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校长决策第一推动力丛书-校长的管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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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依法治校(1)

(第一节 )依法治校的意义

一、目前学校法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颁布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公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合法权利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滞后,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在一些干部中,还存在着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概念:一提法治,首先想到的是治民,立法首先是给老百姓立规矩,执法首先是管好老百姓,普法首先是教育老百姓,似乎与干部关系不大。除了以上认识上的问题,目前还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学校管理体制混乱,学校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首先,一些高中学校特别是一些农村学校面临着多头管理:捐资建校者、学校主办单位(如村委会)、甚至家长会也在左右学校的管理。这导致有些学校在管理上有法难依,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其次,某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如随意任命或撤销教代会等。这些管理体制上的混乱直接影响着依法治校。

(二)人治代替法治,校规代替法规

为了适应时代需要,一些学校管理层制定了很多校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校规是个别领导意志的体现,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例如:某些学校缩短女教师的产假期,取消女教师应得的福利;不批准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扣押有调动工作意向的教师的档案;对被怀疑盗窃的学生随意搜身等。这种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校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在某些学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三)片面理解依法治校

一部分学校管理者,由于个人认识水平、主观意志或小团体利益的影响,片面地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例如,有的学校仍然变着花样乱收费,节假日违规补课;有的人以为上级默许的、没有人去投诉或上级不管的就不是违法。还有的人认为依法治校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学校领导是执法者、教师学生是法律管理对象。这些片面地理解和执行法规政策的做法给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师德管理存在疏漏,教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还待提很高

在“成绩是学校生命线”这一观点支配下,有些学校一切工作以“分数”为中心,认为教学成绩好的老师就是好老师,而忽视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的依法管理。教师缺乏来自上下左右的管理和监督,仅靠自律、自觉,因而常有违法现象。例如,有些教师当众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的甚至做出衣冠禽兽的行为。

(五)民主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校党支部和教职工大会的监督职能虽然与校长负责制一同写入了相关法规文件中,但在校长负责制下来考察它们的监督作用,其功能的发挥令人担忧。一方面校党支部的权力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校党支部功能退化成教职工或党员职工的思想教育工具。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教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学校的权力主体,同时其成员必须接受校长领导,这种非权力监督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

另外,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无法发挥正当的监督作用。

二、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必然呈现出开放式特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学校在发展建设上,要走出传统封闭式管理体制,建立起法制管理模式。依法治校的意义是重大的。

(一)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建设

1.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管得过细、干涉过多,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在内部管理上无法可依,单靠行政指令开展工作,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

2.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应该说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从总体上已经覆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学校各项工作已经置于统一规范之下,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营造学校教育的法制氛围。

积极推动全社会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学校建设。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也有积极作用。

4.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严惩不法之徒;

二是对内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学校教育是整体教育事业的核心部分。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尚不发达,终身教育概念才引入不久,国民教育主要靠学校教育来完成,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依法治校的实施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学校行政管理突出领导的作用,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普遍强调领导个人因素对学校的影响,如领导和员工的关系质量、管理权的分配、领导的职责等。这种领导权变理论有它积极的一面。然而经验表明,这种管理模式也有其缺陷:一是具有不确定性;二是经验性、科学性、稳定性差。我们并不是否认领导者(即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但从学校发展的可持续性上讲,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强调领导者的作用,就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更容易进入良性循环,学校发展也不至于因领导人的好恶而产生太大的起伏跌宕。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战后日本的崛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治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据统计,日本在1950年~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美国自1945年以来,产出增长的一半以上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学校教育。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强化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这是依法治校的价值定位,是我国迈入21世纪教育发展的必然抉择。

(第二节 )依法治校的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校依法管理问题已被提上日程,并渐已形成共识。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教育部原部长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中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一)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

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

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涉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规。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

所谓“校”,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二)依法治校的主体类别

依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学校分为小学、中学、大学,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都存在依法治校问题。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体内容各具特点,即无论学校属何种层次类型,都要遵循与教育有关的一般法律,但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国家还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应成为各自的特殊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如学校教育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具体法律;高等院校则既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又要遵守《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具体法律。

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高等院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具体依据,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高校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校的管理体制确定下来,该法规定,高校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把握学校的大方向,校长对内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领导,而非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权领导。校长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党的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各项治校规章,实现依法治校和按党的政策办学的统一。按照这部法律,校长的人事权相应扩大,比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但同时规定,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日本,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部对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普遍适用的《学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