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校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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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2)

(三)毕业设计的组织

精心组织毕业设计及其具体环节,是提高质量的重要方面。毕业设计应由教研室全面负责,并指定专人做好组织安排工作,编制有关毕业设计的大纲、任务书及指导书,使统筹安排指导力量。

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答辩或考试的方式。各系(部)要按专业或学科成立答辩委员会或考试小组,要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主任委员或组长。

第六节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总结性作业。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基本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授予学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求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它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一般包括:摘要、引言和评述,主要内容(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和结果的讨论(总结),以及参考文献等部分。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中国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论文,组织答辩,就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作出建议,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对于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不仅要努力争取一个较好的结果,同时还要注意论文工作全过程的训练。研究生的论文强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提倡研究生结合导师所承担的国家或生产单位提出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科研任务结合起来,把研究生的力量用到完成科研任务中去。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公正地评价论文水平,提出学术评语,并根据论文答辩情况,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论文答辩的范围主要是对论文本身提出问题,要答辩人作出答辩说明,使对论文有关的基本知识及所学课程也要进行必要的提问和质疑,以检查答辩人对该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第七节学分制

学分制是高等学校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分为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例如,凡需要课外自习的课程,以每周上课一课时,读满一学期并经考试及格者为一学分;不需要课外自习的课程,如实验、实习,以每周上课二三课时为一学分。学生读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方能毕业。学分制可以作为教学计划制定,课时分配、教师工作量安排等计算的依据。

学分制计算:一般以每一学期的每周授课时数、实验和实习时数以及课外指定自习时数为学分的计算依据,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要求给予不同的学分,并规定各种专业课程的不同的学分总数,作为学生毕业的总学分。每一学年和学期修习的学分并不平均分配,以4年制大学为例,一、二年级主要修习基础课程,每学期规定修习课程的学分较多;三、四年级修习专门课程,每学期规定修习的课程学分较少。美国从19世纪70年代起开始实行学分制,现在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已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并不划一,因而所规定的学分总数并不一律。美国有的大学规定4年内修习120学分,有的大学规定修习360学分,也有规定修习500以上学分的。二年制社区大学和其他短期大学也实行学分制,其毕业学分总数相当于4年制大学前2年的学分总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推行美国高等教育学制,大学也全部实行学分制。根据文部省统一规定,4年制大学所应修习的学分总数,最少要达到124学分,方能毕业。其计算方法一般以30学时的授课计作1学分。英国只有少数大学实行学分制,而所采用的学分制称为课程单元制,一个课程单元相当于60~70小时的讲授课程或150小时的实验课,而在第三学年的课程则以积点为计算单位,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分量不得低于20积点。法国大学不采用美国式的学分制,实行等值单元制。一般要求修习16单元的必修课程和4单元的选修课程,方能毕业。西德大学采用周学时制,4年的周学时总数为203~210学时。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大学不采用学分制,实行学年学时制。中国的大学在20世纪30年代—50年代初,曾实行美国式的学分制,50年代初起采用苏联大学的学年学时制,70年代末由于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一些大学试行中国式的学习学分制。

第八节学年学分制

学年学分制是既规定修业年限而又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现代实行学分制的各国高等学校基本上是采用这种教学管理制度。凡是规定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不论年限长短,都规定了一定的修习学分,有些同门类、同专业的高等学校互相承认在各校修习的学分,可以衔接转入他校。在美国等国家实行学分制的2年制的初级大学、社区大学和其他类型的规定修业年限的短期大学,毕业后也可转入同门类、同专业的四年制或四年以上学制大学继续学业。不规定修业年限而带有普及高等教育性质的学校,如流动大学、开放大学等修满一个专业课程的全部学分就准毕业。

学年学分制一方面吸取学年制的优点,坚持培养人才的计划性和统一的基本规格要求,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课程是学生共同必修的。另一方面吸收了学分制的优点,体现灵活性,开设较多的选修课(一般占百分之三十左右)让学生选读。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多选一些课,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可少选一些课,修满学分允许提前毕业,未满学分延迟毕业。允许学生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可准予免修;取得学分。它有利于扩大学生的视野,拓宽知识面,促进学科渗透、文理结合;便于因材施教,有利于优秀学生的培养,有利于发挥学生的特长和爱好;既能坚持基本要求的统一性,又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而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主动。当前在试行学年学分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太多,选修课太少;选的课中有一部分又是指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更少;选课限制较多,学生选课机动余地不大;统一性较多,灵活性不足。学年制的成分较多,学分制的成分较少。我们应该系统地总结学年学分制的经验,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九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它是群众自学高等学校一定专业的有关课程,然后经国家考试,借以选拔专门人才的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包括指导自学,进行高等教育程度的考试和对考试合格后自学者的学历、使用、待遇等的统一规定。

国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要目的是为那些寻找工作者补充各项专业知识。有的国家由公立大学举办,如美国纽约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也有的由各种学会举办。在一些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可获得硕士学位。由于举办单位多属著名大学,自学考试的难度一般要高于相应的在校大学生的考试,所以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多,而成功者少。

中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专门人才的一种办法,它是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产物。1978年2月,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980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教育工作问题时指出:为了促进青年的自学上进,应该拟定办法,规定凡是自学高等教育课程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可发给证书,加以录用。同年12月,教育部经过调查研究,拟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1981年1月,国务院批准上述《办法》,指定北京、天津、上海、辽宁三市一省先行试点,并要求其他地方积极准备,创造条件,以便在全国逐步推行。

试点地区的经验说明,人才的造就和选拔,除通过高等学校教育外,鼓励并指导广大群众自学,经过国家考试进行选拔,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它不受招生名额的限制,较少受到教育投资的限制,所以是造就和选拔人才的广阔途径。

中国当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形成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它是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试者考试合格后,国家承认其学历,因此,它是一种高等教育的学历考试,也是中国现行学制的新的组成部分。这种考试只能由国家授权的单位定期举行,因此它又是一种国家考试。

为了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规定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须分别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并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有关全日制高等学校为主考单位。向社会公布根据人才的需要确定的考试专业,必考和选考的课程,所用的教材和参考的书目,以及考试时间的安排等,然后定期举行考试(一般是一年两次)。经考试一门课程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规定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并通过品德鉴定,由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高等学校联合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得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并按规定调整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待业人员获得毕业证书的,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

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现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从1983年起,这一制度已逐步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