情况下的嫉妒也是如此。只有当爱人们对彼此的爱感到不确定时,才会产生嫉妒。爱的关系越成熟,爱人们越愿意对方有其他的朋友、其他的关系,以便让对方满足自己无法满足的需要。这是多方忠诚理论的本质。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应该走多远?多方忠诚是不是应该只是友谊的特点?我们应该像前一讲提到的那样,把它扩展到婚姻的领域吗?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想就嫉妒问题再提出一个要点:在《圣经》中,嫉妒只在一种关系中是合法的——神与人类的关系。《圣经》中有49段文字出现了“善妒的”或“嫉妒”这样的字眼。其中将近一半(21段)是正面的陈述,指的是当人类把其他事物看得比我们对神的根本的爱更重要时,神对人类的嫉妒(见《出埃及记》20:5;34:14。《申命记》4:24;5:9;6:15;32:16,21。《约书亚书》24:19。《诗篇》78:58;79:5。《以西结书》16:38,42;23:25;36:6。《约珥书》2:18。《那鸿书》1:2。《西番雅书》1:18;3:8。《撒迦利亚》1:14;8:2。《哥林多前书》10:22)。而人类的嫉妒无一例外地遭到明确的否定。而且有很多例子告诉我们,一个人对他人的嫉妒会直接导致可怕的后果。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几次撒拉的故事(第21、22和23讲),她嫉妒夏甲,于是操纵丈夫亚伯拉罕,迫使他把自己的一部分家人送走。《旧约》认为嫉妒是不恰当的情感,它提出的“嫉妒律法”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这一点。按照这条律法的规定,如果丈夫对妻子感到嫉妒,怀疑她不贞节(《民数记》5:14—31),司祭就应该执行一次献祭,来决定丈夫的怀疑有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