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什么是行政
行政,在英文中为Administration,内含有执行、施行和管理之意。在现代社会中,管理已经渗透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要毫无例外地实施管理。国家行政组织是随着国家产生而出现的国家政权组织,为了推行政务、履行职能,也离不开卓有成效的管理。由于行政组织的管理是一种重要的、特殊的管理活动,为了使其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区别开来,人们习惯上把这种管理称为“行政管理”,或简称行政。
那么,什么是行政?行政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如“行其政事”、“行其政令”、“周公、召公二相行政”等。这里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在国外,也很早就出现了行政这一概念。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使用行政这一术语。他所说的行政即执行政务之意。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行政的理解一般是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那么,应当怎样规定行政这一概念呢?马克思曾经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尽管不是对行政作定义性的描述,但却指明了行政的主体及其职能。因此,可以这样理解行政,所谓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拥有行政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的构成要素
行政主体、行政职能、行政对象、行政目的是影响国家行政运营的主体要素,是国家行政的构成要素。
①从行政主体来看,国家政府和公共事务的推行和管理,是经由行政组织来实现的。现代行政组织不同于历史上的行政组织,以前的国家机构分化程度较低,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构往往将其他国家职能兼容并蓄。现代行政组织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它是专指代表国家执掌行政权力,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现代化社会是行政化的社会,行政管理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更好地进行行政管理,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行政组织。因此,行政组织是确定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所要涉及的第一要素。
②从行政职能来看,政府组织在整个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基本职能是管理职能。如前所述,管理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它不仅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又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实践的各个领域。然而,行政管理不是一般的管理,而是社会各种管理中最重要的管理。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行政事务实行直接的和具体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行政管理与其他社会管理比较起来,层次高、范围广,具有运筹帷幄的战略意义。因此,确定行政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不涉及行政职能这一问题。
③从行政的对象来看,它不是对社会某一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而是对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其自身事务在内的整个行政事务的管理。如果说,古代社会由于其社会实践的局限和社会关系的简单使得行政管理的范围较为狭窄,那么,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和拓展,行政管理的范围空前扩大了。它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财政、金融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各个部门,也渗透到诸如环境保护、空间开发、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社会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提供如此广泛的管理和服务。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只有通过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
④从行政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管理。行政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核心,行政组织的管理活动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的进行,影响着社会的总体效率。因此,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行政组织,必须建立合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为社会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进而推动社会的稳步发展。
第二节教育行政组织
教育行政组织是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规章制度等,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或部门。
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类型:①中央集权制。根据教育事业是国家事业的观点,建立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教育事业。凡地方办学,必须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国是这一类型的突出代表。②地方分权制。地方自治办教育的思想占统治地位,中央政府只处于指导和资助的地位。美国、联邦德国属于这一类型。③中央与地方合作制。这是一种介乎于上述两种之间的制度,如英国与日本属于这一类型。上述3种类型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缺点。第一种类型主要能充分发挥中央办教育的积极性,但容易脱离各地方实际,束缚地方办教育的创造性等。第二种类型一般能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等,但也容易造成各地自行其是、制度纷杂、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缺点。第三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前两种类型具有的缺点,但实际上都还未臻完善。因此,各国仍在不断改革自己的教育行政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一级设教育部,省、市、县三级分设教育厅(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均受中央统一领导。这一组织形式在建国35年的实践过程中,曾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参照各国有关的先进经验,作过多次或大或小的改进,并且仍在作进一步的研究改革之中。中国的教育事业,现在一般采取国家办学等方式进行,因而在教育管理上,既有代表国家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也有代表企、事业部门领导和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前者是国家或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后者仅属一个系统或部门的教育行政工作单位,在本系统或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各类学校教育工作,但也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系统和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要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须经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有关财务、人事、教务等一切学校工作,均由举办的团体或个人自行负责管理,并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节中央教育行政部门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一般称教育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如法国,教育部的权限相当广泛,有领导、检查或监督全国公、私立教育机构,确定学校教育的政策、原则,统一规定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以至考试的内容、时间等权力。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如美国,教育部的业务活动范围则受到很大限制,在国会通过的《教育部组织法》里仍强调“关于教育的权限和责任,保留给州和地方学区以及州所规定的其他机关”。英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称教育和科学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则既非严格的中央集权制,亦非绝对的地方分权制,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合作制的类型。
从各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总的情况看来,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彼此取长补短来组织领导教育事业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国家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教育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制订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行政法规和学制等重要制度,制订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②制定普通教育(包括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体方针、政策等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定普通学校师资管理的原则、办法和师资培训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普通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流。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技术教育工作。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质量要求和专业目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组织制订参考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组织高等院校教材的编选、审查和出版工作,制定高等院校干部和教师管理的方针、原则、办法及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统一指导和组织全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领导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电视、广播大学和各种形式高等学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制定机关、团体办学及民办学校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⑥制定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组织少数民族教育工作。⑦负责与各建交国家政府间进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门的国际学术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关计划、组织和人员往来的工作等。教育部设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业务部门也都设立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教育事业。
1985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撤销教育部。
第四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各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权力大小不尽相同,担负的任务和职能也各异。大体说来,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实际上是中央教育部的代行机构。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州或省一级教育行政机构则在举办本地教育业的所有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教育行政权力。教育行政实行中央与地方合作制的国家,如英国,各地区教育行政单位设有议会、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等机关。议会兼有决议和执行权,但实际行政权力委托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行使。法国的教育行政组织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为防止过分集权的弊端,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采取了从中央到地方广泛设立教育咨询机关的办法,除中央设“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之外,大学区设审议会,省设初等教育审议会,责成教育专家对教育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供政府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它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中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指导。
在中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自治区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在厅、局下,一般设有主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工农教育、计划财务、体育卫生、人事、机关行政等工作的处、室。还领导省、市、自治区级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学研究室、教育期刊编辑部、教学仪器公司、电化教育馆、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学校等事业单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是省或自治区的派出机关)教育局。在局下,一般设有主管普通教育、工农教育、体育卫生、计划财务、人事和机关行政等工作的科、室。还领导市、州、地区级教学研究室,教师进修学院、教学仪器供应站、电化教育站(队)、电视大学和函授辅导站等事业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般是:县(市)教育局(科)。在局(科)下,一般设有主管教育、计划财务、人事、机关行政等职能和工作的科(组),以及县(市)级教育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或师资进修班)等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