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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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教育行政法律援助(4)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营自主权是法律确认的经营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主权。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以下内容:财产的占有权、财产的自主经营权、收益的自主支配权、资源的处分权、用工的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联营兼并权等。在我国,各种性质不同的经营主体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各不相同,各经营主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一个内容,依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农业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农业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机关或集体组织为发包方,农民为承包方,签定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典型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都属此列。如果行政机关非经农民同意,随意变更、废止或中止原承包合同,那么农民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复议范围之一。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对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申请行政复议。在这里,违法征收财物,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而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无偿取得或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违法摊派费用,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行政强制的方式强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无偿征收各种费用的行为。违法集资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行政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让相对人参加各种形式的集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强制命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必须有法律根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以下几种:①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②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超过其应当履行部分的义务。③违犯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履行义务。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职业,进行某种活动或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或资格的凭证,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申请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则构成对申请人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而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与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受教育权包括:学籍获得权、受教育选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上课权、享受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使用权等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作有明确规定,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作为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是一重大突破,这说明受教育权已愈来愈受到重视。行政主体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其法定职责,是法律为其设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则构成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表现:一是拒绝履行,一是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也有两种:一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实现;一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造成实际损害。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款项,以维持其本人或家属的日常生活。社会保障金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发放的养老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由各地机关依法给城镇无收入或收入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这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金。抚恤金等费用发放属行政给付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向行政机关申请领取上述三项费用,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它意味着除前述10种可复议的范围外,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上述十条复议范围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大量涉及相对人政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尚在复议范围之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将逐步扩大,但申请行政复议的标准仍然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对于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身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应注意行政复议法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准确把握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其次,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再次,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三、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机构设置或一般案件的权限分工。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一般管辖之外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应视为行政委托,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即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复议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给有管辖权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被转送的复议申请没有管辖权;②转送管辖的复议申请必须是转送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③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有管辖权。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使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事实、理由和时间。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②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证决定等。

③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销卫生防疫站×字第×号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变更税务局×字第×号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