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必备工具书-学校权益法律保护与权益纠纷处理指南
17693000000040

第40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

1999年10月,某省市第一中学学生姜某因受体罚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症,将该校及班主任郑某告上法庭。该市某区法院判决第一中学赔偿。第一中学及郑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及有关科任教师对姜某实施罚站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有关法律,侵犯姜某人身名誉权,使其在学校、家庭、同学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难以忍受。教师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供职的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省某市第一中学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最新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人员伤残评定与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实用手册》,银声音像出版社,2005年1月)

【案例】

教师伤害学生,法院判令校方赔偿

龙飞,某县中学初中2001级1班学生。其母高某称,龙飞初一时成绩名列前茅,被班主任杨某提升为班干部。后不知什么原因被杨免了职。直到1998年10月19日,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在班上评选最劣质学生,龙飞成为选出的5名劣质生之一,同年11月6日,龙飞因与他人打架被扣3分操行分,被杨某处罚为学校搬砖。11月23日,龙飞因再次打架而被班主任杨某责令停课,直到11月30日才又回到学校。

1999年3月15日上午,一个初三学生在学校理发店理发时,钱包不见了,龙飞因在场而被校保卫科叫去调查。3月18日下午6时许,杨某通过电话告诉其母高某:“你儿子在学校出了大事,需停课两周,今晚自习课就不要来了。由家长自己管理。”高某急忙赶到学校找到杨某,被告之“龙飞经常违规、操行扣分较多。保卫科在调查他偷钱的事,具体情况你到保卫科去问”。保卫科负责人说:“这件事我们还在调查中,办案讲事实、讲证据。我们没有让班主任停学生的课。”

当晚9时,高某又回到杨某处要求不要停龙飞的课,杨认为家长不配合,生气地说:“我教不好你的儿子,你可以申请调班啊。”1999年3月24日,3月15日的钱包丢失案水落石出系校外人员所为,1999年4月12日中午,高某被叫到学校,她紧张地问儿子你又干什么了,龙飞说:“打架了……妈,我不想上学了,杨老师成天叫我站办公室,一站就是半天。”说完就跑了。直到1999年4月17日,等父母找回时,发现谁干涉他,他就骂谁打谁,并扬言要杀人。

5月22日,龙飞病情加剧,时而碰墙,时而咬破手指,时而用刀子在手背上划血痕,经常闹着要去学校杀杨老师并四处找凶器。吓得父母魂不附体。

同年5月29日,龙飞被资阳精神病院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用去药费7072元。

在龙飞住院期间,杨某受学校之托到医院看望他,龙飞一见杨老师就四处找刀子,后抓起一把铁锨,幸被医务人员拉住才未伤及杨某。

2000年4月,龙飞父母在精神遭受了重大打击后,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评选差生、体罚搬砖、怀疑偷钱等不当行为,使龙飞精神受到刺激,与龙飞患病构成因果关系,且为引发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判校方赔偿药费707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最新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人员伤残评定与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实用手册》,银声音像出版社,2005年1月)

这两起案例都是关于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健康权),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的典型案例。后一起是教师杨某在教育活动中通过评选差生,体罚搬砖,怀疑偷钱等行为,使学生除了在肉体上承受痛苦以外,还受到心理上的强烈刺激,以致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侵犯了学生人身权。

二、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表现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和学生年龄的不同,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对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也是成为“四有”新人的最起码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

②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这三个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要求。

【案例】

A市十九中两名学生王某与卢某平时就吊儿郎当,不务学业,屡经老师的批评而不改。1995年6月27日,这两名学生在上晚自习期间溜到校门外看录像回来,嘴里还叼着一根烟,哼着不三不四的歌曲,大摇大摆地往学校走来。这时,正在值班的黄老师在这黑夜中看见两人走进学校,并且嘴里还叼有烟时,便大声喝道:“谁?”王某不知是老师在喝,便粗声粗气地说:“是你老子。”黄老师当即走上前去要他们站住,追问是哪个人说的,王某拒不承认是自己说的并以恶言相胁,一场争执开始不久之后,卢某依仗自己长得高大,也根本不把老师看在眼力,便一手揪住黄老师的衣领,杨起拳头想打黄老师,但感觉不妥便改成用手指点着黄老师的鼻子恶狠狠地说:“你少管闲事,否则,我让你趴下站不起来。”正在上晚自习的其他同学听到校门口的吵闹声,便都一窝蜂拟的涌了过来观看。争执还在进行中,另一个老师见事态不断扩大,便打电话到A市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同志当即赶到学校,把肇事的王强和卢伟用警车带走。1993年6月29日,A市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王某和卢某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按照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学生应做到: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等。王某、卢某不仅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任何一个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都包括两种:一种是结果性的,即某一教育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受教育者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所应完成的学习任务;一种是过程性的,是受教育者为完成某一教育阶段总的学习任务而要完成的日常的、大量的、具体的学习任务,是量的积累。这两种性质的学习任务是相辅相成的,受教育者应按时完成。

④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