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学制
中国学制,即中国的各级各类学校制度,它反映着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衔接、转换等。
(一)旧中国学制的演变
中国近代学校始设于19世纪60年代。当时以科举教育为正统,仅设有同文馆、方言馆等若干新学,尚无学校系统可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颁布《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未及实施,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3年1月13日)另颁《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为中国现代学制之始,这一学制的确立,是清末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的产物,是教育方面新学与旧学、学校与科举、改良派与守旧派之间斗争的结果。它以19世纪末日本学制为蓝本、以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以读经尊孔为教育宗旨。该学制规定,除蒙养院和通儒院以外的全部学校教育,分为三段五级:①初等教育段(9年),分为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两级;②中等教育段(5年),为中学堂,不分级;③高等教育段(7年),分高等学堂(即大学预科,3年)和大学堂(3~4年)两级。学生自七岁入学,二十八岁大学毕业,共需学习逾二十年。另外,与高等小学堂平行的有初等实业学堂、实业补习学堂、艺徒学堂等;与中学堂平行的有初等师范、中等实业堂等;与高等学堂平行的有优级师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等。课程设置仍以讲经读经为重,教师多是书院、乡塾生员。各级学堂毕业生可以给以科举出身并授予官职。另外,女子教育无地位,只可在家庭受教。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于1912-1913年陆续颁布《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全部教育年限为18年,分三段四级:①初等教育段(7年),分初等小学堂(4年)和高等小学堂(3年)两级;各级同设补习科,均2年毕业;②中等教育段(4年),不分级,补习科为3年;③高等教育段(6~7年),废止高等学堂,分设预科和本科,大学院不立年限。学生自七岁入学,二十五岁毕业。这个学制废除了科举制度束缚,承认女子受教育的权利,并缩短了普通教育年限。
在美国教育思想影响下,1922年民国教育部公布“新学制系统”(即壬戌学制)。该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相比,高小由三年改为二年,中学由四年改为初、高中各三年;废止大学预科,高中毕业可直接升入大学;大学采用选科制;不单设职业学校,初中附设职业科。
1922-1949年,在国民党统治地区,学制虽几经修改,但基本上都沿用1922年学制,未再公布新的学制系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的创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改革后的学制内容为:①幼儿教育。实施机构为幼儿园,收3~7岁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学前获得健全发展。②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是小学,给儿童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对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实施以相当小学程度的教育。③中等学校。实施的学校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三者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后者按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中等专业教育。④高等教育,实施机构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⑤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设立盲聋哑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1964年,根据刘少奇的倡议,为利于在城乡普及教育,中央强调推行的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到六十年代,中国学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教育制度,三类主要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的系统。
①全日制学校,是第一类学校。学生全日在校学习,或者大部分时间从事学习,用一定时间从事生产劳动。全日制中小学的任务,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修业年限,一般是小学六年,初中高中各三年,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修业年限2~4年不等。全日制高等学校修业年限一般为4~5年。
②半工(农)半读学校,是中国第二类学校。包括半工半读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农业中学等。学生学习与生产任务并重,修业年限1~3年不等,便于学生就近入学,参加劳动,减轻家庭负担,有利于普及教育。
③业余学校,是中国第三类学校。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对在职人员进行政治、文化和科技教育。这类学校主要由生产单位、企业、机关团体和全日制学校举办。实施机构为扫盲学校,业余初、中等学校,短训班等。教学形式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等,修业期限灵活,从几周到几年不等。
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学制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得到整顿恢复,学制作了进一步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学制
初等教育:①普通小学,招收6~7周岁的儿童人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五年或六年,实行一贯制。②成人初等学校,主要学习语文、算术两科;扫盲识字班,吸收文盲、半文盲入学,以学会1500~2000个常用字为扫盲标准。
中等教育:①普通中学,分为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修业年限初中为三年,高中为两至三年。②农业中学,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③职业学校或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④技工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⑤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3~4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为两年。⑥成人中等学校。
高等教育:①大学和专门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四年、少数专业和学校为五年。部分大专院校附设短训班、专修班、函授学校。②属于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招收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者入学,修业年限为4~5年;职工大学一般为3~4年;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或函授学院,实行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4~6年,实行学分制的则不限。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按学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累积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④研究生制度,由各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业年限为2~3年。⑤博士后制度。这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教育制度,主要招收博士生进行某一领域的前沿科研工作,把博士生迅速培养为学术带头人。目前,全国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二节两种教育制度
两种教育制度,是全日制学校和半工(农)半读学校同时存在的学校教育制度。1958年由刘少奇倡议实行。全日制学校由国家主办,学生在校期间整日进行学习;半工(农)半读学校多由厂矿、企业、社队主办,或在中等技术学校、大专院校附设半工半读班,学生一部分时间学习,一部分时间劳动。根据情况,在时间分配上可采取“4·4制”、“6·2制”或“隔日制”等形式,学习内容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一个时期内,国家主要发展全日制学校。在此过程中,发现只发展这一单一类型的学校有不少问题,如:①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这种学校难于迅速发展,不能尽快普及教育。②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脱节,不能升学的大批中学毕业生,缺乏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很难安排工作,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③许多工人、农民家庭的学生往往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怕耽误农时而中途辍学,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1957年11月8日,刘少奇建议试办半工半读学校。1958年5月27日,天津市创办了第一所厂办半工半读学校。同年5月30日,刘少奇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应该有两种主要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工厂农村的劳动制度,即一种是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全日制的工厂、机关工作制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工厂劳动制度。此后,1964年5月,刘少奇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曾进一步提出实行两种教育制度与两种劳动制度的建议。
在刘少奇的倡议下,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很高。有些省市为了加强对半工(农)半读教育的领导,相继成立了第二教育厅(局)。1965年,原教育部先后召开了半农半读和半工半读教育会议,总结经验,制定规划。原高等教育部也召开了半工半读高等教育会议。半工(农)半读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据原教育部统计,1958年半工半读在校学生200万人,到1965年,已达443.3万人,增长一倍多。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改革教育机构,一方面切实办好全日制普通学校,一方面有计划地把城乡部分高中改为各种类型的职业中学,恢复了农业中学,发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工厂、企业的职工教育也开始恢复和发展。实行多层次、多规模、多种形式办学,夜大、电大、函授各种形式一齐上,改变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不相衔接的状况,使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三节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是指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各国一般都把实施初等教育作为第一步目标,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再进一步提高要求。普及教育与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有所不同,但是许多国家为有效地普及教育,通常也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称为普及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