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校长新锐领导力丛书-校长的素养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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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学校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

我国法律确定无论政府或非政府投入教育的财产都属于公益性财产,不得任意改动其所属权。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其投入和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以上两类不同类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终止时其财产都必须依公益事业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清算。公立学校因其投入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当其终止时,财产应上缴国家,由政府投入而产生的经济所得也应归属国家,其债权债务等问题需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予以解决。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停办时,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认真清理财物及债权债务,并按下列原则办理:(1)学校停办后,除将办学单位、个人投入财产返还原办学单位、个人外,其结余部分(包括资金、物资、办学场所等)应该移交当地批准该校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以用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结余财产不得挪作他用。(2)学校停办后,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学校校办企业的财产管理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于教育活动和科学研究的财产,应当与校办产业的财产相分离

多年来,学校在贯彻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教育与科研相结合”的方针中,相继开展了勤工俭学活动,建立了规模不等的校办企业和科研生产基地。勤工俭学、校办企业、科研生产的投资大都来源于国家投入,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教育,而不追求营利。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学校的这些企业和科研生产基地,都形成了独立的教育产业实体,并改变了机制,变国家行政管理为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而走上了企业发展的道路。它们是可以营利的,并以营利所得支持学校的发展,所以,学校应将用于教育活动和科研活动的不能营利的财产,与其用于校办企业的营利的财产相分离,不应混同,以防止将学校企业化而处于社会经济运作的风险之中。

(二)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所需财产(包括经费)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投资兴办产业,如兴办农场、工厂、商店、出版社、书店等,以获取收益,补充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但是,校办产业应当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对校办产业的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不得以学校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财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

三、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在我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统称社会力量办学。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在坚持《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原则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是: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及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2.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3.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4.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其办学费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5.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审计机关对教育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有权进行审计监督。

6.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对原在校学生妥善安置。

第三节 学校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事故的类型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国外,随着近年来学校事故的增加,学校事故的处理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下面就几种最常见的事故发生的情况再作些分析。

(一)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死亡、残废。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最容易引起伤害的,当属跳箱、体操、铁饼、标枪、球类、游泳等项目,因保护不力或活动器材简陋、设备陈旧,常引起伤害事故。

(二)课余伤害

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上海某小学学生下课时玩跷跷板,一学生不幸被另一学生从一米多高的跷跷板上推下来,脑部受损。家长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肇事学生的家长要承担主要责任。

(三)校外活动事故

与其他学校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事故上升得最快。校外活动事故有一个特点,即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因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二、学校事故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学校本应该有严格的门卫制度,禁止无关的汽车进入,可是某县城中学课间休息时,门卫情面难却,私自将熟人儿子驾驶的汽车放入调头,结果将一学生腿骨撞断,休学半年。除了门卫制度外,学校还应建立教师值勤制度,食堂卫生制度(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宿舍管理制度等。

(二)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学校设备陈旧老化,又未能及时修复或拆除,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如某校操场上有一陈旧生锈的单杠,离旧单杠不远又竖起了新单杠,尽管教师几次教育学生不要去玩旧单杠,但一学生仍不听从劝阻,下课时爬上旧单杠,结果单杠断裂,摔成重伤。像这样的事,学生本人自然有责任,但学校也要负一定责任。

(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从法律上讲,玩忽职守与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江西某县一小学发生厕所倒塌,共有68名学生落入粪池,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该厕所5年前由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当然,类似这样的事故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如陕西某农村小学学生胡某上课迟到,被教导主任王某用树枝、竹条抽打脸部,左眼被打瞎。除了类似的直接体罚外,还有大量的变相体罚,如罚站、罚抄作业、罚学生代行体罚等。

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情节轻微,予以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然,很多时候不一定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而是教师教育方法不当,结果引发了事故。如教师教育学生时态度粗暴,使用了侮辱性字眼,学生心理不堪忍受,自杀身亡,再如教师常常压课令学生完成作业,放学晚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学生路上不幸受到伤害,等等。

(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目前很多学校盖起高楼,学校也应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县城参加集会,一女生表示不愿参加,却又说不出任何理由,因此学校未予批准。时值初夏,天气炎热,途中该生突然昏迷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该生周身无汗腺,属特殊体质,热天体热无法散发,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追究学校责任。法院裁决,该生及其家长从未将其特殊体质一事告知学校,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活动,属正常教育行为,故对该生之死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的情况还有先天性心脏病等。为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新生一入校,首先为学生建立卫生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制特征,如先天性心脏病、对青霉素针剂有过敏史等。

(七)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