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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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教育行政法律援助(8)

(6)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一项应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类证据的名称和数量以及证据的来源。提供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7)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原告签名。

(8)应根据被告的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

3.起诉的法定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起诉前先行复议的,应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③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

(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审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②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行政答辩状的格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a.在行政答辩状的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如果答辩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b.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应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被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围绕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就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的争议焦点,摆事实,讲根据,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揭示对方诉状中的自相矛盾之处,阐明自己认定的事实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从而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而答辩状中应当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说明。

如果答辩人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在答辩状的正文中应就上诉状中所提要点,有针对性地予以回答和辩驳。

c.行政答辩状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盖章。

d.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答辩状的副本。

e.行政答辩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④审判形式,人民法院对有关教育的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处分其实体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正判断。

⑥撤诉,撤诉是指原告起诉后在法院判决前,申请撤销起诉或者因某种原因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原告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原告放弃了诉讼请求权,人民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b.原告自己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的行为;c.在某种条件下原告撤诉包括:一是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而予以撤销;二是被告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当而主动改变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被告的撤销或改变的行为,因而申请撤诉。

⑦受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解决行政案件争议的权威性判定,称为判决①判决依据,根据行政诉讼第52条、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地方和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时,还可以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对规章也作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有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地方性规章与各部委规章不一致,以及各部、委制定规章相互不一致,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②判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依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a.维持原判,指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b.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c.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显示公平的,对处罚的内容作改变的判决。

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指被告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如某校办工厂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生产食品的卫生条件和标准,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发给其卫生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告到人民法院后,法院查清事实,应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厂卫生许可证;二是申请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判决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