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段落都暗含着这样的看法:对人类而言,嫉妒是不健康的状态。对于嫉妒的丈夫,如果司祭执行仪式的结果表明妻子没有背叛婚誓,那么丈夫的感觉就是错的;而如果她的确违背了誓言,那么丈夫要么与她离婚,要么仍然接受她。无论是哪种情况,丈夫都必须停止嫉妒。为什么?因为人类的嫉妒几乎不可避免地具有破坏性;它表明一个人太在意某样东西了,或者是在以错误的方式(即,自私的、不从爱人的利益出发的方式)在意某样东西。正如《箴言》所说(27:4):“忿怒为残忍,怒气为狂澜,唯有嫉妒,谁能敌得住呢?”《雅歌》也唱道(8:6):“嫉恨如阴间之残忍。所发的电光,是火焰的电光。”
《新约》也反复警告人们不要嫉妒(见《罗马书》13:13。《哥林多前书》3:3。《哥林多后书》12:20。《迦拉达书》Gal. 5:19—20)。唯一的例外是《哥林多后书》的第11章第2节,保罗写道:“我为你们起的嫉妒,原是神那样的嫉妒。”但即便是这里,也仍然表明《圣经》认为只有神才可以嫉妒。当我们对他人感到嫉妒时,我们就把自己放在了神的位置上,把我们自己和(或者)我们的爱人变成了偶像。《圣经》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赞成人的嫉妒,那就是当我们代表神去嫉妒的时候。甚至是在婚姻中,嫉妒也表明一个人想让自己像神一样受到崇拜;这种态度之所以不恰当,是因为它表达的无非是一种失望:认识到自己的伴侣终究是人而不是神的失望。《圣经》自始至终都不赞成人的嫉妒,认为这不是人应有的态度。这种立场与它不支持浪漫的单偶婚制理念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单偶婚制却被人们当成了婚姻的常规模式(见第21讲)。
第26讲为我们勾画的两种不同于单偶婚制的婚姻模式看上去也许没有那么浪漫。但这也许不是坏事,因为浪漫爱情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见FB 190)。其实,四种类型的爱如果割裂开来,每一种都会演变为相互依赖的关系。孤立的厄洛斯之爱总会滋生成瘾的行为(像依赖药物一样)——但并不一定是两个爱人沉溺在一起,因为真正的厄洛斯爱人,就像我们在第4讲看到的,会一个接一个地追逐爱人,从不保持忠诚,需要一旦满足,就会立即放弃对方。亲情也会滋生依赖:家庭有时会成为个人成长的最大障碍。当父母对孩子保护过度的时候,当家庭成为注意力的唯一焦点、没有外向的自我牺牲与之平衡的时候,都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依赖。如一个人还没有建立起清晰的自身感就开始作出牺牲,那么就连孤立的阿加佩之爱也会是不成熟的,会变成成瘾的嗜好。婚姻的基础如果不是这四种爱的成熟的平衡,难免会受到上述问题的困扰。
在范诺伊看来(SWL 140-141),健康的爱情关系应该是:爱人们想要在一起,尽管他们并不需要在一起。感到需要跟爱人在一起,这是相互依赖关系的证明。单偶婚制的基础恰恰是对关系中的排他的安全感的需要,因此它往往鼓励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依赖。范诺伊认为(182),在爱的天平上,单偶婚制的排他性把过多的重量放在允诺的一端,这必然会导致婚姻丧失激情。而激情一旦丧失,双方必然不再渴望待在一起,因此他们的爱也就死了。尽管范诺伊的观点看上去可以成立,但这不意味着,为了使夫妻之爱保持活力,唯一的途径就是鼓励对方有婚外情——就像奥尼尔建议的那样。事实上,我们曾在第23讲提到,孩子的降生也会起到同样的作用:家庭中第三个人的出现打破了夫妻间原有的排他关系。它要求这对夫妇进入多方忠诚关系:现在他们不仅要爱对方,还要爱他们的孩子。孩子的出现会在夫妻之间激起新的浪漫(孩子成了他们之间必须跨越的障碍),懂得利用这一点的夫妇也许不需要其他途径就能让他们的爱的汁液继续流淌。
然而,更极端的多方忠诚关系(即,同时跟不同的伴侣结婚)是不是真的行得通?或者它代表的只是向旧有的、男性统治的婚姻态度的倒退?女性主义者已经让我们相信,女性不应该被当成低于男性的性别,她们应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一个社会一旦接受女性主义者的洞识,就会通过立法来反对重婚,以保护那些弱小的、无法让自己免遭男性侵害的女性。我完全理解并承认这类法律在一段时间内的意义,它能够扭转传统的一夫多妻制的负面影响(例如,人口过剩等)。然而,一夫多妻的负面影响如果已经消除,如果在某个社会里,大多数人已经愿意而且能够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那么,不允许一些女性选择在她们看来也许是最好的婚姻方式,是否也是对女性的冒犯?继续保留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的、与现有的社会情况不再适宜的法律,就好比让一个曾经有一条伤腿的人,在伤愈后继续拄着拐杖走路。这样做很可能会把没受过伤的腿也毁掉,就像理想化的单偶婚制毁掉了至少一半的现代婚姻,因为它迫使那些无法接受单偶婚制的限制的人陷入偷情、离婚等局面。对多方忠诚婚姻加以禁止的法律对男性(另一条腿)十分不公平,就像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对女性不公平一样。
基于男人和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男人比女人更倾向于想拥有多个配偶,他们也更能够应对这样的关系。女人往往不像男人那样喜欢竞争,更愿意相互合作,因此比男人更愿意允许对方有多个伴侣。因此,新的婚姻制度可能会产生较多的一夫多妻的婚姻组合,而不是一妻多夫。尽管如此,为了公平起见,如果一个女人想有多个丈夫,法律不应该阻止她。例如,如果一个女人已经跟另一个女人共有一个丈夫,她仍然可以自由地与第二个男人结婚,只要她的第一个丈夫同意,而且第二个男人当时还没有结婚。然而就像我们在第26讲讨论的,一个人一旦已经结婚,就不能再卷入其他的婚姻关系里。这样做符合《圣经》的婚姻理念: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个人的终生纽带。这种设计也避免了家庭破裂的悲剧:人们不必再像现在这样,一旦发现对方有外遇,受伤害的一方就会要求结束婚姻。这条原则还可以避免过于复杂的关系:如果不同的多配偶婚姻中的成员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结婚的话,婚姻关系就会变得异乎寻常地复杂。
然而会有人愿意跟已经结婚的人结婚,成为“二号配偶”,甚至是三号、四号吗?把常规婚姻理想化(或者也许是偶像化)、认为常规婚姻是唯一可能的婚姻形式的人一定会觉得,不太可能有谁真的会更喜欢我所提出的这种婚姻形式。如果婚姻制度真的像我建议的那样有所松动,很可能绝大多数人仍然会选择常规的婚姻形式——至少在一开始。正如神婚这种选择(见图VIII.1)只对极少数人(例如,那些愿意成为修士或修女的人)而言是恰当的,多方忠诚婚姻可能也是只对少数人合适的最佳选择。那些仍然把单偶婚制视为唯一的婚姻形式的人,当他们的夫妻之爱受到第三方的挑战时,他们当然更愿意离婚、再结婚,而不想同时拥有两种婚姻关系。然而我们现在的婚姻制度为什么要用这些人的偏好去限制那些愿意维持现状、愿意尝试在一生中同时爱两个(或多个)伴侣的人的自由选择?即便一千个人当中也许只有一个人愿意跟已婚的人结婚,法律就应该宣布这些少数人的选择是非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