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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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教师任职资格与培训(1)

第一节教师任职资格

一、确定教师任职资格的意义

中小学教师的任职资格是一个国家对打算进入教师队伍群体,准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最低任职标准。包括学历和师德两方面的要求。明确教师任职资格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确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反映了教师职业特有规律的要求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社会职业。教育活动存在着自己独特的规律,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担当的,只有经过严格选拔和专门训练,才能较好地、顺利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滥竽充数、误人子弟的情况将会有碍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优化。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把一个无知的青少年培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就必须要求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教师懂得教育学、心理学、美学甚至哲学、社会学、医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懂得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和个性差异,掌握教育活动的规律和教育、教学方法,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善于运用教育机智和教育技巧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要的一系列智能要求和基本素质。如献身教育事业的牺牲精神,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热爱教育事业的职业态度,比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精深的专业学科知识,教育科学和心理科学知识、观察能力、认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能力、协调疏导学生关系能力、指导管理学生文体活动能力、设计能力,等等。这样,通过教育过程,教师才能使青少年获得知识,增长才智。教育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要想从事教师职业就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使其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最基本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二)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于教师任职资格的确定社会实践的水平、层次和要求决定着教育功能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教育功能也在不断得到丰富和充实。现代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教育具有的多种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教育不仅可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诸方面的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天,教育在国家的人口控制与发展、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国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和利用。而且,在生产、生活实践不断发展中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要求的提出,还会不断使教育功能的内涵具体化、细密化,外延更加拓展,并且向更高、更深的层面发展。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使它会表现得更为突出。

教育目标的实现与功能的达成,是由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完成的,表面上看似乎与教师无关,实际上,教师正是通过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人才来间接影响着教育功能的实现,而且教师的素质还制约着教育功能发挥的程度。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光荣任务,起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因此,教师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教育质量的好坏。因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占据着主导地位,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学生则是受教育者。教师问道在先,“术业有专攻”,他们能否按照教育目的要求,主动利用影响学生身心正常成长的各种因素,贯彻教学计划,能否培养学生崇高理想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能不能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学生的智力和体力,培养学生的多方面能力,这些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教师本身具备多少知识,具备怎样的教育教学能力。

由于教育效果是长期起作用的,学生从老师那儿获得多少“能”往往决定着今后他们为社会能做出多少“功”,所以教育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教师本身素质和能力的高低。而教师任职资格的确定就明确规定了教师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因而保证了教育功能的发挥。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三)新世纪技术革命的挑战,对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国家能不能在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冲击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全体公民的素质状况、人才状况。无疑,21世纪将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上大竞争的时代,是优胜劣汰的民族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师的竞争、是教师素质高低的竞争。因此,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任职水平,才能真正提高教育质量,使我国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确定教师资格在我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教育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实际工作中的失误,我国教师队伍的状况一直不能令人满意,表现在教师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的合理程度以及队伍稳定程度、文化知识水平、业务素质的现状等跟不上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落后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仅以学历达标率为例,1990年,全国专职中小学教师达到我国规定的学历要求(含通过进修、培训取得者)的比例,小学教师达到中师以上学历的为74%,初中教师达到专科以上学历的为47%,高中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的仅为46%。所以,明确规定教师任职资格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它具有以下现实意义:①为我国进一步整顿教师队伍,搞好师资培训工作提出了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的指示精神,为使教师队伍精干整齐、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骨干齐全、定员定额、安排得当,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为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师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就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整顿、调整,优化其结构,依据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教师队伍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对的确不能胜任教师工作的,要调离教师岗位。

我国的上千万教师大军,承担着两亿多在校青少年的教育重任。但是,由于教师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尤其是教师业务文化水平较低,已成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突出问题。按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我国目前中学教师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占比例比较大,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亟需接受培训与教育。而培训与教育的首要工作就是使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通过培训或再教育,达到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使他们能真正担负起教育教学工作。所以,教师任职资格的确定对整顿教师队伍,搞好师资培训工作,树立了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②确定教师任职资格是优化教师队伍的核心,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保证,有利于巩固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资格决定了教师自身的素质。教师任职资格的确定,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职业性、纯洁性,有利于提高教师的职业地位和真正保护教师利益。教师具有真正符合这崇高称号的素质,是赢得社会尊重的基础。因此,《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就是说,只有获得教师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者方能任教。世界许多国家都通过严格立法规定教师任职资格,而且在新技术革命的挑战面前,各国对教师资格要求也越来越高。应当承认,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是有过沉痛的历史教训的。“低标准,瓜菜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教师可以“顶替”的现象。这一切曾使我们的教育事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又如,前些年刮起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戴帽升格”风,把大批骨干教师拔高使用,使中学教师队伍的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1988年,国家教委在全国进行了共有90万名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结果表明,教师总体文化素质偏低,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状况。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学历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少地方没有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认真把关,没有坚决防止不合格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结果人为地制造了大量学历不合格的教师,既加重了师资培训任务,又层层影响了教育质量,形成新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对教师任职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并使其制度化、法律化。

二、教师任职资格的一般标准

教师任职资格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学历要求或考核合格证书许可证。人事部在其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因此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都对学历有基本要求。一定的学历代表着教师所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而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使用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所以学历因素是教师资格的主要方面,是教师任职资格的一般标准。教师任职资格的另一方面是基本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从学历角度,即应受何种程度的教育的角度,来规定教师任职资格的一般标准(也是最低标准)的。

美国各州对教师资格都有较高规定。在公立中学任教必须持有许可证和毕业证书。美国各州规定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47个州规定中学教师至少应有学士学位;另外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规定中学教师必须有硕士学位。

原联邦德国各州都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和两次国家考试,才能被聘为正式教师。第一阶段是大学学习阶段,时间为两年;第二阶段为教学实习阶段,时间为1年至2年。第一阶段学习结束时,经国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的教学实习。第二阶段实习结束后,再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方可发给正式教师证书。

日本政府规定,获得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证书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或在大学或初级学院学习两年以后取得62个学分。获得高中教师证书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硕士或学士学位,否则须在文部大臣指定的高级班学习1年,或同等学历班学习1年取得至少30个学分。

朝鲜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养员,必须是师范大学和教员大学毕业生,其他大学毕业生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方可担任教师。

另外,英国、法国和菲律宾等国也都要求中小学教师必须由受过高等师范教育的人来担任。在我国,要求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或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则要求其通过系统进修取得合格学历或考核合格证书。

从这些列举的情况可以看出,许多国家都把受过高等教育和教育专业训练,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当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来世界各国对教师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中小学教师也将越来越被社会尊重。

三、各级教师任职资格要求

教师系列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一,所以教师首先必须具备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对此,国务院于1986年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如下:第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三,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对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在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含专科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规定①关于学历,1960年3月5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凡确定和提升助教教师职务,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成绩优良。据现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高校教师要想获得最低教师职务——助教的任职资格,必须具备“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

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关于各级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规定

①关于学历,根据现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中关于“任职条件”的规定,中专学校教师要想获得最低教师职务——教员的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