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校长新锐领导力丛书-校长的素养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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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校长的协调艺术(5)

经济手段是相对于行政手段而言的,主要是指运用经济杠杆,按照经济原则,讲究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方法。具体地说,通过运用诸如工资、利润、利息、税收、奖金、罚款以及经济责任制、经济合同等这样一些经济手段为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协调对象的活动,将协调对象引导到一定的行动轨道上来,共同完成已定目标。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经济手段的具体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能简单划一地规定,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套用。但是,任何经济手段,其实质是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从物质利益上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经济关系,从而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是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最基本的一个不同点。运用经济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通过各种经济杠杆不断调整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把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能保证并根据情况不断提高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而使集体和个人对完成国家的整体目标具有高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就是依据一定的政治权威,通过规范的或法定的层级隶属关系,对领导对象进行领导、调节的一种方法。行政手段是进行校长协调的主要形式。

但是,强调行政手段,绝不是搞强迫命令、个人专断、官僚主义和瞎指挥。科学的行政手段应该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它符合和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集中统一的指令,应该在大量科学研究和周密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种带强制性的命令、规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反映人民的愿望。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所有行政手段,只有当它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利益时,才能在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命令、规定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利益,会有助于大家明确目标、遵循规范,以利于统一认识、统一纪律和统一行动,使科学的行政方法成为动员大家完成统一任务的重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行政的严肃性,提高人民的责任感。其次,科学的行政方法对有力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全局活动的进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切实完成任务,都是极其重要的。第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担负着指导、控制、协调全局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之间的活动,调节它们之间的发展进度,督促、支配、加强前后环节,保证更好完成整体目标。

由于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运用需要一个过程,往往在指导思想或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矛盾或失误。因此行政手段在校长协调工作中的起伏和困难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总目标、大计划不受干扰,能尽快有效地克服困难,解决前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调节,往往比其他手段更为有效。在一些紧急、非常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及时处理,也是必须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行政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就会违背客观规律或人民利益,变成唯意志的、主观主义的东西;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手段的应用范围,或者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校长协调,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在校长协调中,既不能没有行政手段,也不能任意扩大行政手段的协调范围,更不能滥用行政手段,甚至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对行政手段的要求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把行政手段限定在一个必要和可行的范围之内,不断地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三)法律手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法律规范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现,是用法律手段保障严格地按照社会主义客观规律办事的工具,它们是为了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在各种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而制订、实施的,它们必须遵循并充分体现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处理好各种组织之间以及它与个人之间在社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才能有预见地去指导有关的法制建设,保证它们对社会主义事业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必要的工作秩序。任何单位的工作都是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多因素复合体,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协调,便于使各工作系统中每个子系统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利益以减少扯皮,防止内耗,从而保证它们之间的渠道畅通,能正常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使整个工作系统自动有效地运转。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可以加强各工作系统的稳定。法律的基本特点是它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协调,有助于把符合客观规律,确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化、条文化,明确固定下来,严格执行。这就大大加强了各工作系统的稳定。这种稳定性使各项工作不受外来的、临时的因素干扰,保证了工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调节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法律手段在现代化建设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它能充分运用自身的约束力,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和所给任务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因素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各自应尽的义务和应起的作用。并通过使用各种不同的约束方法,调节其程度和范围,来保证工作对象内外各种组织(及其各个下属构成单位之间)纵横关系的协调。这样,即使工作过程中各因素间发生了矛盾,也能及时得到有效的调节,而不影响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综合手段

校长协调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多种手段同时使用,并共同作用于协调对象的一种活动。一种手段只能对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发生作用,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发生作用;同时,协调总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进行的,各种协调手段都受一定的协调目标所制约。所以,各种协调手段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每一种手段只是这个整体中的一个局部。因此,真正做好协调工作,必须各种手段综合使用。

各种手段综合使用,是提高协调效果的必要保证,在协调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种情况下,某一种手段会起到比较好的作用,但在整个或长期的协调工作中,假如总是使用某一种协调手段,或者单纯使用某几种协调手段,就会显得无力。各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就会充分发挥各种协调手段在某方面或者一些问题上的长处,就会增强整个协调工作的力度,从而就可以大大增强协调效果。

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必须掌握运用综合手段的方法,否则,即便是运用了综合手段,也不一定会出现综合协调效果。由于各种协调手段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专门的作用,所以各种协调手段的综合运用中也会出现矛盾。如有些目标的实现需要集中统一,而各单位又有其自身的客观情况。又如,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统一的规划,而规划的实现就需要加强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但从实现整体的经济目标方面讲,又要求运用经济的方法调动每个企业的积极性。要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管理权力的分散等等,不胜枚举。实际上,各种协调方法的目标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真正运用好综合协调手段,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解决好各种协调手段的互相配合,防止各协调手段之间的冲突,而这个问题只能在具体的协调工作中实践,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解决。所以,没有什么现成的模式。当然,可以借鉴、学习别人的经验,但不能生搬硬套,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各种协调手段最佳结合的方法。各种协调方法结合的成败,有两个基本的标准:(1)是否调动了协调对象的积极性;(2)实际工作效果的好与不好。只有协调对象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实际工作效果又很好,我们才能说各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的方法是正确的。第四节 校长同上级关系的协调

协调是指校长通过及时调整,使人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互相配合。校长者确保决策实施、任务完成,必须善于协调。不仅要协调好同下级的关系,使下级和谐配合、协同动作,更需要协调好同上级的关系,争取上级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因此,正确地协调同上级的关系,是校长协调艺术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校长协调艺术,要特别注意研究同上级关系的协调。

一、同上级关系的特点及协调的重要性

要正确地协调同上级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楚校长同上级关系构成的特点以及为什么要协调同上级的关系。

(一)同上级关系构成的特点

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等级较高的组织或人员。领导者同上级的关系,从系统角度考察,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从层次角度来考察,是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校长同上级的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校长同上级的关系,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完全新型的高度协调的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理想的共同性。社会主义领导关系的基础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和社会的“公仆”,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他们没有自己的私利,人民群众的事业和幸福就是领导者的事业和幸福;他们根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指导他们思想和行为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因此,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领导者同上级的关系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信念。他们的最高理想是解放全人类,为实现人类最美好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奋斗,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共同的理想决定了领导者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在领导活动中能够紧密团结、彼此配合。理想的共同性为校长同上级关系的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目标的一致性。作为一个组织系统的上下级领导来讲,他们在大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当然,目标的一致性并不是在一切方面、在一切规定上都是绝对一致,只是说在总体发展方向上,共同的行为规范上是统一的,在这种统一过程中必须伴之以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任务和具体的内容,即既要有组织系统的大目标,也要有下属单位的小目标。各单位、各部门应该有而且必须有自己的具体目标。大目标并不否定具体目标。但具体目标的制定和实施,不能同大目标相冲突,不能影响和干扰大目标的实现,即小目标必须同大目标保持一致性。目标的一致性要求各级领导者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全部过程中,都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和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因此,目标的这种一致性,使上下级领导者之间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说话有了共同的语言,想问题有了共同的思想。这就为领导者同上级关系的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职权的差异性。在一个组织系统中,下级同上级领导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是任何人也无法抹平的。作为一个下级领导者来讲,他的智力和才干可能在上级领导者之上,但在某些方面,却绝对占不了上风,居于服从和被领导的地位。一是权位的差异。权位是指领导者在组织系统中所处的职位以及所拥有的相应的权力。在任何一个组织系统中,领导者是被划分为许多层次和等级的。领导系统层次的划分是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领导,都居于相应的引导、指挥、协调、监督、组织和教育地位,上一层次的领导对下一层次的领导都具有组织、指挥、控制的权力。职务和权力是不可分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职务和权力的统一性是由组织系统本身所决定的,任何人都无法逾越。下级无论多么有水平、有才智,都必须接受上级的领导。下级领导者越位行使上级的权力就是专擅,下级领导者将自己权位范围的问题无原则上交叫做失职。这两种现象都将影响同上级关系的协调。二是职责的差异。职责是履行一定职权所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在一个领导系统中,权位的差异决定了职责的差异。上级领导所考虑的是全盘工作,运筹大局,决定方针、政策,负责整个机构的运转;下级主要是对局部负责,其职责是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是执行上级制定的方针和政策。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异,远远超过了领导者素养方面的差异,使人产生“不服不行”的感觉。明确了这一点,就能摆正与上级领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